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腰椎間盤突出症的分型和手術名稱(3 / 3)

第三節手術名稱

一、傳統術稱

由於手術的方式不同,手術名稱也應有明顯的區別,籠統地稱為椎間盤摘(切)除術,不能確切地反映椎間盤突出症的任何一種手術方式。我們同意周秉文等文中的意見,應該改為能夠反映目前實際施行的有限手術概念。

二、前路手術

切除的組織包括部分纖維環,和變性髓核組織的大部分或上、下軟骨板的一部分。沒有直接處理突出部分。命名為“椎間盤部分切除術”,符合切除椎間盤全部構成成分之一部分而又未處理突出部分的實際情況。同時植骨者加上植骨融合字樣,整個手術名稱為“前路椎間盤部分切除及植骨融合術”。

三、後路手術

處理椎間盤突出結節,切除其中破裂突出或已脫落遊離的纖維環和軟骨板組織塊,清除大部分移位變性的髓核組織,這仍然是一個較為有限的手術,不是切除整個椎間盤組織。因此“椎間盤摘(切)除術”(Discectomy)是不很確切的,命名應以“椎間盤突出組織摘(切)除術”為妥。此點,與“突出椎間盤組織摘(切)除術”有區別。至於“全椎板切除”、“半椎板切除”、“半側部分椎板切除”、“Love”等都是手術顯露方法,未表達手術的核心,與術式當加以區別。

四、經皮後外側手術

摘除的是變性髓核組織,僅在纖維環上鑽孔作為手術通道,未處理椎間盤突出部分,也不涉及上、下軟骨板,所以稱為“經皮髓核摘除術”(PercutaneousNuclectomy)為宜,而稱為“經皮椎間盤摘(切)除術”(PercutaneousDiscectomy)則不夠確切。

五、顯微外科

應用顯微外科技術,所施行的仍然是後路手術,手術切除範圍和後路手術基本相同,故隻在“椎間盤突出組織摘(切)除術”這一術稱之前冠以“顯微外科”即可。

六、術稱用法

前述四種手術名稱之前均可根據情況標明節段、側別。如:L4-5左側前路椎間盤部分切除術(或加椎間植骨融合術)。L4-5左側椎間盤突出組織摘除術或L4-5椎間盤左側突出組織摘除術。L5—S1左側顯微外利椎間盤突出組織摘除術或L5—S1椎間盤左側顯微外科突出組織摘除術。L4-5、L5—S1右側經皮髓核摘除術。

如稱“突出椎間盤組織摘除術”,則節段、側別有時就不能明確、適宜地冠於術稱之前。

上述意見是否可供臨床實際工作中采用,特提出供同道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