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在實戰中掌握催款技巧(4)(1 / 2)

盲目衝動,操之過急常常迫使債務方內部再一次達成暫時團結,一致對外,給自己收賬平添阻力。

射人先射馬,擒賊先擒王

案例1

2006年10月,某市街頭出現了一大奇觀:該市某家具廠廠長侯某的身後,亦步亦趨地跟著兩名容貌頗有特色、身著紅色卡通式“工作服”的催款者。“工作服”上用白字醒目地寫著:“我跟在誰的背後,誰就是賴賬不還的人。”白字在紅底的襯托下格外引人注目。

侯某走到哪,兩名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就跟到哪,就像兩個忠實的保鏢。一天,侯某去和一外商簽合同,剛到賓館門口,身後停下來一輛出租車,車上下來的兩名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立即緊跟在侯某身後,前來迎接的外商見此情景,感到莫名其妙。當得知跟隨著的兩名貼身“保鏢”原來是催款者時,外商立即委婉地對侯某說:“侯先生,我們尚有幾個問題需要商討一下,簽合同的事過幾天再說。”此後,簽合同的事再無下文,讓侯某即將到手的幾十萬元利潤“竹籃打水一場空”。

不管侯某走到哪裏,身後的兩名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總會招來一大群圍觀者,工作人員亦指指點點,不到3天,差不多全市人都知道侯某是一個賴賬不還的人,其信譽度大跌。一個星期後,兩名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才從侯某的身後消失。

原來,該家具廠拖欠林業公司木材貨款近100萬元,達兩年之久,林業公司數次找經辦的部門經理催款,均被家具廠以資金周轉不靈、下屬無法決斷等理由拒絕還清欠款。一籌莫展之際,辦公室文員朱某獻上“擒賊先擒王”一計,越過部門經理,派兩名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直接跟在能拍板還錢的廠長侯某身後,直到還清欠款為止。

結果表明,此法果然甚為有效,不到一個禮拜,被身著“工作服”的催款者纏得焦頭爛額的廠長為了挽回自己的信譽,一分不少地將拖欠達兩年之久的近100萬元欠款如數還給了林業公司。

案例2

某市一家貿易公司,於2003年5月與某農業公司簽訂了購買鋼材的合同,款到發貨。貿易公司業務員回到公司後將11萬元錢電彙到供方,但由於農業公司無鋼材可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同年底,貿易公司方麵來人索要貨款時,雙方達成了年內退款的還款協議。但是幾年過去了,仍未落實。其間,貿易公司方麵曾多次來人來函索要貨款,均被有關人員以經辦人被捕入獄為由而拒之門外。迫不得已,2007年貿易公司方麵來到農業公司所在地進行起訴。但該農業公司早被撤銷,縣政府辦公室告知,農業公司已經劃歸農委管理。貿易公司找到農委又被告知,我們不是法人也不是經濟實體,找我們沒用。那麼該找誰呢?代理此案的王律師對案情作了全麵的分析。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濟合同簽訂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這就是說,經辦人被捕入獄並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經辦人在否也不是解決雙方這一糾紛的必然條件。對方以此為借口,拖欠貨款是沒有道理的。我國《經濟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權利。”農業公司原隸屬於縣政府,撤銷後收並縣農委,縣農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經濟實體,但它是縣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即分支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就應由縣政府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雖然這一買賣合同中仍存在問題,由於農業公司超範圍經營有可能是無效合同,但“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有過錯的一方還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依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實,貿易公司方麵向縣法院起訴縣政府,縣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後,縣政府成立了農業公司撤並清查小組,貿易公司於是將該清查小組更改為被告。審理中,被告提出,農業公司經營的幾年裏,不僅沒有掙到一分錢,反而背負了許多債,這筆鋼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他債務,所以沒錢還債。原告律師則認為:農業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是其內部事務,與本案無關。現行法律中也沒有經濟效益不好,就不還款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該合同無效,被告在半年內返還原告貨款和利息。被告沒有提起上訴,如期退還了貨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