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四章 浙江勞動力市場建設的探索與創新(2 / 3)

2.物質資本產權與人力資本產權同樣保護

企業生產既是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又是具有不同稟賦的勞動者的分工合作。企業家是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同時又是特殊性人力資本即企業家才能的所有者,其在生產中的指揮、協調功能,是現代社會生產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勞動者作為專業型人力資本或技能型人力資本的載體,實際承擔著生產要素組合中的資源轉換功能,是社會生產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直接生產者。因此社會生產過程是雙層意義上的要素組合,即一方麵是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組合,另一方麵是各種不同人力資本及其承載者的組合。

物質資本產權與人力資本產權必須得到同等保護,才能既鼓勵物質資本的積累,又激勵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長期封建主義傳統,又脫胎於計劃經濟體製的轉型經濟體,產權保護尤其具有重要意義。浙江省在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同時,不斷進行產權改革,使鄉鎮企業、集體企業的產權逐步清晰,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也取得重大進展,國有經濟因此也煥發青春活力,對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依法予以同樣保護,創造出有利於投資興業的良好製度環境。與此同時,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堅決保護、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依法處理,為勞資合作創造法製環境和公平機會。這是浙江省勞資關係整體平穩、走向和諧的製度條件。

3.對不同勞動者逐步實現同等待遇

中國的經濟改革是在城鄉隔絕、不同種類勞動者權利差異極大的情況下展開的。勞動者權利的均等化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企圖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地解決勞動者權利均等的問題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但市場經濟的本質卻又要求參與競爭的各類主體具有平等的權利和公平的機會,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途徑是改革遵循“帕累托改進”原則,不斷地縮小勞動者的權利差異,讓弱勢群體在改革中不斷獲益。即便在某一時點上差異仍然存在,仍然不公平,但隻要這種差距是縮小的,從動態上看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是有利的,因而是可接受的,也是能調動其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浙江的改革正是這樣一種思路和路徑,從放鬆對農民生產的高強度管製,給予其生產自主權,到允許其向城市和非農產業轉移、流動,再到實行同工同酬,消除工資收入歧視,再到農民工子女就業,社會保險同等待遇,最後到農民市民化、外來人口本地化,這樣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使城鄉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不斷調整、提升,實際權利也逐漸擴大,最終達到城鄉勞動者權利均等化和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這是既有利於生產力發展、又有利於社會結構平穩轉換、符合中國國情的選擇。在這一轉換過程中,浙江已走在全國前列,正因為如此,浙江省的就業務工環境得到了勞動者的認同。

據2006年10月18日《人民日報》報道,《2006年中國農民工滿意度報告》主持單位對5000名農民工進行了問卷調查,涉及北京、天津、廣東、湖北、浙江等外來勞工者集中的省市。對“是否願意繼續留在目前打工的城市”這個問題,有54%在浙江的被調查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居第一位,遠遠高於位居第二、三位的北京(37%)和天津(19%)。另據報道,杭州、溫州2007年被評為“最受農民工歡迎的城市”。

4.企業、勞動者利益同步增進

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關係是對立的統一。一方麵,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組成現實的生產,而且其合作的有效性決定了經濟效率的高低,由此決定了兩種要素所有者的交易與合作;另一方麵,企業主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衝動與勞動者收入最大化的追求形成矛盾,決定了其利益對立的一麵。因此合作與衝突貫穿著雇傭製度的始終。要使勞資關係和諧,必須在現實經濟運動過程中平衡兩者的利益關係,並最終使兩者同時受益,利益共同增進。浙江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結果,總體上體現了這種要求。

二、浙江勞動力市場建設中的挑戰與問題

盡管浙江省的勞動力建設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全國具有優勢地位,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麵臨著新的挑戰,突出表現在:

(一)勞動者合法權益尚未得到應有的保護和充分實現

據浙江省勞動部門統計,2006年末,全省職工總人數1106.1萬人,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89%,其中農民工的簽約率為86.3%。而根據浙江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課題組2007年的一項抽樣調查,勞動合同簽約率隻有76.7%,比統計部門的數據還低12.3個百分點。

更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質量和履約情況令人擔憂。該項研究在訪談中了解到,很多勞動合同簽約程序不規範,他人代簽多,“格式合同”多,名為勞動合同,實為“職工守則”。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普遍。在調查已簽勞動合同的職工中,有87%的合同簽約時間為3年以下,其中40%的合同期限為1年。對合同內容認為合理的隻有27%,認為不太合理的高達73%。對於合同履行情況,隻有42%的被調查員工表示其用人單位能夠嚴格履行合同,47%的被調查者認為與單位所簽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得不到履行,8%的被調查者認為合同履行打了折扣,還有3%的被調查者認為勞動合同基本得不到履行。

由此可見,不僅有相當部分勞動者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即便簽了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未必能通過合同得到有效反映和實現。

該調查顯示,65.95%的員工平均每月要工作26天以上,其中15.95%的員工全月工作,節假日、黃金周、雙休日全都與他們無緣。隻有少數員工的工作時間符合《勞動法》規定,或超時勞動獲得了合理的補償。

被調查的農民工年平均收入達到了14023元,大大高出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是可喜的。但若考慮到超時工資的實際情況,農民工實際報酬仍然偏低。此外盡管浙江各級政府非常重視治理欠薪問題,但據勞動保障廳統計資料,2006年仍有31883家企業拖欠工資,累計拖欠4.09億元,涉及職工253791人,占職工總人數的2.29%。

安全生產一直是我國眾所關注的熱點問題。浙江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也曾多次被媒體曝光,如永康每年千例斷指的報道,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近幾年各地加強了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大有好轉,但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根據聯合課題組2007年的調查,過去三年內,民營企業的工作事故發生率高達8.4%,相當於每12名員工中就有1名發生工傷事故。

從調查獲得的種種情況看,職工權益尤其是農民工權益受損情況仍然比較普遍,需要作紮實艱苦的努力進一步加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與落實。

(二)勞資爭議案件持續增加,有效協調勞資矛盾的機製尚未健全

從浙江省勞動仲裁院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全省勞動爭議案件總量由1995年的1204件劇增到2006年的21036件,增長近16.5倍。從爭議原因看,勞動爭議案中體現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解除勞動合同三個方麵。過去勞動報酬案件的比重往往最高,而2006年引人注目地下降到23.5%;社會保險包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的案件則上升到了54%,表明勞資雙方關注的利益聚焦點發生推移。從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性質來看,不同時期也有顯著的差異。1999年以前,勞動爭議主要發生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1995年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案件量占該年案件總量的74%。1999年後,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大規模改製完成,勞動爭議集中發生在私營企業和聯營、股份製企業。2004年此類企業案件量占到總數的73%,而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案件量僅占總數的8%。從處理結果看,勞動者勝訴比例大大高於用人單位勝訴比例。審理結果表明勞動爭議案件中主要是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以2006年為例,用人單位勝訴的、勞動者勝訴的、雙方部分勝訴的比例分別占結案案件數的8%、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