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賞罰分明,製度先行——每天學點領導者的賞罰技巧(3 / 3)

一個人工作表現好,取得好成績,提出好建議等,領導者都應及時地給予肯定。因為一個人在幹完一件事後,總希望盡快了解它的價值和社會反映。如果得到及時的肯定,會給他帶來愉快,使他的行為得到保持和再現。許多有經驗的管理專家都重視及時表揚,提倡“一分鍾表揚”,這種方法產生的效果是良好的。如果領導者對好人好事漫不經心、漠不關心、視而不見,或認為這是理所當然,不作任何表示,那麼他們的好行為就難以持續下去,甚至會感到自己的好行為沒有得到認可,產生“幹好幹壞一個樣”的想法,就會導致消極因素的產生。

表揚要如實,是指領導者表揚要實事求是,恰如其分,掌握好表揚用語的分寸。領導者不能任意誇大情節,評價失實,隨意拔高。表揚不是搞文藝創作,不能像文藝作品那樣虛構、誇張,必須有一說一,有二說二。領導者對那些確實值得表揚的下屬和事給予恰如其分的表揚,隻有這樣,才能起到鼓勵他人前進的作用。如果領導者表揚時隨意把事實誇大,把七分成績說成十分,把下屬的樸素想法拔高到理想化的境界,評價失實,隻能產生消極作用。其一,會使被表揚者產生盲目自滿的情況,誤以為自己真有誇大的那麼好,從而墜入自我欣賞、不求進取的泥坑。其二會造成人們的逆反心理。人們崇敬的是真楷模,而不是人為拔高了的典型。對於名實不符的樣板,人們會由不服氣到反感和生厭。有些單位的先進典型不吃香就與此有關。其三容易助長人們不務實、圖虛名的不良風氣。因此,表揚務必恰當求實,領導者切忌隨意拔高。

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人的個性也是多種多樣的。同一種表揚方法,對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些人可能受到很大鼓舞,有些人可能會無動於衷。表揚所起作用的程度,取決於它是否滿足了人們的心理需要,是否符合人的個性特征。這就決定了表揚要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方法要靈活多樣,不能千篇一律。比如對先進者獎勵一次旅遊機會,這對於那些活潑好動的青年來說,會喜出望外,而對采購員來說,就起不了什麼作用;對先進每人發500元獎金,這對家庭經濟比較緊張的人會很高興,而對生活富裕的下屬便無所謂。這就告訴我們,表揚方法要靈活多樣,最好選取對被表揚者價值量最大的方法進行表揚。同時,對不同的人,表揚方法還應注意到不同的思想性格特點。比如,領導者對年輕人的表揚,在語氣上應稍帶誇獎的意味,可以提出勉勵性希望;領導者對德高望重的長者的表揚,在語氣上應當帶有尊重的意味;領導者對思維機敏的人,表揚可以抓住要點,三言兩語,有時稍加暗示也能領會;領導者對疑慮心重的人表揚應當明顯,把話說清楚,否則,他可能產生誤解。

表揚要適度,是指領導者表揚的人數、次數要恰當,表揚的標準要適中。首先,領導者表揚的人數要得當。表揚的人數可以直接影響其效果。實踐告訴我們,領導者一次表揚的人數必須掌握在一定數量範圍內,過多或過少都不利於鼓勵先進,調動積極性。人數過少,容易使受表揚者產生離群感、孤立感,使其他人產生與己無關心理;相反,如果人數過多,也會由此產生“幹好幹壞一個樣”的感覺,形成“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局麵。這就失去了激勵作用。其次,領導者表揚的標準要得當,不能過高或過低。領導者表揚的標準過高,容易使下屬感到高不可攀,望而生畏,從而失去爭取表揚的動力;表揚的標準過低,容易使下屬感到垂手可得,易如反掌,同樣會失去調動積極性的作用。確定標準,要由具體情況而定。再次,領導者在特定的時間內,表揚他人的次數要得當。事實表明,領導者在特定時間內表揚同一個人的次數越頻繁,表揚的作用也就越低。怎樣才算次數得當?這要依這個下屬的進步快慢而定。他進步快,表現較突出,對其表揚的頻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則應低一些。

