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旅遊目的地導論1(1 / 2)

【引文】

近年來,最佳旅遊目的地評選活動開展的如火如荼,人民網旅遊頻道於2009年7月推出“最具民俗文化特色旅遊目的地評選”活動,經過2個月網上投票,共有30個目的地進入專業投票環節,按照網上投票數折算積分,再加上專業投票環節得分,總積分排名在前20位的目的地當選“最具民俗文化特色旅遊目的地”。中國青年報社已連續成功舉辦了三屆“中國青年喜愛的旅遊目的地”評選活動,同時各省份也紛紛舉辦了特色評選活動,例如福建最佳旅遊目的地評選、重慶十大鄉村旅遊目的地評選、遼寧十大旅遊目的地評選……

2009年國家旅遊局宣布“創優”、“創強”工作將整體向推進中國旅遊目的地體係建設轉軌。2010年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幹意見》,海南國際旅遊島的戰略定位之一就是世界一流的海島休閑度假旅遊目的地。按照國家製定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海南島的旅遊服務設施、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與國際通行的旅遊服務標準全麵接軌,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島休閑度假旅遊目的地。

第一節旅遊目的地定義

一、國際定義

國外對旅遊目的地的研究始於20世紀70年代,最初它被認為是一個明確的地理區域。美國學者岡恩(Gunn)於1972年提出了“目的地地帶”的概念。所謂的“目的地地帶”包括:主要的通道和入口、社區(包括吸引物和基礎設施)、吸引物綜合體、連結道路(吸引物綜合體和社區之間的聯係通道)。

世界旅遊環境中心於1992年做出定義:鄉村、度假中心、海濱或山嶽休假地、小鎮、城市或鄉村公園;人們在其特定的區域內實施特別的管理政策和運作規則,以影響遊客的活動及其對環境造成的衝擊。

雷珀(Leiper,1995)認為,目的地是人們旅行的地方,是人們選擇逗留一段時間以體驗某些特色或特征——某種感知吸引力,旅遊目的地是旅遊者到此旅遊,且在此為了體驗對其具有吸引力的景點的某些特性的地方。

戴維德森和梅特蘭德(Davidson&Maitland,1997)認為,傳統意義上的旅遊目的地可被認為是有著良好基礎設施的地理區域,如一個國家、一個島嶼或是一個城鎮。裏奇和克勞奇(Ritchie&Crouch,2002)指出旅遊目的地是影響當地各功能提升的一個直接因素。魯賓斯(Robbins,2007)認為旅遊目的地包含旅遊者需要消費的一係列產品和服務。

比較受到公認的是英國學者布哈裏斯的定義,布哈裏斯(Buhalis,2000)認為旅遊目的地是: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被旅遊者公認為一個完整的個體,有統一的旅遊業管理與規劃的政策司法框架,也就是說由統一的目的地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區域。布哈裏斯(Buhalis,2000)認為,旅遊目的地是旅遊產品的集合體,並且向旅遊者提供完整的旅遊經曆。目的地產品是與目的地有關的市場形象的一切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總體,即旅遊目的地由6個“A”構成。

二、國內定義

國內學者對旅遊目的地的係統關注起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但當時大多並非是針對旅遊目的地的專門研究,而是作為相關問題研究的副產品出現,定義的數量和質量都受到一定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