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意味著勞動關係的調整加速,這也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浙江省調整勞動關係,是在轉變增長方式和發展模式,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率先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進行的。基於新的目標和背景,當前還要著力解決三大突出矛盾。
(一)“弱資本與弱勞動”的矛盾
過去人們常常用“強資本與弱勞動”來形容當前勞資關係的基本態勢,這種說法反映了資本與勞動兩種生產要素的市場地位是可以成立的。但我們的研究發現,企業發展與勞動關係和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一般說來,越是企業實力強,勞動關係也越和諧。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的規模、實力較強,勞動關係就比民營企業要好;大型民營企業的勞工待遇、勞動關係也比中小企業強;恰恰是那些規模小、實力差、競爭力弱的弱資本,總是要把成本、風險轉嫁到勞動者頭上,損害勞動者利益以求得自己的生存。“黑磚窯”之類的惡性事件,往往就發生在這類小企業或“黑企業”。現實生活中有數以百萬計的農民工在這些不正規或剛起步的弱小企業中就業。尤其在村鎮和城鄉接合部,有大量“邊緣化”的非正規就業者,他們的待遇更差、就業條件更惡劣,更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政府部門的監管往往因信息不對稱而局限在合法開業的、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對這類企業和就業群體鞭長莫及,甚至無可奈何。因此,對這類企業的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者權益保護要給以更多的關注和規製。
(二)勞動成本上升與企業競爭力的矛盾
保護勞動者權益、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意味著增加企業勞動成本。許多企業以損害企業競爭力作為理由,對員工工資增長提出質疑,甚至進行消極抵製。深圳、東莞等地確實已出現大量勞動密集型企業關閉、遷移的實例,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因而擔心影響本地經濟發展和勞動就業,也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貫徹顧慮重重。對這一問題,要冷靜對待,深入分析。首先要看到,由於勞動力市場態勢變化,改善工人待遇,增加勞動成本是大勢所趨,不是想做不想做的問題。勞動力工資太低,導致農民用腳投票。從理論上看,勞動成本與企業競爭力之間有著複雜的關係鏈,簡單地把兩者聯起來是站不住腳的。馬克思在《工資、價格與利潤》一文中已透徹地闡明了這種關係作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幾頁。。勞動成本隻是許多成本中的一種,如果勞動成本上升,而物耗成本、財務成本、管理成本下降,總成本可以不變;即便總成本上升了,如果利潤空間較大,可以通過減少利潤保持產品價格不變;即便產品價格上升了,也並不意味著企業競爭力下降,因為價格競爭隻是競爭方式的一種,產品質量、售後服務、企業品牌、品種更新等都是競爭手段,甚至是更重要的手段。創新理論的鼻祖熊彼特早就指出,價格競爭並不重要,新商品、新技術的競爭才是重要的、根本的競爭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英文版).NewYork:Harper&Row,1942,p.84。;勞動成本上升應成為企業加速創新,形成新的競爭優勢的契機。即便淘汰部分落後企業也不足為懼,更何況,那些隻依靠廉價勞動力,甚至“血汗工資製度”才能維持的企業本來就不是什麼優質資本,被淘汰出局也不可惜。“民工荒”已成事實,最近媒體披露,春節後浙江省的勞動力市場用人需求為165.9萬,而應聘者隻有93.9萬,供求關係已經逆轉,不提高勞動工資就招不到工人,企業必須麵對這一新的事實。其次要看到,勞動成本上升客觀上將起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有一些產品落後、技術層次低的企業,經受不起勞動成本上升的考驗而倒閉停產,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是企業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必要代價。再次,從實際情況看,浙江省勞動力成本普遍很低,企業對勞動力成本上升具有較強的承受力,浙江省企業的單位勞動成本仍然大大低於發達國家和周邊發展中國家,提高勞動成本仍具有很大空間。
(三)法律規範的統一性與勞動力市場高流動性的矛盾
今年是實施《勞動合同法》、《促進就業法》、《勞動爭議仲裁法》的第一年,這三部法律(俗稱“勞動三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央政府保護勞動者權益,協調勞動關係的決心和意誌,應該堅決地貫徹執行,把法律落到實處。但是也要看到,我國勞動力市場正在發育過程中,市場的各種分割形式並存,市場主體行為、不同地區的市場運行方式都有很大差異,尤其是農民工流動意向,利益訴求不一樣。用一套同樣的製度、法律運用於千差萬別的市場情形,可能會出現一些困難和問題,對此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應該認真研究實施細則,以便法律的本質要求與浙江省實際情況更好地銜接,真正做到依法治理勞動關係。尤其要使法律實施過程反映勞動者的利益和願望,實現法律的本質精神和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