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是道德行為的隱蔽調節器

良心對邪念始終抱著不能容忍的敵對態度。它不僅對已成惡果的邪念予以譴責,而且抑製邪念於萌動之中。在道德生活領域裏,由於良心對道德意識各個方麵的滲透和占領,所以,一方麵在個人道德行為的各個階段,它都成為一個重要的精神支柱;另一方麵,在集體的道德行為中,它又成為集體道德意誌統一的旗幟,使集體成員甘願履行一致的道德義務,指責那些間離或玷汙這麵旗幟的邪惡,做到“萬眾一心”。這些就是我們關於良心價值的基本觀點。

良心對個人行為起著選擇與指令、調整與控製、審查與評價等作用。這些作用分別在個人行為的不同階段自覺“執勤”。

在行為前,良心是決策機關,起著選擇和指令的作用。它對行為的動機進行自我審定,並按照良心所具有的區分善惡的道德判斷能力,為人的行為規範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路線,指令人們以熾熱感情、不屈不撓的意誌去完成這一道德行為或去實施這一計劃。

在行為中,良心是道德向導,起著調整和控製的作用。一方麵,良心是“社會的看守人”,它監督人的行為。對符合道德要求的感情、意誌和信念給予堅持和激勵,對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感情、欲念或衝動予以克服。另一方麵,因為人們所處的環境的多樣性,不可能使人預先規定一套在每種具體場合下行動的程序,為每一種特殊的處境提出現成的道德選擇方案。良心便對行為的道德進行自我調整,成為控製行為的“道德電腦”。

在行為後,良心是內在法庭,起著審判和評價的作用。因為良心是同義務密切聯係的道德範疇,隻有當義務完成後才會意識到良心的“純潔”。同時,還因為當行為完成後,良心才能全麵地審判行為的動機和效果,從而對行為做出判斷或評價。它一身而二任,既是公訴人,又是審判官。做了不道德的事,良心會責備自己;做了具有崇高道德意義的事時,良心上所產生的滿足感,會使自己感到滿意而欣悅。

良心對個體行為支配的作用,不同於而且優越於社會輿論和法律。社會輿論作為道德評價的主要能力,它必須是在個人行為已經公開,並在集體或他人監督的時候。可是,人類的活動有不少形式是在個體獨立的情況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可以做出不道德的事,而且可能“永遠”不會被人發現,因而可以“逃脫”輿論的譴責,從而消除對輿論所表示的害怕,這就是道德評價中的“空白”。能夠填充這個“空白”的就是良心的幹預。法律隻製裁違法行為,良心則製止違法的念動。所以,良心是個人行為的一貫到底的道德捍衛者。而且,道德還有一個特點,它不僅像法律那樣,規定人們不該做什麼,而且還提倡人們主動地去做什麼,內在的自願是道德行為的推動力。良心正是人的行為內在的製約力。它發自內在的功夫,進行內在的調養,所以我們稱它是隱蔽的調節器。

這個調節器以不計個人利益去進行道德實踐為特征。康德稱它是“內在的善良”,黑格爾稱它是“內部的絕對自我確信”,穆勒稱它是“與純粹的義務觀念相連”的心內感情。

因為良心於社會有這種魅力的價值,所以盡管它曾遭到汙蔑和踐踏,而善良的人們也千萬次地呼喚和提起它,並且堅持說:良心是寶貴的東西,做人就是要講良心。

良心的社會作用,既表現在作為個體的社會行為中,又表現在集體的社會行為中。一個民族、一個階級、一個政黨和一個集體,一旦形成自己的良心,就是這個民族、階級、政黨或集體的共同的意誌和信念;它將促使民族團結去反對民族侵略,促使先進階級去實現曆史使命,促使革命政黨去完成革命任務,促使集體去克服困難,實現集體的誓言;同時,它會作為整體的意誌,去譴責民族敗類、階級敵人、叛徒和懦夫。從這個意義上說,良心集中地體現著人民的精神和階級的黨性。

職業良心的作用在於調動該行業成員的自覺,忠於職守,同心協力履行社會所“分”給該行業的重托。於是,由社會需要而產生的分工,又在具體行業中達到了和合;而各行業在完成社會“分”給它的特別重托時,實際上又在實現著整個社會的聯合。這就是社會生活的“分”與“合”辯證運動。

從上可見,良心之所向,乃是曆史進步的精神動因。肯定良心在社會結構及其運動中的應有地位,重視良心在曆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是唯物主義曆史觀的必然要求。

社會發展的客觀過程及其規律反映到人心中才有良心。而良心又通過人民群眾的曆史活動,體現社會發展的規律並實現社會發展的必然過程。個別人的意誌可以具有很大的跳躍性,常常偏離對社會的客觀過程和規律正確反映的主線而上下波動。集體良心則不同,它以一種較為切實和相對穩定、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的形態呈現出來。它不會像個別人的意識那樣,把由於一時的衝動而產生的幻想當作自己肯定的內容,而始終是維係在現實的物質利益的基礎上。大勢所趨,觀念化為良心,良心又物化為大勢所趨,使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通過人的自覺活動轉化為社會進步的現實。所以,順乎民心,也即是順乎良心,既為反映、認識和把握曆史規律、曆史潮流所必需,更為按照曆史規律去推動曆史潮流所必需。這就是“撼山易,而撼心難”的謎底。

反映論是揭示良心的哲學基礎

如果說關於良心的內容及作用,在倫理思想史上還有比較一致的認識的話,那麼,在良心起源的爭論上則錯綜紛紜。有人說良心是“‘善’的理念在個人身上的顯現”,也有的說它是“上帝神聖的聲音”;有人說它是“非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的“仁義之心”,也有的說它是“不學而知”、“不習而能”的“良知”、“良能”;有人說它是“習染而成”,也有的說它是後天“取得的道德知識”。

對良心起源的回答,也是關於良心本質的回答。它與認識論中的兩條路線直接合一。在認識論中堅持“從物到感覺和思想”的反映論路線的,承認良心是後天才有的;在認識論中堅持“從思想和感覺到物”的先驗論路線的,則宣揚良心是頭腦裏固有的,或從天上掉下來的。馬克思主義以前的反映論,離開人的社會性,離開人的曆史發展,去回答良心的起源問題,認為良心是環境和教育的產物,忘記了環境正是由人來改變的,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他們不了解環境的改變和人的活動的一致,不了解這種一致的合理理解是革命實踐,因而不能了解良心對社會實踐的依賴關係。

自從馬克思主義把實踐引進認識論,創立了能動的、革命的反映論,又把反映論作為解釋良心的哲學鑰匙以後,於是才打開了良心這把重鎖,使它脫去神秘的外衣,從虛幻的世界降到了世俗的世界。從此,使良心得到了唯一科學的證明。

馬克思說:“良心是由人的知識和全部生活方式來決定的。”就是說,良心既受感性所誘發,又受理性所概括,是感性和理性的統一。實踐是感性和理性在更高層次上的統一。良心的基礎是實踐,它首先由實踐所決定。

自有人類社會生活以來,就已經有了道德的萌芽。在氏族社會中,氏族成員在群體生活中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滿足或不滿的感情,在親屬關係中所產生的義務感,以及在男女關係中所產生的羞恥心,盡管還是樸素的、模糊的,還是與原始的“風俗統治”相聯係的,但是,作為集體生活的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已經在意識或心理活動中存在了。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人們意識能力的提高,這種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也就逐漸明晰和增長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