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總論(五)(2 / 3)

(2)因時製宜:四時氣候的變化,對人體的生理功能、病理變化均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不同季節的時令特點,考慮用藥的原則,稱“因時製宜”。如春夏季節,陽氣升發,人體腠理疏鬆發散,應避免開泄太過,耗傷氣陰;而秋冬季節,陰盛陽衰,人體腠理致密,陽氣斂藏於內,此時若病非大熱,應慎用寒涼之品,以防苦寒傷陽。

(3)因地製宜:根據不同地區的地理環境特點,來考慮治療用藥的原則,稱“因地製宜”。如我國西北地區,地勢高而寒冷少雨,故其病多燥寒,治宜辛潤;東南地區,地勢低而溫熱多雨,其病多濕熱,治宜清化。說明地區不同,患病亦異,治法應當有別,即使患有相同病證,治療用藥,亦應考慮不同地區的特點。如辛溫發表藥治外感風寒證,在西北嚴寒地區,藥量可以稍重,而東南溫熱地區,藥量就應稍輕。

(二)常用治法

1.解表法是通過發汗,開泄腠理,逐邪外出的一種治法,又稱汗法。常用按摩手法以擠壓類和摩擦類手法中的按、拿、推、擦法為主。

(1)適用範圍

1)解表:通過開泄腠理,可以祛除表邪,解除表證。因表證有表寒、表熱之分,所以汗法又有辛溫、辛涼之別。

2)透疹:通過發散,可以透發疹毒,故麻疹初期,疹未透發或透發不暢,均可用汗法,使疹毒隨汗出而透發於外。透疹之汗法,宜辛涼,忌辛溫。

3)祛濕:通過發汗,可祛風除濕,故外感風寒而兼有濕邪者,以及風濕痹證,均可酌用汗法。

4)消腫:通過宣發散邪,可驅水外出而消腫,此即宣肺利水以退腫,故汗法可以用於水腫實證而兼有表證者。

(2)注意事項

1)凡劇烈吐下之後,以及淋家、瘡家、亡血家等,原則上都在禁汗之列。

2)發汗應以汗出邪去為度,不宜過量,以防汗出過多,傷陰耗陽。

3)發汗應因時因地因人製宜。暑天炎熱,汗之宜輕,冬令寒冷,汗之宜重;西北嚴寒地區,用量可以稍重,東南溫熱地區,藥量就應稍輕;體虛者,汗之宜緩,體實者,汗之可峻。

4)表證兼有其他病證,汗法又當配用其他治法。兼氣滯者,當理氣解表,兼痰飲者,當化飲解表;兼氣虛者,當益氣解表;兼陽虛者,當助陽解表;兼血虛者,當養血解表;兼陰虛者,當滋陰解表。

2.清熱法是通過寒涼泄熱的藥物和措施,以消除熱證的一種治法,又稱清法。按摩治療時應鑒別病在表還是在裏,病在裏者還需辨別是屬氣分熱或是血分熱,是實熱還是虛熱,然後方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手法。如氣血實熱者,自大椎向下輕推督脈,直至尾椎可清瀉實熱;氣血虛熱者,輕擦腰部,能養陰清熱;血分實熱者,重推督脈,以清熱涼血;表實熱者,自下而上輕推背部膀胱經能清熱解表;表虛熱者,由下而上輕推背部膀胱經,以疏散表熱。

(1)適用範圍

1)清氣分熱:適用於邪入氣分,裏熱漸盛,出現發熱,不惡寒而惡熱,汗出,口渴,煩躁,苔黃,脈洪大或數。

2)清營涼血:適用於邪熱入於營分,神昏譫語,或熱入血分,見舌紅絳,脈數,及吐血、衄血、發斑等症。

3)清熱解毒:適用於熱毒諸證,如溫疫、溫毒及火毒內癰等。

4)清髒腑熱:適用於邪熱偏盛於某一髒腑,或某一髒腑的功能偏亢而發生各種不同的髒腑裏熱證候。

(2)注意事項

1)注意寒熱真假。陰盛格陽的真寒假熱證,命門火衰的虛陽上越證,均不可用清熱法。

2)表邪未解,陽氣被鬱而發熱者禁用;體質素虛,髒腑本寒者禁用;因氣虛而引起虛熱者慎用。

3)由於熱必傷陰,進而耗氣,因此尚需注意清法與滋陰、益氣等法配合應用。一般苦寒清熱藥多性燥,易傷陰液,不宜久用。

4)如熱邪熾盛,服清熱藥,入口即吐者,可於清熱劑中少佐辛溫之薑汁,或涼藥熱服,是反佐之法。

3.攻下法是通過通便、下積、瀉實、逐水,以消除燥屎、積滯、實熱及水飲等證的治法,又稱下法。常用的按摩手法以推、拿、點、按、彈撥法為主,手法的力量宜稍重,頻率由慢變快,刺激量稍強。

