正文 第69章 社會結構與經濟發展(7)(3 / 3)

1989年,經過社會調查,筆者依據當時農村社會分化的狀況,提出:農民已分化為八個階層:農業勞動者、農民工、雇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鄉同注。見《中國農村觀察》,1999年,第5期載《蘇南鄉鎮企業改製:啟示、問題與趨勢》。

鎮企業管理者、農村管理者。鄉鎮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是農村社會分化的原因。1989年時在鄉鎮企業中,雖然鄉辦、村辦的集體企業個數隻占1868.6萬個總數中的6%,但集體企業的職工卻占全部鄉鎮企業職工的50.4%,總產值占全部鄉鎮企業總產值的65.4%。集體企業在全部鄉鎮企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當時農村社會結構中,筆者列出了5個與鄉鎮企業有關的階層: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個體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農民工階層、雇工階層。這些階層的產生與發展,都與鄉鎮企業的興衰有直接關聯。現在鄉鎮企業一改製,產權所有製變了,上述5個階層和整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也就跟著起變化。鄉鎮企業改製了,原有的廠名、原有的生產過程、生產的產品以及經營內容都沒有變化,但企業內部的人的經濟地位和人際關係等都變化了。

第一,多數鄉鎮企業管理者將轉為私營企業主,使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大量減少,而私營企業主階層大量增加。在這次鄉鎮企業改製中,有大約70%~80%的集體企業以各種形式拍賣、轉讓了。購買者多數為原來企業的廠長、經理、供銷科長或其他中層以上幹部,也有一部分是本鄉或農村的幹部及其親屬,例外的極少。這些人購得該鄉辦或村辦的集體企業後,原來的職務名稱都未變,廠長還是廠長,經理還是經理,但他的經濟地位卻變了,擁有了該企業的所有權、處置權和經營決策權,就成了該企業的老板(有的要經過幾年經營,把購買該企業的價款還清),成了名副其實的私營企業主。因為統計係統的統計口徑未變,還是把這部分企業統計在集體企業的改製企業裏。如果,按實有狀況統計,那麼,現在全國的私營企業主這個階層,還要增加60萬~80萬個,超過1998年統計的農村私營企業主的總數。

第二,農民工和雇工這兩個社會階層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1989年,筆者根據當時的狀況,把這兩個階層做了區分,雖然中國農村社會結構變化與原因分析他們都是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的勞動者,都主要從第二、第三產業取得收入,但農民工是受雇於集體企業,為集體勞動,他們在名義上至少和鄉鎮企業管理者是平等的,同是集體企業所有者的一分子,也確有參加民主管理的機會,少數人甚至有成為廠長、經理的可能。雇工是指受雇於私營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是雇主的夥計,社會地位是不同的。現在鄉鎮企業一改製,相當多數的集體企業轉變為私有企業,這些集體企業裏的農民工也就多數轉變為雇工了。1989年,全國私營企業雇工才142.6萬人,個體工商戶雇工約為694萬人,兩者共為836.6萬人。而當年鄉辦和村辦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職工共為4720.2萬人,雇工和農民工兩者之比為1∶5.64,到1997年,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共有雇工3736萬人,而鄉辦和村辦集體所有企業的職工為5326萬人,雇工和農民工兩者之比為1∶1.43。但這是筆者前麵講的,是統計係統按原有統計口徑統計的,實際在鄉辦、村辦的集體企業,已有70~80%以上轉製為個體、私營企業了,這裏的鄉鎮企業職工(農民工)也就變為雇工了。如把這部分已轉製的農民工統計到雇工類裏,那麼,現在農村的雇工總數已大大超過農民工。

第三,在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改製初期,為了平穩過渡,企業一般都保持了原有的職工就業關係,即使有的企業辭退一部分職工,也主要是辭退外地來就業的工人(因為辭退外來工,阻力最小),但是,集體企業改製後一兩年,各方麵關係穩定了,企業主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經濟效益,也為了更加便於管理,在堅決執行中央關於減員增效方針的口號下,多數企業就大批裁減本鄉本村籍的職工,有的甚至超過了企業的實際需要。不少轉製企業在裁減本地籍職工之後,再重新招雇外來工。外來工更聽話,更便於管理,工資福利待遇更低。據筆者在蘇南等地調查,現在在原來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出現了一大批下崗的鄉鎮企業職工,這些職工有的在集體企業裏已幹十多年了,一旦下崗,多數一時還找不到新的就業門路,幹農活是不習慣了,收入大幅下降,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發了一些新的農村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