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奮鬥者還是爭奪者,都具有謀取利益的天性。同時,也在“謀取”中展現著截然不同的靈魂。通過利益這個“焦距”的調整,能夠清晰地攝出人在社會上的不同臉譜。事實發人深省:什麼是使人去謀取利益的誘因?利益又如何在社會舞台上化作了價值審定的客觀根據?怎樣才能在現實的“謀取”中表現真正人的本質?這些思考,既是實踐的發問,又為實踐所作答。
需要是謀取利益的心理誘因
沒有需要,無所謂有利益,人所具有的謀取利益的天性,是與人具有滿足需要的不移性直接相關的。
需要是人對有利於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客體作出的心理反應,是人為了生存和發展而對外界事物的期望和要求。需要作為行為範疇,表明了人和整個社會的一種特殊狀態即攝取狀態,這種狀態是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根源和各種行為模式構想的來源。
在人的需要體係中,起基本作用的,是作為主體的人在對待社會價值體係方麵的一種特定狀態。所謂價值,就是人同周圍世界的一定關係,它表明世界的某個客體或社會意識的某個現象對人的肯定或否定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價值就是一定對象對人的生存、福利所必需的存在方式,是物滿足人的需要的屬性。通俗地講,價值就是指對人是否有用。人的需要就是對價值的實現;既是實現價值的願望和能力,又是實現價值的活動和結果。正是人的需要,才保證人及其社會得以維持或合乎希望的改變和發展。在這些意義上,所以馬克思說,“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
需要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一個多層次的社會和曆史範疇。按其起源相分,有天然性需要和社會性需要;按照需要的對象區別,有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按需要的主體相分,有社會需要和個人需要。需要還可按性質相分,有合理的、高尚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卑劣的、病態的需要,等等。
需要是人的積極性基礎和根源。當人的需要具有某種特定目標時,則轉化為動機。動機是需要的具體表現,是推動人去活動的直接原因。
動機表現為興趣、意圖、信念和理想等各種形式。人的行為往往不是由一種動機推動的。在多數情況下,推動人去活動的是幾種動機的綜合,這種動機的綜合被稱之為“動機模式”或“動機係統”,但在這種動機模式或動機係統中,必定有占主導地位的動機。
“需要—動機—行動—滿足”,組成人的謀取利益的工作程序。一般說來,當人產生某種需要而又未得到滿足時,會產生一種不安和緊張的心理狀態,在遇到能夠滿足需要的目標時,這種緊張的心理狀態就轉化為動機;當人達到目標時,緊張的心理狀態就會消除,因為需要得到滿足,這時,人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這是一個不斷循環往複的過程,使人不斷地向新的目標前進。這一過程表示為以下模型:
需要之所以成為人去謀取利益的心理誘因,還可以從人對需要的指望性與需要的所得性之比值中得到說明。人在指望需要時,並沒有利益感,而隻有盼望欲;當需要被滿足,成為所得需要時,利益感就隨即產生。所以,利益實際上就是實現了的需要,被滿足了的需要,是人對需要的滿足程度和大小的實際體驗。需要的滿足程度或大小又可叫做“滿足率”,滿足率是所得性需要和指望性需要之比,因此,利益就是需要的滿足率。用公式表示則是:
從上可見,利益和需要的實際所得量是正比關係。這種正比關係說明人在有指望性需要時,總是力求把指望性需要強化為所得性需要。因此,謀取利益的行動總是由此而萌生。
需要得到滿足,人則會產生利益感,表現出愉快、昂揚的情緒。反之則不然。愉快的感情,使人安於原來的需要並產生新的需要;不愉快的感情,會使人的需要有所改變。這就是說,需要同感情有激發和反饋的關係,存在著相互的影響。如果說,人對“害”是取回避、抵製的態度的話,那麼,“利”則是需要的對象。所以,簡單地說,需要是人對“利”的索求心理及行動。
因為需要是產生動機的基礎,而其中的所得性需要又直接和利益成正比關係,因此,在人的“動力係統”中,實際所得性需要占著重要的地位,是“動力係統”中的吸引力的重要成分。通常,我們把人的“動力係統”概括為內在動力、外界壓力和吸引力三個方麵。內在動力,是指人的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和主人翁精神。這是人的積極性的決定性因素。外界壓力,是指有形或無形地施加於人身上的一種力量,它迫使人不得不前進。批評、懲罰和競賽就是這種力量。吸引力,是指對所得性需要的興趣和愛好。這種力量一旦形成,就會吸引人不斷地向目標前進,獎勵、獎金和榮譽都具有吸引力。“動力係統”的三個方麵中,起著方向性調節作用的是內在動力。如果隻有外在壓力和吸引力,而缺乏內在動力,那麼,一旦壓力和吸引力減弱或取消,積極性就會馬上跌落下來。
道德的職責,在於把外在壓力和吸引力進行“內化”,使人對壓力的外在感轉化為信念、羞愧、內省的自我感;使吸引力的“吸引”點不被金錢、獎品等斑駁陸離的色彩所迷住,而將其外殼剝開,替換為崇高的自豪感。於是,就能不斷擴大內在力的疆域,充實靈魂美的可感形象。這樣,自覺性就不斷提高,高尚的、健康的需要就會占領需要王國的陣地,這種需要才是人生至關重要的“利益”。有了這種“是非之心”,於是,就把利益觀念由原來的心理意義而升華到道德利益的高度了。
正確理解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
人們所奮鬥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一切道德都受製於社會的經濟關係,“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這種意義下,可以也應當說,利益是道德的基礎。馬克思和恩格斯又說:“既然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那就必須使個別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類的利益。”可見,曆史唯物主義歸之為道德基礎的利益,不是人們通常所理解的個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
人具有個體和社會兩重性。一方麵,人直接作為生命個體而存在;另一方麵,人隻有通過社會組織而存在和發展。聯結個體人和社會人的中介紐帶是利益。同國家和法一樣,道德也是社會係統控製個體的自動調節機製,它以維護全體利益為宗旨。道德的基本職能在於統一個體的意誌,喚起人們的社會意識,協調個體與個體以及與社會之間的矛盾,維持社會係統的穩定發展。因而道德的客觀基礎不是個體需要,而是社會利益。
在階級對立和利益離異的私有製社會中,究竟何謂社會利益和有無社會利益?所謂社會利益就是在社會自身所固有的客觀規律的基礎上,作為一個機體的社會發揮其職能有關的各種需要,這些需要是社會共同體所始終具有的整體特征。在階級對抗的曆史條件下,最利於社會曆史進步的那個階級或社會集團的利益應成為社會利益的標誌。因而體現曆史發展方向的進步階級的利益也就成為衡量道德進步的尺度。古往今來,大凡道德無不是以一定社會共同體的整體利益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