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誰殺害了柯克·羅賓(3)(2 / 2)

現在請考慮一下其他事實。考慮一下在河裏找到槍這件事實。公訴方因為這個原因頗費唇舌地把被告困擾了一番。在荒野中謀殺的人把謀殺的用具扔掉,這樣假定合理嗎?公訴方認為合理,理由是這種人這樣做時一般都驚恐萬狀,失去理智。也許他們是對的。但如果他如此驚恐,他不會同時也把屍體給處理掉嗎?如果屍體扔進河裏,屍骨就不會在原地被人發現。如果被告畏罪而扔掉步槍但討厭觸碰他的犧牲品,那他幹嗎不把營地破壞掉呢?即使在犯罪時沒破壞掉,那他也可以在一周或一個月後破壞呀。這樣一個畏罪潛逃的人會直接去告訴受害者的母親,說他見到過她兒子嗎?請考慮一下本案最可能導致定罪的那個證據,即被告去麥克拉希太太那兒,告訴她說他見到了她的兒子。要想明智地考慮這一點,必然了解人性。

我們之中最誠實的人往往是最乏味的,而最不誠實的人則想像力極為豐富。公訴人剛才搔擾被告時,提醒我們在考慮這位小夥子的性格時記住這一事實。那就讓我們考慮一下吧。他父親和他繼母以及其他證人在所提供的無數小證詞時都無意識地證實了這一點,即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稱之為一個生性浪漫,愛撒謊的人。他生性喜歡吹牛皮,擺架子,他自稱寫過詩,博覽群書,一生大部分時間都在做夢。這就是土著人的性格。任何正常而又清白的人,如果親眼看見一個像這種正在被人追捕的罪犯這樣讓人吃驚的人,是肯定會告訴別人他的所見所聞的並告訴他見到的第一個人。一個生性浪漫,又愛撒謊的人則會把故事編得富於戲劇化,也就是說他會添油加醋,任意取舍故事內容,使之整個兒聽起來能夠激起最大的興趣。

不算托克,被告碰到克特之後遇到的第一個人是麥克拉希太太,她一聽提到她的兒子興趣就來了。被告知道,弗蘭克離克特不遠,因此會假定他講的故事離真實相去不遠。那麼,這樣一個人跟其母講這樣一個故事,還有什麼比這個更自然的呢?他幹嗎要講這個故事呢?不過是想引起興趣罷了,在滿足製造戲劇氣氛的願望的同時,也滿足把注意力吸引到自身來的願望。他沒跟他父親講這個故事,這從對大希林斯沃斯的交叉盤訊中就可以相當明顯地看出。他本來可以輕而易舉地告訴他,而不用害怕暴露真相。可他為什麼沒這樣做呢?因為這樣做得不到滿足。而在那兒,他能從對跟克特的一場遭遇的描繪,自己再誇大其辭地渲染一番中得到滿足。這件事很簡單,但需要對人性有所了解。

所有這些話“大喉嚨”都是以鴿子的形象說出來的,“咕咕”地講著邏輯,“咕咕”地講著道理,“咕咕”地說服著人。跟著,他悄悄地變成一頭公牛,頭一揚,腳輕輕一跺,說他現在要來對付本案最奇怪,也最重要的一點,即令人感到棘手的托克消失一事。他以這種形象出現不是要恫嚇人,而是要給人留下強有力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