俗話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任何人都是一分為二的,既有優點又有缺點。有的人優點突出,缺點也明顯。領導者在表揚下屬時,應當多看下屬的長處、優點,不要求全,不能等到一個下屬各方麵都做得很好了,甚至達到“標兵”、“模範”的程度才給予表揚。這樣做,會使大多數下屬的成績、優點和貢獻得不到及時的肯定和尊重。特別是缺點較多,但願意改正,並有所轉變的下屬,由於得不到及時的支持和幫助,不利於調動其積極性。因此,領導者表揚應當把著眼點放在下屬的長處上,做到既“誠於嘉許”,又“寬於稱道”。

思想工作的任務不是專去挑人的缺點和毛病,把人治住,而是激勵、帶動人們前進,在發揮人們的長處中克服短處,通過引導人們奮鬥把人變成英雄,這是領導者做人工作的著眼點。有些領導者極少表揚下屬,這與他的著眼點不對有關係。他看人的著眼點是挑剔別人的毛病,好像隻有找出下屬的毛病,才能顯示領導者對工作負責任。領導者從這個角度看人,當然會使他感到下屬不順眼,自然就談不上積極表揚。領導者應當轉變看人的角度,多看下屬的長處,這樣才能表揚到位。

領導者懲罰的藝術

懲罰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領導者在對一個下屬作出懲罰決定之前,必須以負責的態度,弄清錯誤事實、原因、結果甚至每一個細節,然後再根據有無犯錯誤的動機,錯誤帶來的後果,改正錯誤的態度等客觀情況,決定懲罰的方式。領導者絕不能道聽途說,捕風捉影;也不能偏聽個別人的反映,或攻其一點,不及其餘。

懲罰又稱懲處或處罰,通常包括行政紀律處分和經濟手段處罰。懲罰和獎勵一樣,也是激勵的一種方法,其目的是為了限製、製止或糾正某些不正確的行為。獎功必須罰過,獎勤必須罰懶,獎能必須罰庸。隻獎不罰,就不能激濁揚清,儆惡揚善,也就不能達到是非分明,功過兩清,調動積極性的目的。與獎勵相比,懲罰是一種更難運用的領導藝術,掌握得好,會起到與表揚同等,甚至更大的作用;掌握得不好,也可能會傷害人的感情,影響下屬的積極性。那麼,領導者應注意懲罰要準確無誤,懲罰要公正合理,懲罰要從關心愛護出發,懲罰要以少為宜,懲罰要及時,首次懲罰要慎重。

所謂公正,就是要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出同等貢獻的要受到同等的獎勵,犯了同樣錯誤的也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這就是說,領導者對下屬要一視同仁,紀律麵前,人人平等。古人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三國時期的諸葛亮總結了實施懲罰的三條原則:一曰嚴,二曰平,三曰勸戒明。這三點是衡量懲罰是否得當的標準。而“平”則是這三點的核心。平與不平主要是看領導者對自己的親屬、親信以及親近的人持什麼態度。古代一些精明的領導者深明此理,罰不避親,爭得了民心。作為現代領導者更應該有公而忘私的覺悟和罰不避親的胸懷。如果不分是非,因人而異,一味庇護自己的人,領導者就會威信掃地。所謂合理,就是要在懲之有據的前提下做到罰之有度。根據犯錯誤的情節和後果,該批評的批評,該處理的處理。一般來說,隻要錯誤不太嚴重,就不宜給重處罰。特別對下屬在獨立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失敗,能不懲罰的就不懲罰,更多的是要給予熱情鼓勵和具體幫助。

懲罰的人或事宜少些。隻有在必須實行懲罰時,才進行懲罰。如果懲罰司空見慣,大家就會不以為然了。俗話說:“虱子多了不咬,債多了不愁。”比如一個人受了幾個處分,他就會索性豁出去了。在一個單位,當某種不良傾向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懲罰尤其應當慎重,可先處理“重點人”,處分的人太多,大家的壓力感就小了,有時還會使受處罰的人糾集在一起,不利於對他們的批評教育。因此,可處罰可不處罰的,一般就不給處罰,可輕可重的,一般的要從輕處罰。

領導者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人,幫助人。因此,一定要從關心愛護的角度出發,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誌的目的。領導者實施懲罰,要力戒居高臨下、盛氣淩人的態勢,而應與人為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並多作一些“移情式理解”,即以心比心,設身處地地替受懲罰者想一想。隻有這樣,懲罰對象才能感到心服口服,受懲而無怨,懲罰的目的才能達到。

