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迪潘從報紙中收集了很多證據和信息,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有一項重要發現:發現瑪麗的衣物不久後,瑪麗的男友雅克奄奄一息地躺在那個被認定為凶殺現場的密林中。他身邊有個標有“鴉片汀”的空瓶,他服了毒,還沒說話就死掉了。在他身上找到了一封簡短的信,信中說他深愛瑪麗,所以無法獨活。

(二)

迪潘看完我摘錄的材料說:“你肯定也能看出來,這個案子比莫格街凶殺案要複雜多了。雖然這案子的作案手段非常殘酷,但它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因此,人們也認為這案子好破。其實,這才是此案不容易破的真正原因。因為是普通案件,警察局開始認為不必懸賞,就可以破案。他們想象了很多凶殺方式和殺人動機。每種方式和動機都能說得通,於是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事情的真相就是其中的一種。但是,真正破案的時候就困難了。我認為,如果一個人想憑借自己的智慧和分析獲得事情的真相,那麼他應該有獨到的見解。

“我要問的不是‘發生了什麼’,而是‘發生的事情中,哪些是以前沒發生過的’,那些‘不同尋常’的情況就是突破口。根據屍體的情況,我們不必為這是自殺還是他殺傷神。

“有人認為死者不是瑪麗,警察局懸賞捉拿殺害瑪麗的凶手,咱們和局長的協議也是查找殺害瑪麗的凶犯。但是,我們都知道警察局局長的為人,如果咱們從屍體入手查,最後查出一個殺人凶手,但最後發現死者不是瑪麗;或者,假設瑪麗還活著,最後我們幸運地找到活著的瑪麗——無論哪種情況我們都不會領到酬金。所以,即使不為伸張正義,單從酬金考慮,我們也要先驗明屍體的身份,確認屍體是否是失蹤的瑪麗·羅傑。

“《星報》的觀點對公眾的影響力很大,這家報紙也認為自己的觀點舉足輕重,但文中的結論不過是作者的一相情願。我們應該牢記:報紙的目的並不是想探尋事情的真相和原因,而是想樹立一種觀點,製造轟動,唯有探尋真相和製造轟動不矛盾時,報紙才願意探尋真相。如果隻是提出普通的觀點,是不會引起大眾的注意的,隻有觀點和常理大相徑庭,才會引起強烈的反響。推理和文學的相似之處在於驚人的論調會受到大眾的賞識。

“我的意思是說,《星報》聲稱瑪麗還活著,是故意語出驚人,以吸引讀者。我們暫且不論它的觀點的前後矛盾之處,先來分析一下它的觀點。作者的首要目的是為了表明從瑪麗失蹤到發現浮屍,時間間隔很短,所以屍體不是瑪麗。作者故意將時間縮短,然後開始猜測:如果瑪麗真的慘遭殺害,那麼凶手應是很早動手,然後在午夜前拋屍河中,這是講不通的。為什麼講不通?凶手可能在那天的任何時間行凶。隻要凶殺是在周日早九點到次日淩晨之間,凶手都有足夠的時間,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所以,作者的意思是,凶殺不是周日發生的。如果允許其這樣臆測,那麼就等於讓他瞎猜。

“作者還固執地認為,如果瑪麗真的受害致死,凶手如果動手很早,那麼在午夜前將屍體扔入河中是不可能的,同時還認為,午夜之後依然沒有拋屍也是講不通的。這看似矛盾的話,卻不像報紙上說得那麼荒唐。”

迪潘接著說:“如果要駁斥《星報》的觀點,剛才的評論已經足夠了。我們的任務是查出真相,《星報》作者的潛台詞是:無論凶殺案發生在周日的白天還是晚上,凶手都不會在午夜前拋屍,我認為這觀點不對。

“作者認為,河邊不是凶殺現場。其實,如果凶殺發生在河邊或者河上,那麼在那一天的任何時間,這都是最佳的方法。《星報》的作者認為,如果屍體是瑪麗,那麼屍體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則非常短。他縮小了自己的推理範圍,以適應自己的需要。他接著說:‘溺水者的屍體需要入水6~10天才會因為腐爛而浮出水麵,即使外力強迫其浮出,也會重新下沉。巴黎其他的報紙都默認此說法,除了《箴言報》。它列舉了五六個實例說明溺水者屍體上浮不需要6~10天,不過,《箴言報》用了特殊例子反駁,所以對於《星報》提到的自然法則而言,那隻是例外,因此《星報》的觀點依然很具說服力。

“如果想駁斥《星報》的觀點,必須要探討其提到的這個自然法則,了解身體和塞納河的河水比重相當。正常狀態下,一個人身體的浮力等於其排水量。骨架小脂肪多的身體比骨架大脂肪少的身體比重輕。女人一般比男人的身體輕。河水的比重還要受到潮汐的影響,如果不考慮海水因素,在淡水中,也很少有人的身體會沉下去。落水者基本都可以浮出水麵,隻要他把自己全部浸於水中,這時身體的排水量足夠浮起自身。不會遊泳的人最好采用在地麵上走路的姿勢,頭盡量後仰,浸於水中,鼻子和嘴露出水麵。這樣,人們便可以毫不費力地漂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