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影射作家(1 / 2)

07 影射作家

在文學藝術界,有人聽不得“侵權”二字,一聽便火冒三丈,暴跳如雷;但他們寫作時,則是任筆之所至,隻顧自己痛快淋漓發泄,卻不大管涉及的人會受到什麼傷害。

人們先是對“小說侵權”之說無比憤怒。一些作家評論家認為,小說是創作,是“虛構”的,根本構不成對任何人的侵權,所以凡告小說侵權者,都是自動“對號入座”,是“無理取鬧”,是“不懂文學藝術”。

果真如此嗎?我看過這樣的小說:它把一個形象描繪得與現實中某個人幾乎一模一樣,包括二者的籍貫、出身、經曆、職務、主要事跡、家庭成員、社會關係等等,概莫能外,但就是小說人物比現實中人多了一些卑劣下流行徑。這令所有直接或間接認識、了解那現實中人的讀者一看小說,就知道寫的是誰,卻驚訝於那人何以還有那麼多卑劣齷齪的毛病,於是投之以鄙視。那麼“這個”無地自容的人便理所當然地要控告“小說”(是小說嗎?)侵害了他的名譽權;但小說作者及其辯護者則認定“這個人”是自取其辱,絕對不承認侵權。我反過來探問一下:如果有人將這位“小說家”的一切也幾乎是照相一般寫入一部“小說”,但又無端給以這位作家為原型的小說人物“虛構”許多惡劣品質,這位作家也能安之若素,無動於衷,不認為這是對他的一種人格侮辱嗎?

前幾年,上海作家張士敏在《榮譽的十字架》裏明顯影射誹謗全國勞模楊懷遠,被法院判以侵權。除了張士敏自有說法,當時竟有一百多位作家聯名呼籲,表示對判決不滿,而為張鳴“不平”,說什麼“今後小說沒法寫了”,至今仍有人為張叫屈(隻有德高望重的老作家柯靈冷靜地、條分縷析地批評了那些“聯名”作家無視法律的感情用事和幼稚舉動)。他們為什麼不設身處地替楊懷遠想一想呢?事實上張楊二位是有過“過節”的,這才有了張的影射小說,這一點連張士敏也承認。而楊懷遠除了利用法律替自己辯誣,他還有什麼更好、更體麵的辦法?也寫一部針對張士敏的虛構、影射小說?說什麼小說是“虛構”,而“影射”不足為憑,所以形不成侵權,這是沒有常識的狡辯。

美國小說《鍾的震顫》影射並侮辱公民吉妮女士,被法院判以侵權並罰以重金。魯迅在《理水》中以“烏頭先生”影射諷刺顧頡剛(《魯迅全集》裏注得明明白白),隻因刺到了要害,而“烏頭”其實也是那樣的一個典型,顧才無話可說。這些都是鐵的事實。你“虛構”,這是創作,別人不管;你影射,並且借此肆無忌憚地攻擊誹謗與自己有隙的無辜者,肯定為法律所不允。可咱們看,如今利用小說泄憤,更發展到明目張膽地步。南方某大學一位研究生,將其小說塑造的一個不光彩形象,居然直接取了與本校一位教授相同的姓名,教授憤而提出訴訟,有人仍以所謂小說是“虛構”,無所謂“侵權”來為作者辯護。試想如果允許如此指名道姓放肆誹謗侮辱別人,誰還有安全感?至於自己心虛而硬要“對號入座”的糊塗人或無賴,有沒有呢?有。如《阿Q正傳》一出,很多人都以為是罵自己,但他們有勇氣告上公堂嗎?如果告,才是真正地自取其辱、出乖露醜呢!反麵文學形象的魅力正如阿Q,它可以令很多有毛病的人“覺得”是指自己,但又怯於和無法承認或指證那形象說的就是自己。隻有拙劣而別有用心的作家,才會利用不高明的“文學形象”露骨地影射兼攻擊侮蔑一個“特定的私仇”。對此,一般讀者恐怕很少有愚蠢到沒事找事,主動“對號入座”的;而那受損害者,則不得不被迫控告作者侵害名譽權。

現在,據說連評論也一概不能說“侵權”了。評論是臧否,是直接褒貶,就是有好說好,有壞說壞;把握分寸不一定準確,但誣英雄為娼妓,還能叫批評嗎?可以說,評論的侵權與否是容易判斷的,因為它不但對被評論的作者作品指名道姓,而且有定論式的評價。我想任何一個能夠被稱為評論家的人,至少都應該具備辨別什麼是正常批評這點素養。

在鬧得沸沸揚揚的《馬橋詞典》案中,中央電視台把某地與一位雜文作家打官司的一個文化小官僚和韓少功相提並論,且對二者的訴諸法律均不以為然。其實盡管二者差異甚大,但他們的訴訟權利都不應剝奪。人們可以譴責那個當官的對待批評和對雜文作者袁成蘭的惡劣霸道態度和行徑,卻不能阻止他行使訴訟權——那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而訴諸法律總比濫用職權私設公堂文明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