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道德需要發展的社會軌跡(1 / 3)

道德需要是社會和人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實現人生的價值而產生的對自律體係的心理傾向。它和人類社會的誕生同時誕生,又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生長。分析一個社會的文明體係,必須把它對道德所取的傾向與態度作為指標;分析一個人的價值取向,離不開分析他把道德屬於自身需要體係中的哪個層次和做的實際努力。通過對道德需要在社會和人生中的前進軌跡的剖析,可以使我們從中聽到社會進步的隆隆地下音響和一個人進取追求的心靈呼喚;也可以使我們自覺地把握住提高社會和人生關於道德需要的條件,從而去提升社會和人生關於道德需要的認識與修煉。

一在悟性世界中充實與提升

1.“無我”、“為我”、“我為”。

道德,從它產生開始就是以人為自身的立法而存在的,它是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所構築的為著約束人的行為使其合於一定範式而建立起來的律令體係,通常稱之為“自律”。因此,從人類的認識階段來說,它是悟性的產物,是在人類有了自我意識並覺悟了它的需要以後才出現的社會現象,就個人而言也不例外。道德需要發展的社會軌跡是在悟性世界中不斷充實和提升的運行圖。

就道德向性發展的軌道而言,它經曆著“無我”、“為我”、“我為”的提升過程。

生民之初,渾然一群,無人我群己之分。自知血統始,方知有與我同母之人,由此而推,則知有母之母,有與母同母之人,親族關係由此而昉,進而才產生了人—人的社會關係。於是才有了部落內的利益調節與部落間的利益衝突。由此,道德對社會生活的幹預,就朦朧地在原始宗教中閃爍。

“無我”的道德指向是原始社會中人們關於道德需要的觀念反映,也可以叫做“人—人”的道德指向。人們需要道德不是為了保護自我的利益,而是為了部落的利益或部落間的協調。整體本位是這時道德需要的主體。

“為我”的道德指向也稱“人—我”的道德指向,這是私有製社會中關於道德需要的基本觀念,是從我出發而產生的關於律令體係的心理傾向。“我”要占有,你要屬於我,社會要由我主宰,是這種道德需要的基本特征。“我”就是道德需要的主體和判斷善惡是非的標準。“切勿偷盜”這種戒律之所以能成為人的需要,歸根結底,也是因為“財產是屬於我的”。我是目的,別人是工具和手段,人人都應為我,而不是我為別人。

“我為”的道德指向是廢除私有製後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社會關於道德需要的觀念。它把集體作為道德需要的主體,集體的需要就是個人的義務和責任,我之所以對道德律令產生心理傾向,是為了維護集體的存在。“我為”包括兩方麵的含義,一是我要有所作為,必須融進集體精神之中,在集體發展中去反觀“自我的價值”;二是我要做出奉獻,必須為集體發展效力,在為集體效力中去實現“我的價值”。

“我為”又叫“我—人”,是我為人人、為他人的利他主義精神。

2.朦朧、填補、追求。

就道德知覺發展的軌跡而言,它經曆著朦朧—填補—追求的過程。

道德起初是與原始宗教集於一體的。原始宗教作為原始氏族製社會的上層建築,它的目的和任務及其發生作用的根本形式,便是通過對氏族祖先的神化和氏族集體傳統的神化來實現的。雖然原始宗教並不創造道德規範,但它卻可以通過宗教神話和宗教禮儀的家教形式來強化人—人關係的道德影響。

首先,崇拜共同的氏族祖先,可以加強氏族集團的血緣聯係。

每個氏族集團各自信奉不同的圖騰和氏族神靈。這些圖騰和氏族神靈最初並沒有道德倫理上的含義。不過,有了共同的祖先崇拜,會加強氏族成員的認同感和氏族社會內部的凝聚力。

從原始宗教的實際活動中也會產生出各種影響原始人的行為規範。以圖騰崇拜為例,它的崇拜活動逐漸規範化、程式化為一定的儀式以及與圖騰崇拜有關的行為禁忌、語言禁忌、食物禁忌和性禁忌等。

許多原始時代的氏族集團幾乎都不約而同地把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事物、特別是食物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潔淨的,另一類是汙穢的。一類可以隨便食用,另一類則不能食用,或者隻能通過某種宗教儀式處理後方可食用。這樣一來,這些氏族集團對何者可吃,何者不能吃,或者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吃,便設定了一係列嚴格的規定。嚴守這些規定是一個氏族成員屬於這個集團的社會標誌,也是與其他氏族群體有所不同的區別。

圖騰物既是氏族的標誌,也是婚姻集團的標誌。信仰和崇拜共同的圖騰物,也就意味著他們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血緣,因而不能互相通婚,不能發生性關係。婚姻和性關係隻能在崇拜不同圖騰物的不同氏族群體之間進行。在此基礎上就會產生一係列的禁戒,如果違犯了這些禁戒,就被視為對神聖的汙穢和褻瀆。

諸如此類的食物禁忌、行為禁忌和儀式活動,可以在宗教信仰上和生活行為上使全體氏族成員統一或一致起來,構成信仰上的準則和行為上的規範,年深日久,就逐漸固定下來,成為一個氏族或民族的禮俗、習慣,象征該氏族或民族的文化傳統。

