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必須有本”嗎?怎麼又“傳奇無實”呢?這兩個方麵又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雖然李漁對這種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的把握還沒有達到我們今天這樣清晰的程度,始終拖著一條形而上學的尾巴,不能對二者的關係作出科學的說明;但是他畢竟是把對立著的這兩個方麵聯係在一起加以論述,猜測到它們在對立中又有某種統一。
當然,在今天看來,這個問題很容易理解:戲劇真實本來就具有“虛”與“實”、“真”與“假”、“有本”與“無實”兩個方麵。說它是“真”的和“實”的,是因為戲劇真實必須有生活依據,必須不違人情物理,合乎生活規律,這也就是“有本”;說它是“虛”的和“假”的,是因為戲劇真實並非生活中“曾有的實事”,而隻是“會有的實情”,它是依據生活邏輯進行藝術想象的產物,這也就是“無實”。這裏的“虛”、“假”、“無實”,不是指生活邏輯、思想情感、藝術內容的任意偽造,而是指人物形象、情節結構、藝術形式的合理虛構;這裏的“真”、“實”、“有本”,也不是指每一細節都須有生活事實的“真本”,而是指它無論怎樣的虛構,也不違背現實生活的“人情物理”。戲劇真實就是生活真實與藝術虛構的辯證統一,是“虛”與“實”、“真”與“假”、“有本”與“無實”的辯證統一。這也就是我國戲曲藝術家們常常講的“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的辯證法。
在《閑情偶寄》的《詞曲部》和《演習部》各個部分的論述中,李漁一方麵強調傳奇必須符合人情物理,遵循生活規律;另一方麵又堅決反對把戲劇真實混同於生活真實。他所謂“傳奇無實,大半寓言”,正是強調了戲劇真實不同於生活真實的特點。他認為那些把戲劇真實混同於生活真實的人,是一點也不懂得戲劇藝術的特點的。他說:“凡閱傳奇而必考其事從何來、人居何地者,皆說夢之癡人,可以不答者也。”對於把戲劇視為曆史、等同於生活的論調,他反問道:“《西廂》、《琵琶》,推為曲中之祖,鶯鶯果嫁君瑞乎?蔡邕之餓莩其親,五娘之幹蠱其夫,見於何書?果有實據乎?”他還堅決反對用戲劇中的人物、情節附會於某種曆史事實的惡劣現象。例如,有人把《琵琶記》看作是為譏諷曆史上某個真實存在的人物王四而作,那根據是很可笑的:“因琵琶二字有四王字冒於其上。”李漁斥之曰:“噫!此非君子之言,齊東野人之語也。”還有人用曆史上曾經存在的某個事實,挑剔戲劇作品之“失真”。有一個叫魏貞庵的相國,就曾取出“崔鄭(鶯鶯與鄭恒)合葬墓誌銘”給李漁看,要他“作《北西廂》翻本以正以前之謬”,被李漁理所當然地婉言拒絕。不要說“崔鄭合葬”的事實可能係子虛烏有;即使確實,難道就能以此證明《西廂記》之謬誤?這是對戲劇藝術多麼深的誤解嗬!
而且,看來這種誤解是古今中外的一種通病,超越時代,也超越國界和民族,中國有,外國也有,古代有,今天也有。萊辛在《漢堡劇評》第24篇中就曾說到這種情況:“手持編年記事來研究他(指詩人、戲劇家--杜)的作品,把他置於曆史的審判台前,來證明他所引用的每個日期,每個偶然提及的事件,甚至在曆史上存在值得懷疑的人物的真偽,這是對他和他的職業的誤解,如果不說是誤解,坦率地說,就是對他的刁難。”在現代的中國以至當前的中國,這種誤解詩人和詩人職業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且不說四十年前魯迅的《阿Q正傳》被許多人認為是罵自己的那場風波;即使今天,不是常常有人視某劇、某小說、某詩歌,即諷刺某人,因而提出指責嗎?更有甚者,可以利用職權對藝術創作和舞台演出橫加幹涉,以至於對作者大興問罪之師。《強隊長》批評了一個公安局長,不但被停演,還追回了獎金;《研究研究》批評了一個水利局長,作品付排後,也要抽下來;還有的作品發表後,引起“自動對號入座”者們的一連串質問和痛罵……從李漁的當時直到今天所存在的把戲劇等同於生活的現象,單就其“等同”這一點而言,是一種將戲劇和戲劇的作用庸俗化的惡劣傾向,是對戲劇作為一種特殊方式把握生活的藝術形式的誤解和貶低。李漁同這種傾向的鬥爭,維護了戲劇的自身價值和莊嚴使命,是值得肯定和讚揚的。他是真正懂得戲劇藝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