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經濟理論與國家學說 (2)(2 / 2)

巴師夏抱有下麵一些不同的看法,這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當一種欲望具有那樣普遍和一致的特征,而使人們能把它稱作公眾的欲望時,就便於那些形成這種集合(不論是地區、省份和國家)的人們采取集體或選出有權力的代表機構來滿足這種欲望。”

他以下的保留意見聽起來幾乎是現代化的:

“一旦對某種欲望的滿足成為公共服務的主題,就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個人的自由和責任。個人不再隻靠自己的地位、財力、資源手段和倫理評價等自由地去獨自獲得這種滿足了,也不再按他所選擇的時間和選擇的物品來進行選購……假設他正需要麵包充饑,而提供給他的卻是他並不需要的教育或看戲等,這就可能把他那麼迫切需要麵包的想法克扣掉一部分。”

由此他得出結論說:

“我肯定當政府單獨采取暴力來幹涉行動時,隻有在這種暴力幹涉本身是合法的時候,它的行動才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暴力幹涉得合法,它就不僅不會犧牲自由,反而會使自由更受到尊重……。”

“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暴力才算合法呢?一種情況,我以為隻有一種情況——合法自衛的情況下。如果情形是這樣,那麼這種政府的基礎以及它的合法權限就都同樣被鞏固了。”

但是,他似乎覺得這樣還不夠,因為他又接著往下說:

“政府還有別的使命。”

“在一切國家中都存在一定量的公共財產為公民所共同享受——如河流、森林、公路,可惜在另一方麵還有債務。政府的職責就是管理這種公有領域內積極的和消極的工作。”

麥克庫洛赫用相當的篇幅來考察他所認為的政府的正當職責,一般說來,他認為某些人主張是特征的部分的論述,還顯得有些缺乏細致性,但無論如何幾乎沒有跡象表明他受到薩伊論點的較大影響。因此,他讚成公立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的普及,雖然他也曾遺憾地說:“就很少有理由希望辦這種教育了”。這主要是因為他相信讓窮人應以受恩施的形式來得到教育,並非因為對社會整體還可能有什麼利益。

他覺得:“也許除去郵寄業務這一項以外,政府再沒有哪個產業部門不能讓給私人經營”,又以為:

“政府撥款經營那些在私人不能或者不願從事的事業,都應該非常謹慎。對於這種目的的撥款比對政黨的獎勵好不了多少,幾乎總是不能帶來利益的花費掉。”

穆勒在所著《政治經濟學原理》中對這個問題所作的研討比他的任何前輩都更深入,他以宣誓他是信仰放任主義開始論證的,但在使用放任原則上他也似乎忽略了薩伊的好多分析。他讚成政府維持公路的論點是,由私人經營公路常常含有壟斷力量;他擁護普及義務教育是建立在公平的觀點基礎上,因為穆勒也像麥克庫洛赫一樣,覺得應該給窮人受教育的機會。在這兩個問題上,他似乎都沒有看出社會利益可能超過私人收益的這種關聯性。在標題為可能有必要“用公家幹涉來影響受益人願望的一些情況”一節裏,他的分析和這裏講的是如此地相似,使我覺得應當長篇引述。但應記住從剛才所談到的來看,穆勒似乎並未意識到他自己分析的全部意義。

他討論了他所認為的放任原則正確性的例外情況,並且提到被統治者方麵有知識不全的情況,其中包括兒童和精神病患者的情況,永久性契約的情況(穆勒在這裏說私人的長期期望特別不可靠,這也沒有抓住問題的要點),以及(聯合股份公司)代表權限的情況。然後,他寫道:

“我必須要求對第四個例外要特別注意,在我看來,它似乎是一個還未引起政治經濟學家足夠重視的情況。有一些事情是需要用法律來幹涉的,這不是要否定個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而是要實現這種判斷;要實現這種判斷,他們就須采取一致的行動,而一致行動隻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許可才能有效……我們假定——不管這假定是不是真實的,至少是可以假設的——工廠勞動時間普遍減少,比方說從十小時減到九小時,這有利於勞動人民,因為他們勞動九小時同勞動十小時所得的工資一樣或幾乎一樣。如果是這樣,並且工人們也確信應當這樣做的話,也許就有人說,那將會自發地采取這種限度了。我的答複是,除非工人集體彼此約束起來遵守,不然還是不會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