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柏格森的判別標準:為了應用這個標準,我們對社會如何看待圖10-1上不同點代表的有關個體一切可能有的福利分配,必須運用一種詳盡的社會估價。這裏一般包括了人與人之間的價值比較,它就是最卓越的社會價值判斷。這種對決定估價的說明叫做社會福利函數,可以用所有圖形上畫出的無差異曲線表示。隻有使無差異曲線從低處移動到高處的改變,才是一種進步。要注意,這個判別標準比帕累托的標準更全麵,同時也像它一樣,要求我們知道代表改變前後情況的一些實際所在點。但是根據帕累托的判別標準,怎麼樣也不可能判斷出什麼構成了一種合意的福利分配。
(c)卡爾多的判別標準:設以T給定初始情況,如果在新的效用可能曲線上有存在任何一點M,使X和Y都比以前好些,則這種改變就認為是一種進步。因為如果存在這樣的任何一點那麼可能使雙方都改變得稍好些,也就是通過從T到M的改變。卡爾多先生認為從T移動到M的可能性就證明從T變動到BB′上的任何點都是一種進步,即使改變到N點使Y有損失也是一樣。這一段論述表示卡爾多的標準暗中假定任何一條效用可能曲線上的一切點都是同等合意的,也就是將效用可能曲線當作是社會福利函數的無差異曲線。因為依據帕累托的標準,如果在BB′上存在著像M這樣優越於T的任意點,則BB′上的任意其它點也必須比T優越。
(d)席托夫斯基的雙重判斷標準:所論及的改變如果有像從點T移到點N的一種倒轉運動,那麼依據卡爾多判別標準,由於BB′上有一點M點比T優越,所以從AA′到BB′的改變就是一種進步。但由於AA′上有一點Q比N優越,所以從BB′回到AA′的改變也是一種進步。因此依據卡爾多的標準,這種改變及其還原都表示了一種進步。為了消除這種困難,席托夫斯基提出,依據卡爾多判別標準隻有從第一點起發生的改變是進步,同時假如變回去則是不合意的,這種改變才可稱為一種進步。
因此,如果這種改變,比方說,是從T移到R,則依據席托夫斯基的標準是一種進步,這是由於依據卡爾多標準從T移動到BB′上的任何一點都是一種進步,但由於AA′上的點都不能使X和Y比它們在R時好些,所以從R到AA′的移動是不合意的。另一方麵,我們依據席托夫斯基的雙重判別標準就不可以判斷從T移到N的運動。如果我們關於卡爾多標準所暗含的假設的論證是正確的話,那仍不能處理這種困難,因為如果把AA′上的一切點當作同等合意的點,BB′上的一切點也是同等合意的,那麼我們就不可以再使BB′上的點M比AA′上的點T優越,同時也不可以再使AA′上的點Q比BB′上的點N優越。因此,在效用可能性曲線彼此相交的時候,使用卡爾多先生的標準就會暗含矛盾。這是因為他把效用可能曲線當作無差異曲線來使用,而隻要無差異曲線彼此相交就會發生這樣的困難。
把卡爾多的標準局限於效用可能性曲線彼此不相交的改變,例如從曲線AA′移動到CC′的改變,當然可以消除這種矛盾,但這還是回避了基本的困難。因此CC′上的S點比R點所表示X的處境有了改善,對Y來說卻是有了退步。如果我們打算對我們所想的福利應如何分配表明一個立場的話,很顯然,那隻能在S與R之間進行抉擇,也就是說,隻有采用柏格森的判別標準。
最近利特爾形成了另外一種判別標準:隻有(a)依據卡爾多的判別標準,所作的改變的是還原而不是進步;(b)認為改變後的福利再分配是合意的,這種改變才是一種進步。換句話說,受損者肯定不能利誘得利者去反對這種改變,這種改變導致的福利分配又必須滿足考察者在倫理上的偏見。依據圖10-1,如果認為沿效用可能曲線AA′從Q移到T的運動是合意的,則從Q到M的改變依據利特爾的標準來判別將是一種進步。因為沿一條效用可能曲線移動就是利特爾所指的福利再分配,並可以認為M上的福利分配大致同T上的分配相類似。再者,M還居於AA′之上,因此在AA′上對這兩人來說,沒有不比M點上的處境更好些。因此,受損者絕不能利誘得利者回到AA′上,也就是說,絕不能回到Q上。要在實際上畫出完整的社會福利函數曲線或任何有意義的一段,一般是很難想象的;另一方麵,要斷定一種改變後的福利分配是否合意,似乎還須有一種辦法使其它的辦法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