其次,把神作為道德的監護人和立法者,也對原始社會的道德發生影響。

原始時代的氏族製社會的神靈,本來是作為氏族集團的保護神出現於世的。保護與不保護,乃是相對而又相連的觀念,有保護的一麵,也就有不保護的一麵,由此出發,就逐漸產生出氏族祖先神靈主宰其氏族成員之禍福的觀念。禍福之來,固然是由於氏族神靈的主宰和決定,但是,神靈的決定又是以原始人本人道德行為之當否,用原始人行為之當與不當、德與不德來解釋氏族神靈到底是賜福還是降禍的根據。這樣一來,原始社會的宗教與道德就融合為一了。

同時,由於原始社會尚未形成國家,缺乏集中的、具有強製性的世俗行政權力,關於什麼才是正當行為的道德和律法,便通過宗教的途徑,由神的誡命來作出規定。

如果某人沒有對其親屬履行當時“人—人”社會關係所規定的義務,便是不道德的行為,必將遭到神用疾病之類的災禍來予以懲罰,這是神給予的報應。

當原始宗教把神視為社會道德的監護者和立法者的時候,這些神靈便逐漸倫理化而具有道德的品性。

再次,原始社會倫理關係的維係,也是通過原始宗教的神判法去實施的。

當原始民族的神靈逐漸具有道德屬性,成為道德的監護人的時候,它們也逐漸成為原始人關於善惡是非爭端的審判官,由此發展出宗教的神判法,當人們無法用人的智力來判斷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爭議的是非曲直和某一道德犯罪的嫌疑犯時,往往借助於神明的裁判。神判法的普通形式就是用一般人無法抗拒的危險和難以忍受的肉體痛苦來測驗嫌疑犯。古希臘人常把嫌疑犯扔進大海,或迫使他跳下懸崖。非洲人令嫌疑犯飲毒劑或令其遊過充滿毒蛇與鱷魚的池塘。他們相信神對無辜者是不會坐視不救的。

神判法是原始社會宗教借助神靈對社會糾紛的直接幹預,具體實現著道德的仲裁機製。

原始社會中,宗教影響道德的方式,擇其要者,大體上就是以上三種情況。這種種觀念,反映了原始人的幼稚幻想和朦朧的道德意識。由於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分化,宗教與道德都沒有階級性,故宗教所神化的道德準則,也沒有出自階級偏見的選擇。社會道德的宗教化和神化,在尚沒有國家權力結構的時代,對於原始氏族製社會中“人—人”社會關係的穩定和維係無疑是必要的。這種曆史現象的出現,不依當時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也不依現代人的好惡而變化。

但是,我們絕不能認為,正是由於宗教信奉作為賞善罰惡之正義主宰的神靈,規定了靈魂不滅、因果報應、天堂地獄、來世報償的教義信條,這才促使世人避惡向善,並為人們生前的道德行為提供了神聖的保證,為社會倫理秩序的穩定和道德的淨化奠定了可靠的基礎。

如果是這樣,就必然會得出結論:沒有宗教這一套教義和信條,人們的行為就會無所顧忌,社會上必然出現道德淪喪、天下大亂的局麵;一個由無神論者組成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人欲橫流的禽獸世界。宗教神學常常把這一點作為論證宗教必須萬古長存的根據和理由。這是我們所絕對不能同意的。

人死神滅,根本沒有不死的靈魂作為業報的主體到上帝或閻羅王的審判台前去接受死後的審判。神或上帝不過是人的虛構,由他們賞善罰惡純屬荒誕的迷信。把這種人為的虛構和幻想作為人類倫理生活的保證和道德行為的基礎,無異於把虛無縹緲的海市蜃樓作為人們生活起居的宮殿,視幻夢為真實。這樣的結果隻能是使社會的倫理秩序和道德生活喪失任何可靠的基礎,把倫理學變成神學的附庸。

道德觀念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它是社會存在的反映。這個社會存在在本質上就是人與人的社會關係;而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乃是該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生產關係是社會一切關係的基礎,因而也是社會倫理道德關係的基礎。

宗教對道德生活幹預而產生的消極性,使道德必須成為獨立的精神力量和社會生活及其控製手段的新補充。

到了原始社會的後期,隨著私有製的產生和發展,階級分化和國家體製也隨之而出現和發展。氏族公社製必須打破,與之相聯係的上層建築,原始宗教和原始的道德觀念,也成為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障礙。階級社會產生了與之相應的獨立的道德觀念。

道德作為社會調控機製的相對獨立形態出現以後的標誌,是“德治”、“德政”、“中庸”等倫理思想及其理論著作的出現。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道德不僅作為社會控製的補充手段而獨立存在,甚至直接成為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部分。高尚的品德是高尚的人格的內容,是高尚的人所追求的目標。有這種追求的個人,必定會以對社會趨勢的審度做認識基礎,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作為己任,以自身的人格完善作為基本要求而百折不撓地奮鬥。這種人既要求革新,又反對畸變;既讚美英雄,又歌頌“螺絲釘”,既允許冒尖致富,又鞭笞兩極分化。它倡導的道德標準是“勞動光榮,共同富裕”。人們需要道德是因為它既鼓勵能者又提攜後進。

社會需要道德,不僅是因為道德是社會控製的特有方式,而且還因為社會的文明也追求道德去表征。在社會發展的目標體係及評價體係中,道德水平成為必議的課題,德風成為社會風尚中的核心和首位因素,廉政成為社會行政管理中的評價準繩。因此,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同時建設,並把精神文明作為衡量社會性質的一個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