懲罰及時就是說,一旦發現有違法亂紀者應當立即處罰,毫不含糊。這樣,能收到立竿見影之效,能使違法之人和未違法之人立刻看到,不遵紀守法的害處和損失,起到警戒的作用。否則,鬆鬆垮垮,時過境遷,就難以奏效。

首次懲罰講的是一個人在一個單位所受到的第一次批評、處分等。首次懲罰作為第一印象對下屬今後的情緒、工作都會有較大影響。一般來說,首次懲罰要個別進行,不宜公開點名;隻要錯誤不太嚴重,處分要輕不要重;語言要溫和,不要尖刻。

正確處理教與罰的關係,要教重於罰。懲罰不是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下屬和調動其積極性。因此,要以防為主,防懲結合,教懲結合,不能為懲處而懲處。要從教育人、挽救人、調動人的積極性的目的出發,把教育與懲罰緊密結合起來。一定要堅持思想教育在先,懲罰在後;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實施懲罰時,要“重重舉起,輕輕打下”,平時教育從嚴,處罰從寬,思想批判從嚴,組織處理從寬,重教輕罰。領導者在懲罰前,如果不預告警示,勢必使下屬產生無過受罰之感,弄得人心惶惶,進而離心離德。所以,領導者要先教後罰,多教少罰,這樣不僅能使犯錯誤的人減少,而且還能使下屬心服口服。

正確處理法與罰的關係,要罰前有法。獎賞是以功績為依據的,懲罰是以過失為依據的。法律是人們的行為界定的規則,是維護人們正常生活、工作等秩序的手段,也是判定人們過失大小的依據。因而,有法爾後才有懲罰。沒有法令懲罰就沒有標準,也就沒有真正的懲罰。所以,領導者在實施懲罰前,必須首先製定有關法律,讓下屬有明確的行動準則和禁界,以自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然後,方能對違犯者依法懲處。否則,就不足以儆眾、服眾,難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正確處理寬與嚴的關係,要寬嚴適度。領導者對待犯錯誤的下屬,要像醫生對待病人一樣寬嚴相濟,根據病情,找出病因,說明其危害程度和嚴重性。作為一個領導者,要嚴格掌握懲罰的度。在實際工作中,對違紀者一定要具體分析其錯誤的性質和情節,區別是偶然還是一貫,考察其一貫表現及認錯態度,全麵地、曆史地具體分析有關問題。根據錯誤的大小、性質及危害程度,區別對待,需經濟懲罰的則經濟懲罰,該政治處分的要政治處分,對確實作出了各種努力真心實意想把工作做好,但由於種種原因致使工作有些失誤的,要從寬對待。總而言之,一味地過寬或過嚴,過輕或過重,都會削弱懲罰的效果。過寬,不足以製止不良行為;過嚴,會造成逆反心理,不僅起不到懲罰的作用,反而會適得其反。領導者對人對事,該寬該嚴,都不能從自己的主觀好惡出發,更不能感情用事。應做到“當賞者,雖仇怨必錄;當罰者,雖父子不舍”。領導者隻有鐵麵無私,從實際出發,寬嚴公道,才能有效調動下屬的積極性。

正確處理罰與理的關係,要罰後明理。懲罰兌現之後,不論是行政紀律處分,還是經濟處罰手段,都代替不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領導者對下屬的不良行為,動不動就以處分、罰款、扣獎金了事,以罰代教,結果造成不良影響,有些地方還造成了領導者同群眾的對立情緒。必要的處罰作出以後,事情並沒有完結,要把思想工作跟上去,具體指出他錯在哪裏,幫助其查找犯錯誤的思想根源,讓其真正認識自己的錯誤,使其增強改正錯誤的決心和信心,並為其改正錯誤創造條件。

正確處理罰與情的關係,要情罰交融。常言道:無情未必真豪傑。領導者對有過失的部下,也要尊重、理解、關心,要關心他們的實際生活,為其排憂解難,讓其充分體會到領導的溫暖。但這不能以喪失原則為代價,也就是說既要講人情味,又不能失去原則性。否則,對違法亂紀的人,不繩之以法,反而以“情”為籌碼捂蓋子,照顧關係和麵子,該批評的不批評,應處分的不處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後不了了之,這樣不僅不能使下屬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還會助長歪風邪氣,喪失製度、法令的嚴肅性和威懾力,降低自己的權威性和號召力。因此,切不可把人情味庸俗化。人情味要講,原則性更要講。講人情隻有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隻有堅持了原則性,人情味才能更有效,更具有教育性和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