(1)適用範圍:下法主要用於裏實證。因證候不同,可分為寒下、溫下、潤下及逐水等法。

1)寒下:適用於裏熱積滯實證,有下燥屎、瀉實熱的作用。

2)溫下:適用於髒腑間寒冷積滯的裏寒實證,有溫裏逐寒瀉實的作用。

3)潤下:適用於熱盛傷津,或病後津虧,或年老津涸,或產後血虛的便秘等。

4)逐水:適用於水飲停蓄胸脅,以及水腫、鼓脹等病證。

(2)注意事項

1)凡邪在表或邪在半表半裏一般不可下;陽明病腑未實者不可下;高年津枯便秘,或素體虛弱,陽氣衰弱而大便艱難者,不宜用峻下法,婦女妊娠或行經期間,皆應慎用下法。

2)下法以邪去為度,不宜過量,以防正氣受傷。如大便已通,或痰、瘀、水挾邪已去,則停服下劑。故《素問·六元正紀大論篇》有“大積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之訓。

4.和解法是和解少陽、扶正達邪、協調內髒功能的一種治法,又稱和法。多用法、摩法、一指禪推法、按法、揉法、搓法、拿法。手法要求平穩而柔和,頻率稍慢。通過手法達到疏通表裏,調和氣血,平衡陰陽的目的。和氣血者取四肢、背部的相關俞穴和肩井穴;和脾胃、疏肝氣者取腹部的章門、期門、上脘、中脘和背部的肝俞、脾俞、胃俞等穴。

(1)適用範圍

1)和解少陽:適用於邪在半表半裏的少陽證。症見寒熱往來,胸脅苦滿,心煩喜嘔,口苦咽幹,苔薄,脈弦等。

2)調和肝脾:適用於肝脾失調,情誌抑鬱,胸悶不舒,脅痛,腹痛,腹瀉等病證。

3)調理胃腸:適用於胃腸功能失調,寒熱夾雜,升降失司而出現的脘腹脹滿,惡心嘔吐,腹痛或腸鳴泄瀉等證。

(2)注意事項

1)凡病邪在表未入少陽、邪已入裏之實證以及虛寒證,原則上均不宜用和法。

2)邪入少陽,病在半表半裏,但有偏表與偏裏、偏寒和偏熱之不同,臨證宜適當增損,權變用之。

5.溫裏法是祛除寒邪和補益陽氣的一種治法,其主要作用在於回陽救逆、溫中散寒,從而達到補益陽氣而祛邪治病的目的。適用於虛寒證和裏寒證。治療虛寒證時,常使用較緩慢柔和的操作手法,連續作用於治療部位或穴位上,使病人有較深沉的溫熱感;治療裏寒證時,常使用頻率較快的操作手法,使施治部位的皮膚發紅,並使強烈的熱量深透於患處。緩慢柔和而深沉的手法在固定部位或穴位上進行操作,使力量深入於分肉或髒腑組織,以達到溫熱祛寒之目的。

(1)適用範圍

1)溫中祛寒:適用於寒邪直中髒腑,或陽虛內寒而出現身寒肢涼,脘腹冷痛,嘔吐泄瀉,舌淡苔白,脈沉遲等。

2)溫經散寒:適用於寒邪凝滯經絡,血行不暢而見四肢冷痛,膚色紫暗,麵青,舌有瘀斑,脈細澀等。

3)回陽救逆:適用於疾病發展到陽氣衰微,陰寒內盛而見四肢逆冷,惡寒蜷臥,下利清穀,冷汗淋漓,脈微欲絕等。

(2)注意事項

1)凡熱伏於裏,熱深厥深,形成真熱假寒者;內熱火熾而見吐血、尿血、便血者;素體陰虛,舌質紅,咽喉幹燥者;挾熱下利,神昏氣衰,形瘦麵黑,狀如槁木,陰液虛脫者,原則上均不可用溫法。

2)寒證較重,溫之應峻,寒證較輕,溫之宜緩,由於溫熱藥性皆燥烈,若溫之太過,寒證雖解,但因耗血傷津,反致燥熱,故非急救回陽,宜少用峻劑、重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