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偏離了帕累托判別標準的理想時,總是有可能誘使那些自身行為對集體利益造成損害的個體來改變他的活動以求改善處境。事實上,這就增加了集體的生產力。因為這意味著集體的每個成員都不僅可以取得與未改變以前一模一樣的份額,還會有剩餘。如果在這種餘額的分配中,用一部分來獎勵那些為了生產這種剩餘而必須改變其活動的人,那麼,自動轉變到理想的實現是合理的。
既然依據先前的假定,對每一個偏離理想的情況,事實上確實存在進行這種再調整的可能性,那麼在人們有理性同時補償安排的費用又不具抑製性的時候,再要說這樣的偏離總是不會消失,那就似乎有點荒謬了。
在存在很大數量的有關個體的時候,即使沒有政府幹預也有幾種辦法可以用來消除對這種理想的偏離(不過要注意,這都不是純粹個人主義的行為)。第一,可能有人或者一批人打算開始進行這種改變,但由於種種理由不能經常采取這種直接的行動。尤其在人數眾多而隻有少數人認為他們能對這項事情產生足夠的影響時,這種倡議並非在任何場合都能引起積極的響應。同時它還有由於組織者失算而至少喪失機會的風險。最後還可能遭到一部分人的抵製,這可能是出於對動機的不信任或對結果缺乏信心,或者還因為:假使別人被誘導照理想行事,他們反倒可以通過個人的單獨行動而從中得利。
在還沒有建立某種具體的協調製度時,要消除這種非理想的境況則會變得更加困難。這時每一個個體都必須憑著個人力量來行動,而一個人改變他所處的客觀環境的能力也在此時被限製了。
現在我們來考慮一種很極端的但未必不現實的情況:假設有一個由很多未按理想行動的個體所組成的大集體,並假定每個人的活動都對很多其他集體成員的福利產生不利的影響。這樣的個人有什麼辦法來改善他的處境呢?如果他單獨轉向采取理想的行動,結果隻會使自己的地位惡化。他可以找其他一些個體協商,要求他們同樣按照理想來行動,代價是由他來補償改變對他們的不利影響。但由於他是一個孤立的個體,這種做法也可能被證明不會給他帶來利益,因為集體內旁人的行動對他產生的不良影響不過是造成總的不良影響中的很小的一部分。
讓我們把問題中的個體叫做A,設B是行為不利於A的某個集體成員。由於假設B行為的不利後果分布到很多的集體成員身上,A就像所講過的那樣,可能隻受到一小部分的影響。在我們認為B的不利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壞影響總額在價值上超過他由偏離理想所獲收益的時候,A的損失就未必多於B的收益。如果B的收益的確超過A的損失,則A就不能夠利誘B轉向一係列合乎理想的活動中來。因此我們必須作出結論說,消除這種一般的不利處境的辦法,隻能是一切有關的個體共同采取行動。
我們現在找到了這種似是而非的見解的根源。我們已經看到一個由有理性的個體組成的經濟,是如何通過改變一種處境來改善每個人的命運的。隻要組成經濟的個體不會很快地達到行動的完全協調,剛才所描述的那種情形就很可能會發生。它們的主要特征是經濟中的個體成員將覺得用單獨行動來消除覺得不合意的境況顯然對自己不利。有關的個體中沒有人能在經濟中起到壓倒性的作用時,尤其會發生這種情形。這種使對理想的偏離得以堅持的最低必要條件很容易滿足——它隻不過要求在那些不依照理想來行為的個體中有一種人的行動產生的不良影響廣闊地分布於社會時,沒有一個人能利誘他改變原有作法。
城市的煙塵危害是一個特別能夠說明問題的標準例子,可以簡略地重述一下以表明它怎樣地適於這個分析。往往可以采取各種辦法減輕工廠企業對城市空氣的汙染,而采用的這些辦法對社會可能有絕對的好處。值得注意的是經營這些產生煙塵的工廠的企業家假使住在這個社區,則他們將和別人一樣,都遭受到他自己行為帶來的某些壞影響,他們每個人都可以促成自己的不舒服。但是一個企業家如果在自家廠內引進了減少煙塵的設備,卻未必能使別的企業家也像他這麼幹。他的那家工廠對總的大氣汙染如果很小,就可能忽略它的影響,如果有某個個體出錢補償每個產生煙塵汙染的廠家安裝除煙設備,那就等於他自家出錢負擔除煙設備的全部費用。因此即使製造煙塵者同時就是居民,也總不能把降低空氣汙染的事留給組成社會的個體單獨去做。如果認為消減煙塵的機會存在並從整個社會看來花用成本是合理的話,那麼就應當由政府來辦。
我們沒有理由說理想一旦達到了,個體再也無法改進他的境況,所以也就不會有使任何人去開始什麼改變的誘導。誠然,倡導改變不能對每個人都有利,因為這種安排當初是理想的,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從這樣的改變中得到淨收益。但是,雖然我們能夠很容易地描繪出一種穩定的理想處境,例如實現任何偏離的代價都令人望而生畏,也並不能暗示這種處境根本不會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