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敘述按亞裏士多德的原意,是對行為的摹仿。僅指情節的表述,那麼除了故事以外便不可能再有敘述了。敘述的本義是一種行動過程,它當然最切合於我們所認識的故事表述。但這裏有兩個深層的問題被提出來,第一,並非所有行為過程都是故事的。凡是生命物質在自我生存中都會是一係列成長的行為過程,事物也因自然的各種作用力展示為一係列移動的過程,這些行為也是摹仿範圍。這裏涉及到兩個行為主體,一是人為角色的主體,適合故事。二是所有生命體也是行為主體,也表現為一係列動作過程,但它是非故事的。昨晚一夜大風,次日早開門是漫天大雪,一隻小兔子凍死在槐樹底下,狗和猴子開始爭搶這隻兔子。事情正在發生,而且每個分句之間都發生聯係,這個動態過程被呈示出來,這也應該視為敘述。如果不是,那除了人物的因果行為之外再也不會有敘述了。注意人與事關聯中的因果行為是人強加的,是關係構成的,也是我們從曆時性句子完結之後而推導出來的,所以從敘事的功能性質看,上文舉例自然可以視為敘述。第二,行為過程被摹仿出來是什麼意思呢?這意味著行為已發生了,發生的行為是被動的,仿製成一種狀態,但我的動作不可以站在紙上或眼前,這表明被敘述的一切均沒有發生在現時的眼前,而是被一套詞語固定下來,而且是有規則有秩序地被話語組織成一定形式,而呈現出來的。這表明真正的行為過程不可能被敘述。敘述的行為過程是一種假定,是一套話語策略,或修辭手段。這一點被尤瑟夫·庫爾泰稱之為敘述程子(《敘述學話語符號》天津社科版)。敘述程子的功能用於人物行為過程,作為話語方式它同樣適應於其他行為過程的表述。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我們實際已經涉及到第三點了。第三點即敘述深層的意義素。敘述在兩個層麵均與意義關涉。首先,意義發源產生,均由敘述來表達和確證。第一點,我們從最基本的詞素開始,進行等級序列的排隊,通過比較才能知道,所差何處,有別於何種不同。紅玫瑰,先找出紅色的不同,再找出玫瑰形體的不同,如玫瑰與刺梅、玫瑰與薔薇、玫瑰與鬱金香的差異,這才能通過形態、顏色、香氣、功能各方麵差異知道紅玫瑰的存在。第二點,任何兩個意義不同的詞,至少有一個或兩個以上的意義素來對其以說明,這就是我們說的同義,近義的表達,如紅色有胭脂、粉紅、大紅等色差,還有一個色彩的不同,卻使用兩個名字。隻有他們被比較、說明,才能獲得一個較準確的意義。第三點,我們說某概念意義,它含有一些假定的預設,有一些非確定的因素在裏麵,我們會列舉許多語義上差異來證實概念意義上的豐富性。例如自由一義便不會是一種單純的指向,它可以指一個人的行動不受幹擾和拘束來進行。它又可以指個體在二難選擇中超出選擇的自由。它還可以指由某些規則的限製,或否定而獲得的一種行為自由。這種互相差別,相異證實,正好說明意義同源多維。這正好看出一種意義是特指的,比較單純精準。一種意義是抽象的,但它有豐富的內涵。無論怎樣這些意義是用語言顯示出來時,均靠語言的敘述表達,特別是那些內涵豐富的意義更離不開敘述準確的表達。
其次,敘述本身也是構成意義的。它傳達意義是最基本的方麵。即敘述在說什麼。但敘述是一個行動過程是一個動態係統,在敘述的過程中也會構成各種意義素。其實判斷敘述之所以成為可能,敘述對世界、對人與事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在於它對意義的表達,或者它構成了意義。如果我們隻是對原物、原行為過程無意義地機械複製,那也就不存在敘述了。那僅僅是堆語言符號。在我們看來,對世界一切事物與人的敘述,即使局部無意義的,他都應該稱之為敘述。為什麼?這是因為我們作為敘述者而存在,我們敘述無論是誰,他有表述的欲望,這個敘述便是被選擇的,他選擇敘述這一手段便暗合了他選擇的意圖,於是敘述方式在被選擇時便具有了它隱含的意義。但這個敘述必定是整體上合乎意圖的,而不是可有可無的。這就是說,我們對行為過程的表達,一方麵承擔的是敘述結構,按敘事文的各種語序和關係來為自己分配基本功能;另一方麵,它承擔著語義要素,這些要素是係詞性的或功能性的,文本就是由它們編製而成的(同上引99頁)。由此看來,最根本的敘述仍是對意義的表達,或者說敘述本身便在構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