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這個人是罪犯的兒子,天生就有罪,不管他幹什麼都是有罪的;那個人是革命元老的後代,不管他以後如何,他都是革命事業的又紅又專的接班人,都要進入體製當官……
很多現實法律法規都被高度固化、形式化、標簽化,比如,一個人,大家都知道他是無辜的,但是因為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相關法律條款,“證明”他違法了,於是就遭受法律製裁;另外一個人,大家都知道他罪惡滔天,就是因為缺乏直接的“證據”,或者因為法律條款的漏洞、缺失,就可以長期逍遙法外;甚至那些權貴階層因為擁有法律執行權就可以“有法不依”、貪贓枉法、肆意妄為,而那些社會底層民眾因為無權無勢,即使身家是完全清白的,也會被統治階級冠上“莫須有”罪名而螳螂入獄……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社會情況呢?
就是因為把“罪”物化、固化、形式化、標簽化,而造成這種結果的根源則是來源於社會長期奉行實體管理和細節管理的政治體製,最終讓真正的“神權”、“王權”等都被極少數掌權者、權貴階層長期霸占壟斷,導致界定“罪”的權利被世俗凡人剝奪了。
比如,某個獨裁者掌握政權以後,他說的話就是王法、就是真理、就是最高指示、就是必須服從的聖旨;他說誰有罪,誰就是有罪;他說黑的就是白的,那麼黑的就變成了白的(顛倒黑白)。
正是因為社會一切都以他(獨裁者)個人為標準,他單方麵代表一切、操控一切,那麼所謂的是非、法律、罪惡等本身也就喪失了標準。
比如,某個法製非常嚴苛的國家或地區,雖然奉行的法律條文已經嚴重跟不上時代了、落伍滯後了;但是因為國家依然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的信條而嚴格執行;結果很多無辜的人變成法律的犧牲品,被定義為有罪而遭受嚴厲懲罰;相反,很多極不公平的現象卻得到法律的庇護……
這就是教條主義、官僚形式主義盛行的社會寫照。
現在人類各種法律體係越來越龐大,各種法學專業文化的專家學者、學生、人才隊伍等也不斷繁榮壯大,各種執行體係和公務員隊伍也不斷繁榮壯大;但是,令人遺憾的則是,絕大多數人都津津樂道與“法”與“罪”的細節形式、內容上,很少有人能夠反思本源出處。
究竟什麼是“罪”呢?
我們還是從宗教信仰,從“神”的層麵來看待這個問題:
聖經認為,“因為上帝是完全的聖潔的,在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汙穢。和上帝的分離,就是罪本身”。
如何來理解這句話呢?
前麵我們說過“上帝”也可以看成是“天”、宇宙、世界,那麼“天”和我們各自的“我”又有何關聯性呢?
前麵我們也說過,隻有“我的天”才對於“我”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那麼“我”和“我的天”又是如何關聯在一起的呢?
正是通過各種“天道”、“天理”、“天命”、“天數”體現出來的,或者說我們自身,包括所有自然萬物都必須遵循既定的自然規律、客觀物質規律,比如,必須保持整體的平衡或守恒,比如,一切存在都是相對的、相互的、相反相成的、互為因果的對立統一體。
就以“天命”而言,每一個物質對象,每一個人,隻要他存在著都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因果緣由,都有“上天”賦予它的某種“使命”,需要他來完成、實現;這就是“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