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場合道德芻議(3 / 3)

三關於場合道德的“立法”

道德律令不僅是個人行為的規範,也是行為評價的準繩,近似法的功能。因此我們把道德律令的形成稱作道德“立法”。

場合道德大致有下列“立法”形式:

約定俗成。場合道德最初是以鄉規民約的形式在民間流行,成為風俗。風俗是曆史地形成的,在一定環境內經常重複出現的一種行為方式。通過這些風俗,群眾活動的一些方式就由集體傳給了個人,個人在社會教育過程中習慣了這些方式,並一代接一代地保持和相傳下去,就成為習俗。“入鄉隨俗”,遵守當地風俗,是尊重當地群眾或民族的利益、人格的表示。習俗是道德立法最簡易的形式。

交往細則。如果說風俗是通行於社會的生活方式的組成部分,那麼“交往細則”卻是以條款形式所規定的戒律,它十分具體和詳細。諸如“商業守則”、“學生守則”、“醫生守則”等,往往是以命令式的口氣規定“該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場合道德中的“交往細則”,規定了雙方交往時在思想上的要求、作風上的要求、行為上的要求,甚至包括衣冠儀表等方麵的要求,以及與上述方麵相關的忌諱。

“交往細則”是在“約定俗成”的基礎上產生的律令,但是它的教育方式和形成手段略有不同。“細則”總是取“手冊”成文方式告誡社會成員,和行政頒發聯係在一起,用某些宣傳工具為手段進行傳播,甚至和“受罰”相結合,具有較接近的“法”的效力。

入場須知。這是用醒目的方式把場合道德要求公布在場所之中的簡明條文。比起“交往細則”來,它更為概括,而且具有鼓動性,喚起進入場所的交往者集中注意,互相監督,共同遵守,對其違背行為以貶斥。

入場須知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它是規範的,即不管在該場合遵循什麼樣的具體目的,“須知”都是必須執行的。第二,它具有與個人無關的非主觀的性質,即不是建立在某種主觀意誌基礎上的。在各種場合,“入場須知”都不是以他本人的名義說出來的,而是表示該場合的客觀情況和社會生活規律。第三,這種“須知”總是具有普遍意義,即平等地普及於場合的所有人,而與他們的特殊地位、組織上的歸屬毫無關係。

道德規範。它比“入場須知”更概括、更提煉,因而也是一種更深刻的道德要求形式。它既考慮到特定的條件和特定的環境,同時必須從一些更加概括的道德觀念,即原則、理想、正義、善惡等等概念出發。因此,道德規範比起“入場須知”、“交往細則”來,具有完全的道德性質,它所包括的內容僅僅是道德的要求,所反映的僅僅是場所的道德關係,而不直接規定場所中的經濟關係、政治關係等;在對行為的約束作用中,它又揚棄了“細則”和“須知”所憑借的行政手段,而僅僅依靠信念、習慣和輿論的力量去維持。

從“約定俗成”到“道德規範”形成的過程,是道德“立法”由自發到自覺,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道德規範並不是道德關係的最高抽象,也不是道德行為準則的最高抽象。它的高一級意識形態是道德原則。但是正像沒有第一步就沒有第二步一樣,沒有約定俗成的社會生活“紀律”就不會有後麵的“守則”、“須知”以至“規範”。這個上升秩序,既反映了人類認識水平的前進,也反映了人類精神文明的進步。高一級的認識又轉化為新的認識的起點,“規範”的普及又會產生新的風尚,從而出現新的“約定俗成”。

我們對場合道德的“立法”作了上述討論,目的不是為了彙編那種包羅萬象、一勞永逸的“道德法典”。這種試圖的幻想性已為摩萊裏和盧梭的失敗所證實。我們所希望的是在共產主義道德原則的指導下,以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曆史為基礎,建立起解決人與社會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各民族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關係中的道德問題的規範要求。當然,重要的不是道德要求本身,而是正確地運用道德要求。

社會主義為場合道德的建立和實行提供了現實的可能。因為這裏開始從根本上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由奴役變成為互助,由貴賤變成為平等,由壓迫變成為互利。因此,本文所涉獵的觀念是新條件下的特有的精神世界。

(原載《江漢論壇》198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