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拒絕工作超過九小時的工人,當還有別人做十小時工作的時候,他要麼完全失業要麼甘願損失十分之一的工資才能就業。所以不管他怎樣確信縮短工作時間可以有利於工人階級,若非他非常確信所有的或大多數的別人都願效法,他樹立這種榜樣是違背自己利益的。但假使整個工人階級有了一般的協議,難道沒有法律許可就不會生效嗎?除非被像法律那樣具有嚴厲的強製執行的力量的輿論所迫,不然是不會生效的。因為不管遵守規定對階級集體會有多大利益,每一個人的眼前利益仍會破壞它,嚴守規則的人數越多,個人不守規則所獲得的利益就越大。如果差不多一切的人都將工作時間限為九小時,則那些選擇做十小時工作的人就會得到這種限製的一切好處,加上違反限製的利益;他們會以九小時的工作獲取十小時工資,另加一小時的額外工資。
我承認,如果大多數的人都堅持九小時工作製,就不會產生什麼害處:利益主要歸於整個階級,而那些寧願多做多得的個人也有這樣做的機會。這當然是一種所希望得到的局麵,假定可能實現減少工作時間而並不減少工資,同時還不致把該商品排斥於它的某些市場之外——這是在每一特定情況下的實際問題,而不是原理的問題——實現這種結果最為合意的方式應該是悄悄改變一般的行業習慣,通過自發選擇和普遍實施來縮短工作時間,而那些選擇不遵守的人們也有最充分的自由不遵守。然而,也許有許多人寧願以較好的條件工作十小時,使這種限製無法普遍實行:當有些人選擇這樣做的時候,其他的人出於需要也會立即這樣做,那些為了增加工資而選擇較長工時的人們,最後會被迫延長工時,工資卻並不比以前高。假定工作九小時正符合每個人的利益,並能向他保證所有的別人都會這樣做,還不見得一定能達到這種目的,隻有把他們所想象的相互協議轉變為處罰性的協定,並一致同意通過法律來實施,才能辦到……”
“個人最能判斷自己利益的這個原則,正如那些反對(這原則)的人所理解的那樣,應當證明政府不應當履行任何公認為應該屬於它的職責——事實上就是說政府根本無須存在。人們彼此不搶不騙是社會集體的也是個人的最大利益;但也並不是說根本不需要以法律來懲罰搶劫和欺詐行為。因為,人人不幹搶騙的勾當雖然符合每個人的利益,但當一個人放任別人來搶他騙他,而他卻不這樣做那就對他自己不利了。刑法之所以終究還存在,其主要理由即在於此,因為即使一致認為某種行為符合普遍的利益,但並非總能使堅持的這種行為符合人們的個人利益。”
在德語著作中,對國家確定了顯著的任務。李斯特部分地歪曲了放任主義支持者所提出的主張,並借以展開對放任主義的攻擊。他的論點,雖然決非完全不正確,但因這種曲解而受到很大的損傷。實際上,他有一些一般性的認辯很符合古典主義的觀點:
“難道在私人經濟中的理性和在國家經濟中理性具有一致性嗎?難道關於涉及民族和國家性質的問題,如關於後代需求的考慮,也是包括在個人性質之內的嗎?……諸如保衛國家、維持社會治安以及其他許許多多隻有借助整個社會的力量才能完成任務,當個人從事他的私人經濟時,他能考慮這是問題嗎?國家難道不應該為這些目的而要求對個人自由進行限製嗎?”
“再者,一個人知道得最清楚的隻是他自己的利益,他所竭力要促進的也就是這一點;但並不等於說,他一定總會促進社會利益……強盜、賊、私販、騙子……對於他們自己的事也是極端關懷的,但並不能因此說,這些人的個人活動是受到最少的約束的,社會就得到最佳的服務。”
“但是放任主義者也許要這樣回答我們說:‘我們所提到的……非私人經濟中那些有益無害的事業;國家對這些是無權加以限製的’。當然不應限製……但在世界一般貿易中確實是有益無害事業,就國家的國內貿易來說卻可能成為危險有害的事業;反過來說是如此……在和平時期,從世界主義觀點來看,海盜行為是非法行動;但是在戰爭中,政府卻支持這種活動……。”
“……放任主義者說:一國的財富不過是國內一切個人財富的集合,每個人的個人利益要比國家的一切規定都更能刺激生產和財富的積累,因此得出結論說,對於個人積累財富的活動,如果聽其自然,不加幹預,國內工業就能獲得最大發展。”
然而,德國理論家們恢複對國家學說的重視似乎主要是從格納開始的。德國學派跟他一起根據個人欲望與社會欲望的區別,來尋求判斷國家活動的正當性以及國家正當活動的特征等。克斯對此提出了比較適度的論點,他根據一種欲望能不能為一切社會成員所共有來加以分辨。在人人都想要有某種貨物或勞務的時候,政府就可以不侵犯每人的選擇自由地來供應它。當然,這種說法本身並不能作為擴大政府活動的根據,因為私人工業或許還能更便利地供應這種貨物或勞務。…其他的經濟學者,像科恩那樣,為了彌補這種空隙,提出了一種更明確的區別。他們說,一個國家的欲望與其居民的欲望比較起來很不相同,或許更為重要,所以應當由國家供應。私人企業通過供應個人的需要而不會照顧到國家的需要,因為國家的欲望並非與任何特定個人的需要都有聯係,而在一個完全未加規定的經濟中,從事滿足國家欲望的活動也不會為他們帶來金錢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