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黎先生所解釋的喻義,卻大抵隻據人情,未加考證,難以征信。他自己說:“所比的東西和所用的詞在古代是常俗所曉,到後來卻漸漸地晦塞了”(四十二麵),可見沒有考證的工夫是不行的。但如書中說“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雲:“這不但不相似,而且相反了:斧析薪是劈開,人說媒是合攏。隻有‘克’‘得’兩字比上了。”又舉類似的“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說是“牽強不切的比喻”(均六十九麵)。但是詩人多以薪喻婚姻,黎先生所舉兩例之外,還有《漢廣》的“翹翹錯薪”,《綢繆》的“綢繆束薪”,《車》的“析其柞薪”,都是的。這當與古代民俗有關,尚待考證;用“牽強不切”四字一筆抹殺,是不公道的。不過本書提出廣說比義和切說比義兩原則,舉例詳論,便已觸著語言文字的傳達作用一問題,這就是新路了。書中論《詩經》興義也頗詳細。所引諸家說都很重要,參考甚有用。但所說“興”的三義(七十四麵),還和朱熹差不多,是不能結束舊公案(參看八十四麵)的。
所以本書隻能當作不完備的材料書用。可是在這方麵也還有些缺點,如引比興舊說,有呂祖謙一條(七十九至八十麵)不注出處。這見於《呂氏家塾讀詩記》二,還易檢尋;不過引文有刪節,未曾標明。又朱熹兩條,第二條不注出處。這一條其實是三條,黎先生似乎從《詩經傳說彙纂》首卷下抄出。
首尾兩條原見於《詩傳遺說》和《朱子語類》,中間一條卻慚愧,還不知本來的出處。又惠周惕一條引“鶴林吳氏”,黎先生“按吳氏原文”雲雲。吳泳有《詩本義補遺》已佚,所謂“原文”,實係據《困學紀聞》三轉引,不加注明,會令人迷惑。這些地方可見本書雖定稿於民國十四年,卻始終是倉卒成編,未經細心校訂。這是教讀者遺憾的。
19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