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縞衣貧婦”,比那些“踉蹌而至”,急促告行的女子,更覺可愛。其原因,不在她的外表出眾,而在她的神態動人。李漁用這個故事說明:內在的神情較之外在的麵貌,對於審美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其次,李漁認識到,戲劇形象之能否產生強烈的審美力量,還在於它能否“傳情”,能否具有充足的“動情”力。既然戲劇是以活生生的人(演員)、以充滿感情的人為主要媒介和手段,那麼就應充分利用這最善於“傳情”和“動情”的媒介和手段,產生強大而深刻的審美力量。
沒有情感便沒有審美,這已經是常識。情感性和形象性一樣,是審美活動的最基本的特征。列夫·托爾斯泰在他的《藝術論》中給藝術下定義時,就強調藝術的本質特征是傳達感情。他認為,在自己心裏喚起曾經一度體驗過的感情,並且在喚起這種感情之後,用動作、線條、色彩、聲音以及言詞所表達的形象來傳達出這種感情,使別人也能體驗到這同樣的感情,這就是藝術活動。普列漢諾夫雖批評了托翁此說的片麵性,並加以補充和修正,但他也並不否認藝術的情感性特征。重視情感性,也是我國古典美學的優秀傳統,“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成為我國美學理論中最流行的話之一。李漁重視“神”,同時也重視“情”,他常常把“神情”並提。例如,前麵我們引述過的李漁的話中就有不少這樣的例子:“使當日神情,活現氍毹之上”;“一筆稍差,便慮神情不似”;演員唱時“儼然此種神情”;等等。的確,在戲劇中“神”與“情”幾乎是不可分的。然而二者又有區別。“神”,主要是指人物形象的內在精神;“情”,雖然也包括人物本身的情在內,但常常更側重於作者寄托在形象中的感情,而作者的這種感情也客體化了,成為人物形象的一部分。有時看起來作者是在客觀地描寫人物形象,然而,情已融化其中了。作者的情,主要就是通過形象傳達出來的。李漁非常重視“傳神”在發揮戲劇審美作用中的重要價值;同樣地,他也非常重視“傳情”在戲劇審美作用中的重要價值。李漁認為,寫戲和演戲都需要傳情。一方麵,作家寫戲必須飽含著感情。李漁在《(香草亭傳奇)序》中指出,一部傳奇之能否流傳,有三個條件:“曰情,曰文,曰有裨風教”。他把“情”放在首位。李漁說:“從來遊戲神通,盡出文人之手,或寄情草木,或托興昆蟲,無口而使之言,無知識情欲而使之悲歡離合,總以極文情之變,而使我胸中壘塊唾出殆盡而後已。”李漁的“寄情”、“托興”之說,是繼承了古典美學中所謂“意有鬱結,不得通其道”,故“發而為文”的思想;而明代的理論家李贄對他有直接影響。李贄說:“且夫世之真能文者,比其初皆非有意於為文也。其胸中有如許無狀可怪之事,其喉間有如許欲吐而不敢吐之物,其口頭又時時有許多欲語而莫可所以告語之處,蓄極積久,勢不能遏。一旦見景生情,觸目興歎;奪他人之酒杯,澆自己之壘塊;訴心中之不平,感數奇於千載。既已噴玉唾珠,昭回雲漢,為章於天矣,遂亦自負,發狂大叫,流涕慟哭,不能自止。寧使見者聞者切齒咬牙,欲殺欲割,而終不忍藏於名山,投之水火。”李漁所謂“使我胸中壘塊唾出殆盡而後已”,正是這個意思。另一方麵,演員演戲也必須飽含著感情。李漁反對那種看不動情,唱不發調,“曲止聞聲,態不摹情”的表演,稱之為“無情之曲”、“死曲”,沒有任何感人力量。隻有演員在表演中做到神情酷肖,“悲者黯然魂消”、“歡者恬然自得”,才能“變死音為活曲”,產生巨大的審美力量。湯顯祖在創作《還魂記》(即《牡丹亭》)時,飽含著濃烈的感情。據說,湯顯祖在寫作中,運思獨苦,一日,忽然失蹤,遍索之,乃臥庭中薪上,掩袂痛哭。驚問之,則因填曲至“賞春香還是舊羅裙”句,不覺傷心。從作者的創作狀態,不難理解《還魂記》何以具有如此強大的勾魂攝魄的藝術力量。演員演劇,同樣也充滿著濃烈的感情。杭州女伶商小玲,因演《還魂記》的《尋夢》,唱至“待打疊香魂一片,陰雨梅天,守得個梅根相見”,淚隨聲下,氣絕而殞。這說明商小玲深深被劇中的濃烈而真摯的感情所打動,同時她在表演時也注入了自己同樣濃烈而真摯的感情。像這樣充滿感情演出來的戲,肯定能夠深深地打動觀眾。我們還可以舉一個現代的例子。據說,有一次安徽演《秦香蓮》,演員們的充滿感情的表演緊緊抓住了觀眾。當演到秦香蓮一心想要報仇,而包公出於太後的壓力,又有眾人講情,隻好息事寧人,拿出二百兩銀子給秦香蓮,勸她回去好好度日,這時,台下一位老太太說:“香蓮,咱不要他的臭錢!”請看,動情的戲劇表演就是這樣強烈地感染著觀眾,以致情不自禁地進入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