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知識目標
掌握國際和國內旅遊者的技術性定義
理解影響個人旅遊需求的客觀因素
掌握影響個人旅遊需求的主觀因素
掌握我國入境旅遊市場發展的狀況
能力目標
能夠理清國際旅遊者官方及半官方定義的發展曆程
能夠正確認識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與旅遊動機之間的關係
旅遊者是構成旅遊的主體,是旅遊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沒有旅遊者,自然旅遊就無法實現。對於旅遊者定義的研究,實質就是要弄清楚什麼樣的人才算旅遊者,界定旅遊者的標準是什麼。由於旅遊學科發展起步比較晚,在旅遊者的定義中,不同學科背景的人所依據的角度不一樣,出發的目的和用途也不一樣,致使旅遊者的定義一直很難統一。
旅遊活動的主體是“人”,因此,必須對“旅遊者”的概念做出理論上的界定。在此基礎上,展開對旅遊活動的研究,從而分析旅遊者的不同類型、旅遊動機、需求特點及影響因素,以指導旅遊業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
一、國際旅遊者
據考證,最早明確提出“旅遊者”一詞的是英國人薩繆·佩吉(Samuel Pegge,1880)Stephen L.J. Smith. Tourism Analysis, London, Group UK, London, 1989.。他於1800年在編輯出版的一個刊物中首次使用了“旅遊者”這個詞。1881年出版的《牛津詞典》中也出現了旅遊者一詞,被解釋為“以觀光遊覽為目的的外來遊客”[澳]克裏斯·庫珀.旅遊學.張俐俐、蔡利平主譯.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在之後的50多年中,人們對旅遊者一直沒有比較確切的定義。
(一)國際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
1937年,為了適應國際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國際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對國際旅遊者下了明確的定義,這也是最早的“國際旅遊者”的半官方定義。其定義為: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其他國家訪問至少24小時的人,並明確了以下人員屬於國際旅遊者的範疇:
旅遊學概論旅遊者(1)為消遣、家庭事務及健康原因而出國旅行的人。
(2)因出席會議或作為公務代表而出國旅行的人。
(3)因各種商務原因而出國旅行的人員。
(4)海上巡邏過程中停靠某國並登岸訪問的人員,即使其停留時間不足24小時也被視為旅遊者。
與此同時,該機構還規定了以下人員不屬於國際旅遊者的範疇:
(1)到某國就業任職(不論是否簽訂合同)或在該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
(2)到國外定居者。
(3)到國外學習,膳宿在校的學生。
(4)跨越國境進行日常工作的邊境居民。
(5)臨時過境的旅行者(停留時間不限)。
顯然,該定義主要是針對外來旅遊者而言的,1950年,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對上述定義做了修改,將以修學形式旅遊的學生納入了國際旅遊者的範疇,同時界定了國際旅遊者的一種新類型,即短途國際旅遊者或稱為一日遊國際旅遊者,是指在一個國家訪問不超過24小時的人。
(二)羅馬會議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在羅馬召開了國際旅行和旅遊會議,會議上對國際旅遊者的統計標準以及範疇做了新的規範,這就是國際上通稱的羅馬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內容及特點有:
(1)界定了遊客的概念。凡是納入旅遊統計的外國來訪者統稱為“遊客”(Visitor),遊客是指除了為獲得有報酬的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非定居國訪問的人。
(2)遊客的分類。會議根據遊客在旅遊目的地國逗留時間長短(以24小時為標準)將遊客分為兩類。一類是旅遊者(Tourist),即在旅遊目的地國進行短期訪問至少逗留24小時以上的遊客,這類遊客為過夜遊客;另一類是短程遊覽者或一日遊遊客(Excursionist),即在旅遊目的國進行短期訪問不超過24小時的遊客,這類遊客為不過夜遊客,是當日往返的遊客。
(3)遊客外出旅行的目的分為兩類:一類是消遣性目的,包括娛樂、度假、療養保健、學習、宗教和體育運動等;另一類是非消遣性目的,包括工商事務、家庭事務、公務出使、開會等。
(4)遊客中不包括在法律意義上未進入所在國的過境旅客(如沒有離開機場中轉區域的航空旅客)。
(5)遊客的界定不以國籍為標準,而是以常住國或定居國來判斷其是否屬於應納入旅遊統計中的遊客。
與國際聯盟專家委員會定義相比,羅馬會議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為:
(1)遊客的來訪目的除了消遣性之外,還包括了以商務訪問為代表的事務性目的,從而使大量普通旅行者被納入了旅遊者的範疇。
(2)遊客的界定僅局限於國際遊客,而不包括國內遊客。
(3)界定遊客時,在旅遊目的地國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的為國際旅遊者(過夜遊客),但未標明時間上限。
羅馬會議之後,1968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和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WTO前身)先後正式確認和通過了羅馬定義。1976年,聯合國統計專家委員會又對國際旅遊者進行了分類和明確的定義,將國際旅遊者分為入境旅遊者和出境旅遊者。
(三)世界旅遊組織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
世界旅遊組織在1981年出版的《國內與國際旅遊統計資料收集與編纂方法手冊》中,使用排除法對國際遊客的統計範圍進行了界定,並向全世界推廣。
國際遊客(international visitors)不包括下列人員:
(1)意圖到目的地國移民或在該國謀求就業的。
(2)以外交官身份或軍事人員身份進行訪問的。
(3)任何上述各類人員的隨從人員。
(4)流亡者、流浪者或邊境上的工作人員。
(5)計劃在目的地國打算停留1年以上者。
下列人員應包括在國際遊客的範圍內:
(1)為了娛樂、醫療、宗教、家庭事務、體育活動、會務、學習的目的過境進入另一國家的人員。
(2)外國輪船船員或飛機機組成員中途在某國稍事停留者。
(3)在某國停留時間不足一年的外國商業或公務旅行者,包括安裝機械設備而到達的技術人員。
(4)擔負持續時間不足一年使命的國際團體雇員或回國進行短期訪問的旅行僑民。
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世界旅遊組織將國際遊客(international visitors)也分為國際旅遊者(international tourist)和短程國際遊覽者(international excursionist)兩類。國際旅遊者是指在目的地國的住宿設施中至少度過一夜的遊客;短程國際遊覽者是指未在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住宿設施中過夜的遊客,其中包括多日居住在巡遊船上、上岸遊覽的遊船乘客。短程國際遊覽者不包括正在過境中的乘客,如降落於某個國家但未在法律上正式進入該國的航空班機過境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