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繼剛等(1996)給出旅遊目的地的定義是:一定空間上的旅遊資源與旅遊專用設施、旅遊基礎設施以及相關的其他條件有機地集合起來,就成為旅遊者停留和活動的目的地,即旅遊地。
崔風軍(2002)認為旅遊目的地是具有統一的和整體的形象的旅遊吸引物體係的開放係統。
張輝(2002)把旅遊目的地定義為:擁有特定性質旅遊資源,具備了一定旅遊吸引力,能夠吸引一定規模數量的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的特定區域。張輝提出了旅遊目的地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一是要擁有一定數量的,可以滿足旅遊者某些旅遊活動需要的旅遊資源;二是要擁有各種相適應的旅遊設施;三是該地區具有一定的旅遊需求流量。
魏小安(2002)從效用的角度指出,旅遊目的地就是能夠使旅遊者產生動機,並追求動機實現的各類空間要素的總和。“旅遊者”、“追求”、“實現”、“各類空間”和“要素”這5個方麵構成了旅遊目的地的內涵。
張立明、趙黎明(2005)提出“旅遊目的地是對應於旅遊客源地、旅遊過境地而言的,它不同於一般的旅遊地或旅遊景區,是具有獨特的旅遊地形象、具有完善的區域管理與協調機構,能夠使潛在旅遊者產生出遊動機、並做出出遊決策實現其旅遊目的的區域”。
林峰(2005)認為旅遊目的地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區域經濟概念,但從旅遊作為一個遊憩及遊憩接待的係統而言,目的地概念包含了一種係統結構與係統工程的理念思路。
鄒統釺(2006)認為:旅遊目的地是一個感性概念,他為遊客提供一個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和成品,一個組合的體驗經曆。旅遊目的地中最核心的要素有兩點:一是旅遊吸引物;二是人類聚落,要有永久性的或者臨時性的住宿設施,遊客一般要在這裏逗留一夜以上。一般的景點留宿,不應該是旅遊目的地。
楊振之(2007)在區分了“旅遊目的地”與“旅遊過境地”的基礎上,認為旅遊目的地除了是一種地理空間集中外,其還形成了旅遊產業發展的格局。
董觀誌張巧玲(2008)認為旅遊目的地是以一定旅遊資源為核心,以綜合性的旅遊設施為憑借,以可進入性為前提的旅遊活動與旅遊服務地域綜合體,它是旅遊者停留並開展旅遊活動的核心載體。旅遊目的地這一概念主要包括三層涵義:一是具有一定規模相對集中的地域空間範圍;二是對一定的旅遊資源已經開發利用,具有顯著的旅遊吸引功能;三是具有內部聯係緊密的綜合性旅遊產業結構與相對完備的遊樂和接待服務功能,從而使旅遊業在該地域經濟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
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者由於旅遊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和製度背景不同,對旅遊目的地的定義方式和關注重點也各有不同。從範圍上來看,旅遊目的地空間範圍有大有小,它可以大到一個城市,一個國家,甚至跨越國家界線,小到一個景區,一個城鎮、村落。從旅遊者主體來看,旅遊目的地與遊客的旅遊目的、動機和行為有關,旅遊者的旅遊目的主要停留在什麼地點,最終達到什麼地點,這就是遊客的目的地,其他地方就為過境地。此外,旅遊目的地的形成尚需以下要素:地理空間、基礎設施、接待設施、產業鏈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