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影射作家(2 / 2)

袁成蘭官司打得很艱辛,她付出很多,依我看她有“值得”的一麵,即她的勝訴證明了實事求是的、正當的批評會得到法律保護,法律的尊嚴不可褻瀆。而韓少功的書已經被人認定為“粗陋的模仿”,“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完全照搬”別的某個作品,這又是什麼樣的“批評”呢?粗陋、模仿且不去說,尚且是一個評高論下問題,但“無論”、“完全”、“內容”、“形式”、“照搬”這些用語串連起來,等於把一部作品全盤徹底否定了,從而把作者的人格、品德、文風以及艱苦的創作勞動等等,也一股腦兒否了。作為一個公民,作為正常的有血有肉的人,作為以創作為生命的作家,他能沉默,能容忍嗎?除非他的創作真是人家“批評”的那樣一種貨色!什麼叫“無論”?就是不管哪一方麵,即“所有”。什麼叫“完全”?就是“一切”。什麼叫“照搬”?就是比如把長在人家樹上的桃子,一個不落地“摘”到自家筐裏,在樹上是10斤,挪到筐子裏還是10斤。大概隻有特別高深的評論家,才會對這些詞語做出所謂“學術意義”上的別一種解釋吧。但廣大讀者恐怕百分之九十多都是非評論家,所以他們看了那樣的評論,必然會對韓少功及其作品至少產生一種鄙夷。

在評論家堅持他的觀點,並閃爍其詞而煞費苦心地把他原來的“批評”修正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的情況下,在很多讀者慚愧於自己的膚淺,而崇拜評論家的獨具慧眼且蔑視韓少功的情況下,韓憤而起訴,至少可以理解。

此案被告人的態度另說,一些高深批評家也是有意無意地、輕輕地繞過那種持“照搬”論的“文學批評”,隻談什麼“筆墨官司筆墨打”,儼然公正、平和得很,也難怪他們偏偏對韓少功維護自己權利的起訴憤憤然而不能容忍。當然如果事實和法律證明了評論家的正確和韓少功的卑劣,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韓少功隻能接受這個現實。但此案已有了韓少功勝訴的判決,一些人又居然說出那判決“在南京不適用”一類胡話,真是氣壯如牛,目無法律。

我以為,作家、評論家隻要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自由創作、評論,就不可能,因而也不必害怕承擔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利用作品或評論誹謗侮辱他人,就必須受到法律製裁。

一起文字糾紛,如果當事雙方都是所謂“文人”,當然是可以筆戰的,即所謂打筆墨官司;但如果有一方認為關係到人身權利的某些方麵,在對方不講理的情況下,用筆墨將越描越模糊不清,他將因此在人格尊嚴、財產等方麵受到極大傷害和損失,他尋求法律保護,則是最正當不過的救助方法。法律不能僅僅因為他是一個“文人”,就令他失去作為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當然,他是否在理,能否勝訴,還要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來判決。在法律麵前,“文人”或其他職業的人,都是自然人,都是平等主體。作家和評論家也是公民,他們有訴訟權,卻沒有法律的豁免權。任何人都不會因行當或職業的“特殊性”而受到法律的特殊限製,同時,他們也無權要求法律給他們以特殊保護或照顧。

筆墨官司筆墨打,是舞文弄墨者的事,法律不必幹涉;“筆墨官司”上公堂,是法律的事,是訴訟,法律不能不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談到“筆墨官司”公堂打時,有人一再強調法官不懂文學藝術,所以判不了這類官司,言外之意判也是瞎判。法官何止不懂文學藝術?他懂建築設計嗎?懂手術嗎?懂原子物理嗎?不一定。世上沒有全知全能法官,但萬事一旦到法律糾紛階段,則必須由法官來審判。法院是最後說理的地方。法官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判案子的。關係到某個事實的真相,除了一般證據的證明,法官當然還須重視相關專家的特殊鑒定。法律既沒有規定某個行業可以超越法律,法院就不能免除某個行業的訴訟。在一個民主法製國家,如果有什麼超越法律的特殊行業或特殊公民,會被認為是一個諷刺。

所謂“筆墨官司”,該以什麼方式打就以什麼方式打。誰也沒有超越法律行事的權利,包括小說家和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