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經濟理論與國家學說 (1)(1 / 2)

現在我們準備把我們的討論總結為一種國家經濟學說的輪廓。要是把我們的討論描述為一種國家理性行為理論,而不是完整的國家理論,或許更為恰當。因為我們很少關心政府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能做些什麼實際的事,也絕對沒有考慮到國家該做些什麼這個論理性問題。多數的討論不如說是一種對境況的分析,政府在這種情況下,采取某種行動可證明是能夠幫助所管轄的人民達到其自身的目的。這就暗示不了政府某種權限擴大雖然看來是限製了人民的選擇和決定,但不一定對人民產生不利的影響,盡管在沒有這種限製時他們中的每個人都有可能在這種境況下從事對自己最有利的活動。

通過對這一篇所表述的各種特殊問題的分析,這種論點總的輪廓應該已經清楚了。在各種經濟成員的福利部分地取決於各自行動的情況下,人們追求自己眼前的利益就可能致使他們的行動與別人的利益發生矛盾。這類情況發展到相當普遍的程度時,經濟成員們就有可能發覺他們都是在忙於從事粉碎別人願望的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限製他們的行動以阻止這類情況發生,對彼此都有好處。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某種行動對每個人危害之大,使得他們可能完全自發地采取措施,從而全體都能免受其害。在無法依靠這種自發措施的時候,采取強製措施來使經濟成員的行動受到限製就對他們有利了。

上麵這種結論確實是純粹的語意重複,而在更具體的條件下加以考慮,它就會變得更難以想象。很難看得出用強製行動如何能夠改善處境,因為在這種意義上所指的改進,必須為受其影響的個體所樂於接受。如果隻對該集體的某些成員進行恐嚇,還相當容易看了其餘成員的改善情況;但如對集體的每個成員進行恐嚇,尤其是如果個人都因此而被迫修改其行動計劃,那麼這種改善就不再是那樣明顯了。

然而我們也指出了有一些可以想得到的情況,每人在這種情況下都認為正是這種改變的結果使自己的境況得以改善。應當注意到這一點對於政府學說的根本重要性,因為在政府的概念中,警察權力機構就變成了強製因素。如果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那麼任何實際的規定所有人或多數人有關改變現狀的立法必定對他們不利,以致完全合乎理性的民主秩序必定是一種無政府狀態。

常有一種很誘人的說法,一個有理性的個體總是從事最能增進自己利益的活動,因此對他活動過程的任何強製修改必定對他不利;在立論比較鬆散的消費者主權論的討論中也偶爾會遇到這種說法。然而,對於一個人的活動要麼限製要麼不限製,這種各趨極端的說法的確具有誤導性。本來這裏所講的限製活動的實質僅僅是指同時限製幾個個體的活動而已。排除這種限製與不限製的各趨極端的看法,考慮下麵三種較明確的說法,就可以幫助我們對這種情況的有關特點看得更為清楚:

[1]不限製任何個體的活動;

[2]同時限製每個個體的活動;

[3]同時限製除一個以外的每個個體的活動。

大概這個例外的個體(至少依據感情的依據)通常會喜歡情況[3]而不喜歡情況[2],但一般說來,情況[3]所代表的可能性並不是他能得到的,所以通常人們在暗中考慮的這兩種選擇,也就是說在[2]與[3]即限製與不限製之間的這一對選擇是不現實的。真正的選擇通常處於情況[1]與[2]之間。但在這兩種選擇之中哪一種更為合意,將隨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假如其他集體成員的行為明顯地危害一個人的福利時,如果其他成員能被迫停止這種行為的話,這個人服從旨在阻止他損害其他集體成員的強製安排將對他有利。

本書第一篇的分析應該指出了這個討論可以應用的不同場合,我們順便還可以提到政府正當職能的經典性列舉,隻要不存在專斷的意味,就很切合於這種框框。

為了把他們的論點表達得更明確,他們的某些說法就須這樣地表述,它似乎暗示出民主政府的經濟立法可能是,還必須常常是對所有的社會成員有利。這種印象顯然不是預期中的。在討論理想的意義時,就應該清楚了,政府的每一項決策都包含社會利益分配這種重要的問題在內。因為政府無論是出於自身目的還是出於權宜的要求,當其著手任何行動使既定的總利益的分配有了改變時,必定會給一些人帶來損害。即使這一改變是為了消除對理想的偏離,從而使每個人的處境都不比以前差,這樣做,實際上既不可能做到也沒有可接受的標準來這樣進行變革。因此,雖有可能消除壟斷對某種產品的限製從而有利於一切社會成員的辦法,但政府還寧願找機會去削減壟斷者的收入。同樣,理論上可以設想削減關稅不會給任何有關的人帶來不利,但實際上卻不能這樣做,因為受影響的人可能數量眾多且對他們造成的影響又那樣地難於估計,因此就有必要實施一種與分配效果無抵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