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目的必須是對它的全體公民提供利益,要是做不到的話,則國家對於那些既無動機也無道德義務去維護它的那部分人就是無用的。” “……國家的目的必須協有國家才能達到,也就是說,隻有通過最高權力一切公民的聯合才能達到的。如果公民的個人努力或其任何集體的努力就足以達到其目的,則國家就是多餘的。”
“……滿足所有這些要求的隻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安全……保障(公司)天生的和後來獲得的權利。因為一切公民都有這些權利,因此特定個人的權利就受到所有別人權利的限製;每個人都有權自由處置其自身及財產,如果他這樣做不侵犯其他人的權利的話。要想保證每個公民都有這些權利,就要求有足夠強大的力量去抵抗所有那些……企圖破壞的人,除了公民的聯合體之外,就不存在這種力量。”
斯托克並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闡述,有趣的倒是薩伊本人從以上分析中汲取了很多對政府職責所作的仔細的分析。雖然薩伊所作的腳注對斯托克的著作大加批評,而麥克庫洛赫認為他“寫作的態度很自負並有優越感,同樣犯有張冠李載、荒唐可笑的毛病”,在這種情況下,薩伊還是無條件地讚同斯托克的見解:
“著名的邊沁把民法刑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它的功用上……斯托克也把政權的合法性建立在同樣的功用原則上,引進了一個大革新。他曾提出,法律的基礎,不應建立在像神權那樣的模糊而有爭論的學說上,而應建立在一種生命力旺盛的原則上,這種原則必須在常識上講得通,並且建立在易於證明的事實上……”
薩伊在他自己的著作中,也聯係他對財政問題的分析來考慮政府的職能。與斯密不同的是,他對問題的每個更一般的方麵都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他對斯托克的建議作了詳盡的發揮,在此過程中幾次接近於現代的論點,即以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之間的差異為基礎的論點:
“要了解公共開支,就必須很好地熟悉社會的需要。除了產生私人消費的個人和家庭的需要以外,社會上的人還有一些共同欲望。這些欲望隻有組成社會的一切個人經過合作的努力才能滿足,在目前,隻有通過政府形式的組織,在所允許的限度內命令一切人服從,才能得到這種合作的努力。”
“當這種合作在一切情況下都有用且必不可少時,它對社會才是一種必要;要是政府從社會和財富則一切人因此而得到的福利會使他們願意支持,並不會對政府成立後他們被迫作出的犧牲有所遺憾。”
他在考慮那些促進通信和運輸的公共工程時寫道:
“……人們采用語言和文字作為彼此溝通的手段,但假如沒有辦法能生活在一起,這種手段也是徒勞的……社會交往的結果使人能成功地製造產品,在生產上引入了相當程度上的分工……他需要運輸……他的大部分產品並非是在消費地附近生產的。”
“交通運輸的物質工具具有的莫大重要性產生了促進其發展的社會興趣。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隻與那裏的交通工具成比例……”
“在我看來,在英國,人們太容易相信,如果一個公用建築、橋梁、運河、船塢等不能帶來足夠的收入以抵償利息和維護費用,就不值得建設。這裏產生的一種偏見是,它不讚成不吸引私人資本、而要求使用公家基金的公共建設……
“如果借口公共工程的利息和維護費用應由那些使用人支付,也就是說采用某種使用費的辦法,那就會阻止若幹人去使用它,奪去若幹人因這種使用而產生的許多間接利益……也就是說,剝奪了整個國家享有的建設的主要價值。”
“很多其它的公共建設也可以根據一般效用的理由而被認為是正當的……有些工程,即使其所帶來的利益對每個消費者的影響很小,而使他不能意識到,因而不願付出代價;但與此同時,這些工程影響了如此多的人甚至還包括他們可能從中獲得的享受,總起來便構成了很大的公共利益,對於這樣的工程,其費用應由整個社會償付。”
在他說了試圖列舉政府種種正當職能是需要有勇氣的話之後,薩伊又提出了一係列很類似配第和斯密的職能項目,在此過程中,出現了剛才所引述的關於公共工程的討論。他也把他的推理應用到其它公共事業的領域內,竭力主張教育公辦,其理由是:對個人的教育並不隻是有利於受教育者本人也有利於整個社會。他主張應該對技術研究和實踐提供政府資助,這也出於同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