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命運相對論》之 天罪篇(3 / 3)

比如,某一物質對象(物我)必然會以某種存在形式而存在著(形我),同時又必然是存在於一定的空間體係當中,而且還要存在於一定時間維度當中;這樣這個“物”就不能夠看成是一個單獨、孤立的“物”,其實是承載某一事物體係的一個重要載體、節點,從時間維度上講,它把以前的曆史和現在、未來都連貫起來了;從空間維度上講,它把自身與其他不同事物對象彼此對應鏈接起來了;這樣它其實就是承載一個事物體係、甚至某個世界的重要載體、媒介,這就是它存在於天地間的一種自然使命(天命)。

比如我們自身人體如果是一個世界,其中的個體細胞、個體組織器官等,它們都不是孤立的存在,每個“細胞”、每個“器官”都不是肆意妄為的混亂運動變化,都有各自的“工作”要做,這些“工作”就是它們存在的使命(天命);如果它無法勝任自己的“工作”就脫離了它的“天命軌跡”。

這樣就是它犯了罪。

比如,胃是使命是消化食物的,心髒的使命是調動人體血液循環的,肺的使命是呼吸空氣的……如果它們無法勝任自身的“工作”,就可能導致整個生命係統的崩潰,對整個生命體係造成毀滅性的破壞;所以如果它們無法完成自身的“天命”就是犯了罪,必須及時糾正、改正過來。

從數學的角度講,假設上帝就是標準正確答案(天道、天理、天命)的正規渠道,“因為上帝是完全的聖潔的,在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汙穢。和上帝的分離,就是罪本身”,就可以理解為:因為脫離的自身天命軌跡,因為違反天道、天理,因為與標準答案不符合,於是就錯了。

這才是“罪”的根源。

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夠僅僅通過“貼標簽”來定義“罪”,也不應該通過人為設立各種條條框框來定義“罪”;真正能夠有資格定義“罪”的是神、上帝,或者說是客觀規律、是自然法則。

而長期奉行實體管理和細節管理的政治體製的結果,就常常把“罪”進行物化、固化、絕對化、標簽化,用固定的“物”和“形”完全禁錮;這樣現象和行為本身就是對上帝、對天犯了罪——天罪!

當然,這裏芻狗絕非是要完全否定人類現在的社會法律體係,而是指出法律法規或對“罪”的界定等要融入到宗教信仰當中,法律的本源力量是來自於“神”(信奉的力量),而不是來自於“人”(武力強權);而現代人類法律體係“誤入歧途”的根源就是過於依賴於“人”——那些掌權者、那些權威人士、那些執法的公務員個人,他們幾乎霸占壟斷了所有法律層麵的話語權、知情權和參與權、解釋權——讓法律體係與社會信仰完全脫節,與廣大人民群眾毫無關係的存在;變成赤裸裸的“物”和“形”本身;正是因為如此,社會法製體係才會逐漸被物化、固化、僵化,喪失生命靈魂,背叛了“神”!

換句話來講,法律體係隻有上升為一種宗教信仰,才具有廣泛而持久的“場效應”社會作用影響;相反,因為社會奉行的是實體管理和細節管理的政治體製,法律權利完全被極少數特權者霸占、壟斷,這樣法律的神聖性就急劇喪失,隻能夠起到“點效應”的作用,必然造成大量的社會人力、財力、物力的嚴重浪費,同時也沒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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