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李漁認為,同一件衣服,富貴者服之章其富貴,貧賤者服之章其貧賤,有德有行與無品無才之人,其為章身也亦然。他這個看法也有些絕對和片麵,我並不讚同。但是其中表露出來的這樣一種思想卻是值得重視的,即強調衣服穿著中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也就是說,李漁認為在衣服穿著(其實也應該包括衣服的設計和製作)中,人,主體,具有決定意義,具有主導意義。而這裏所謂人具有決定意義、主導意義,根本上又不是指人的外表而是指人的內在心靈,指人的精神實質,指人的品格、德性、文化素養等等所具有的決定意義和主導意義。服裝應該為人服務、為主體服務;服裝應該服從於人、服從於主體;服裝應該與人、與主體融為一體,而且是在保證人的主體地位的前提下與人融為一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服裝的確應該是人的第二層皮膚,服裝與人的肉體和靈魂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的形象。
如何使服裝成為人的第二層皮膚?如何使服裝與人融為一體,成為完整的有機的形象?如何創造出服裝美?這裏麵有許多美學道理需要探討。在這方麵,李漁有不少思想給我們以啟發。
關於創造服裝美,李漁提出的一個重要美學原則是衣服必須“與人相稱”、“與貌相宜”。李漁說:
婦人之衣,不貴精而貴潔,不貴麗而貴雅,不貴與家相稱,而貴與貌相宜。綺羅文繡之服,被垢蒙塵,反不若布服之鮮美,所謂貴潔不貴精也。紅紫深豔之色,違時失尚,反不若淺淡之合宜,所謂貴雅不貴麗也。貴人之婦,宜披文采,寒儉之家,當衣縞素,所謂與人相稱也。然人有生成之麵,麵有相配之衣,衣有相配之色,皆一定而不可移者。今試取鮮衣一襲,令少婦數人先後服之,定有一二中看,一二不中看者,以其麵色與衣色有相稱、不相稱之別,非衣有公私向背於其間也。使貴人之婦之麵色不宜文采,而宜縞素,必欲去縞素而就文采,不幾與麵為仇乎?故曰不貴與家相稱,而貴與貌相宜。大約麵色之最白最嫩,與體態之最輕盈者,斯無往而不宜:色之淺者顯其淡,色之深者愈顯其淡;衣之精者形其嬌,衣之粗者愈形其嬌。
在上麵的這段文字中,李漁提出的“貴潔不貴精”當然也是需要注意的。質料、形製、款式、做工再高貴再精細的衣服,如果弄得皺巴巴、髒兮兮的,也無美可言。清潔是美的必要條件之一。這個道理一說就明白,不需要花費多少口舌和筆墨去論證。需要花力氣去闡發的是李漁所說的衣服必須與人相稱、與貌相宜的問題。
李漁在這裏所提出的“相稱”、“相宜”,正好表達了古典美學的一個根本法則:和諧為美。這種美學思想在一定的曆史範圍裏曾經居主導地位,而現在也並未完全失去意義--至今還有一位和諧美學的倡導者和闡發者,山東大學的周來祥教授。主張和諧為美,的確說出了一定的道理,至少可以作為一家之言。周先生的和諧美學認為:和諧為美,不和諧就不美,反和諧就醜。和諧不限於形式,它包括形式的和諧,內容的和諧,內容與形式的和諧統一,審美對象和審美主體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個體與社會的和諧,集中體現於全麵和諧發展的人。李漁的思想屬於中國古典和諧美學的範疇,他的思想當然不會有今天和諧美學家這樣完備,也不可能達到今天的高度。但在三百年前李漁用“相稱”、“相宜”等和諧原則來規範服裝美,的確抓住了服裝美的關鍵和要害之處。就李漁所生活的時代環境和曆史文化氛圍而言,不和諧、不“相稱”、不“相宜”的服裝,不美。例如,李漁認為當時所謂“水田衣”,故意“毀成片者為零星小塊”,把衣服剪裁成“零拚碎補”的樣子,破壞了形式和諧原則。而且李漁稱這種衣服“大背情理”,“為人心世道之憂”,迎合了某些人的“厭常喜怪”的癖好。就是說,這種“水田衣”不僅破壞了形式的和諧,也破壞了內容的和諧,所以它不美。
李漁認為,隻有和諧的服裝,隻有與人相稱,與貌相宜的服裝,才美。
仔細考察起來,可以看到李漁的所謂“相稱”、“相宜”,包括以下方麵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