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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遊組織(WTO)簡介
◆發展曆程
世界旅遊組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縮寫:WTO) 是聯合國係統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組織的曆史最早可追溯到1934年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的國際官方旅遊宣傳組織聯盟(IUOTPO)。1946年10月1日至4日在倫敦召開了首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1947年10月在巴黎舉行的第二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上決定正式成立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成為聯合國附屬機構,其總部設在倫敦,1951年總部移至日內瓦。1969年聯合國大會批準將其改為獨立的旅遊政府間組織。1975年1月2日正式改用現名,總部設在西班牙馬德裏。1980年世界旅遊大會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並通過著名的《世界旅遊馬尼拉宣言》。2003年,世界旅遊組織轉變為聯合國下設的專業機構。
◆宗旨
世界旅遊組織宗旨是促進和發展旅遊事業,使之有利於經濟發展、國際間相互了解以及和平與繁榮。
◆出版刊物
出版刊物有《世界旅遊組織消息》、《旅遊發展報告(政策與趨勢)》、《旅遊統計年鑒》、《旅遊統計手冊》和《旅遊及旅遊動態》。
◆組織成員
世界旅遊組織成員分為正式成員(主權國家政府旅遊部門)、聯係成員(無外交實權的領地)和附屬成員(直接從事旅遊業或與旅遊業有關的組織、企業和機構)。聯係成員和附屬成員對世界旅遊組織事務無決策權。其中,正式會員包括161個國家和地區。
◆組織機構
目前,世界旅遊組織的組織機構包括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及地區委員會。其中全體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召開一次,對旅遊業重大問題和機構預算進行討論批準,每四年選舉一次秘書長。2003年10月,世界旅遊組織第15屆全體大會在北京舉行。執行委員會是該組織的領導機構,由每五名正式會員推選一名代表組成,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執委會下設五個委員會:計劃和協調技術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簡化手續委員會、旅遊安全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執委會推薦,大會選舉產生。地區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負責協調、組織本地區的研討會、工作項目和地區性活動,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共有非洲、美洲、東亞太平洋地區、南亞、歐洲和中東6個地區委員會。
◆世界旅遊日
世界旅遊組織確定每年的9月27日為世界旅遊日。為不斷向全世界普及旅遊理念,形成良好的旅遊發展環境,促進世界旅遊業的不斷發展,該組織每年都推出一個世界旅遊日的主題口號。
◆世界旅遊組織與中國
1975年5月,世界旅遊組織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83年10月5日,該組織第五屆全體大會通過決議,接納中國為正式成員國,成為它的第106個正式成員。1987年9月,在第七次全體大會上,中國首次當選為該組織執行委員會委員,並同時當選為統計委員會委員和亞太地區委員會副主席。1991年,再次當選為該組織執委會委員。
◆語言及網址
世界旅遊組織官方語言包括阿拉伯語、英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和中文。[2007年11月23日至27日,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在哥倫比亞卡塔赫納市召開第17次全體大會,大會一致通過將中文列為世界旅遊組織官方語言的提議。]
資料來源:http://www.unwto.org
(四)中國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
隨著1978年我國對外開放政策實施,我國旅遊業的發展開始步入正軌,旅遊統計工作也開始啟動。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國際遊客做了如下規定:
國際遊客(入境遊客)是指來我國大陸觀光、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
國家統計局對該定義中的一些術語限製如下:
外國人:指屬於外國國籍的人,包括加入外籍的中國血統華人。
華僑:指持有中國護照但僑居外國的中國同胞。
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和台灣省的中國同胞。
為了便於界定,我國規定來華的入境遊客是指因上述原因或目的,離開其常住國(或常住地)到我國大陸訪問,連續逗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並且在我國大陸活動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人。其中的常住國是指一個人在近一年大部分時間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或在這個國家或地區隻住了較短的時間,但在12個月內仍將返回這個國家或地區。常住地是指一個常住國的居民,在近一年大部分時間所居住的城鎮或在這個城鎮隻居住了較短的時間,但在12個月內仍將返回這個城鎮。對入境遊客的判定不是以其所在的國籍為標準,而是根據他的常住國或者常住地而定的。
根據入境遊客在我國大陸逗留時間的不同,可將入境遊客分為兩類:一類是入境(過夜)旅遊者是指在入境遊客中,在我國旅遊住宿設施內至少逗留一夜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另一類是入境一日遊遊客,是指在入境遊客中,未在我國旅遊住宿設施內過夜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
此外,我國還規定,納入旅遊統計的入境遊客中不包括下列人員:
(1)應邀來華訪問的外國政府部長級以上的官員及其隨行人員。
(2)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外交人員及其隨行家庭服務人員和受贍養者。
(3)在我國駐期已達一年以上的外國專家、留學生、記者、商務機構人員等。
(4)乘坐國際航班過境,不需要通過護照檢查進入我國口岸的中轉旅客。
(5)邊境地區(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入境)往來的邊民。
(6)來我國內地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
(7)已在我國大陸定居的外國人以及離境遷出後重又返回我國大陸定居的外國僑民。
(8)歸國的我國出國人員。
對比前述國際組織對應納入旅遊統計人員的界定和我國對來華入境的現行解釋,可以看出,兩者在對有關術語的使用和解釋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差異。如我國界定的入境旅遊者實際將在親友家過夜的那些來華旅遊者(如華僑回國探親作短暫停留並在親友家過夜)排除於統計範圍之外,因為這些人並不涉及在旅遊住宿設施內停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