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勞動保護立法(一)(2 / 2)

I927年以後,中國共產黨在表村相繼創立了很多革命拫據地,更加重視勞動保護立法工作。如:

1930年,湖南省工表蘇維埃政府頒布了《暫時勞動法》;

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聞”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草擬了《勞動保護條件》;晉察冀邊區頒布了《晉察冀邊區施政綱領》;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頒布了《勞動保護暫行條件》。

解放戰爭時期,哈爾濱市製定了《戰時勞動法》等等。以上各個革命時期所製定、頒布的勞動保護法規和法、令,對工作時間,休假製度、童工及女工的保護、安全衛生、設施等方麵都做出了具休的規定。通過實施,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對新中國製定勞動保護法有著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新中國勞動保護法規概述我們黨和國家一貫重視保護工人、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並把它定為基本政策和企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私企業目前應執行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製,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製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衛生設備”。1982年修改後的《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要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沐息的權力……”。第四十八條規定:“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這些已經成為我國勞動保護立法工作的依據。

解放以來,我國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法令很多。如:

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護“三大規程”,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196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即“五頊規定”,以及後來陸續頒布的有關綜合管理、設備安全技術與管理、工業衛生與防塵防毒、勞動安全與衛生等方麵的法令、法規,對勞動條件的改善及職工安全健康的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節法令、法規簡介

建國以來,我國陸續地製定並頒布了一係列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令、規程和標準。為適應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