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關於理想的含義(1 / 2)

現在我們來講前麵多次點到過的本質問題——我們準備怎樣精確地對討論中作為中心準則的“理想”這個名詞作解釋呢?我們曾把理想情況的定義定為:所討論的個體們行動發生的改變並不能增加他們用以追求碰巧為自己選擇的任何目標的效率。這一問題無須有倫理上的隱含意義。所謂集體的目的,也無非是指該集體成員們試圖改善自己的目標的追求的效率。

像上麵所講的那樣,在製定判別理想的一般標準時出現的困難在於集體目的概念的模糊性,因為不同成員可能有互相抵觸的或不相關的目的。隻有我們對於這些個體的不同意見,豐富了評價其相對價值或重要性的某種標準,即比較人與人之間效用的標準,這問題似乎才能夠解決。

卡爾多先生對這種判別標準提出過類似於我們一直在使用的方案,人們曾希望它能在很多情況下解決這種困難。大略地說,在卡爾多先生建議的條件下,任何潛在的變動都要經受以下的考驗,所有因革新受到有害影響的人應該詢問他,是否認為革新帶來的不便是最低(貨幣形式)的補償。同樣,也要詢問所有因革新獲利的人,估計他們最高願意讓出多少錢而又不至放棄已得的利益。隻要後者的總和大於前者的總和,就可斷定這是令社會滿意的革新。

我們發現卡爾多先生所講的革新,本質上在於斷定:“……假使境況變差的那些人的損失正好由於境況轉好的那些人的破費而得到補償,經過這樣的所得再分配人人的真實所得同以前一樣”,則可以認為社會的這種革新是無差異的(可以認為它的真實所得未變)。要注意,這個條件並不要求補償支付實際地發生。用希克斯博士的話來說:“一種‘可被容許的改革’必須……是一種意味著能夠在付出補償後,顯然還有淨收益的改革。隻要有這樣的改革,社會就不是處於一個最佳的境況之中。”

正如上麵提到希克斯的意見所表明的,隻要存在著“可容許的改革”的可能性,社會確實是可以為本身做得更好些的。如果我們讚成一種改革對任何人不帶來損失而且是一些人所期望的,那麼為了在某種意義上使處境最佳,就顯然必需排除這種可能性。但在這裏應用卡爾多先生的原理時要謹慎,因為隻要這種原理包含著一個必要條件,這就決不等於實現最佳經濟的充分基礎。因此,我確信很可能設想有一種使社會整體比以前情況更差的“可容許的改革”(對於這一點可在功利主義根據上而不是經濟根據上論證)。再者,我還是堅持,隻有對人與人之間的比較效用有了某種假定的判別標準,我們才可能始終如一地識別綿羊與山羊,合意的與不合意的“可容許的改革”。

由於卡爾多的方案並不要求因某種經濟現象而受到損害的人們,必須從因此得到的那些人取得充分的實際補償,我確信,這一關鍵性的特征嚴重地削弱了它的實用性。當建立了任何這樣的革新,不僅損失和獲利的貨幣價值能得調查,而且有實際支付的補償,我們就會正確地從這場交易中得出結論說,並沒有受到損失,至少,有某些人得到利益事實上我們將回到帕累托的判別標準:“考慮到任何一種有這種境遇的情況,並假定對它有了很小的偏離。如果集體中每個人的福利都因此增大了,那麼對集體中的每個人來說新局麵就顯然比舊局麵要好些,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每個人的福利都減少了,它就是不合意的。再者,如果有些人的福利根本不變,也並不影響我們的結論……依據這種考慮,如果有這樣的一種情況,隻要對它稍有偏離就不可能使有關的個人增加或使所有享有的集體福利不變,我們就把這種情況定義為最大集體福利”。

如果按照卡爾多先生的標準設想(但不要求)的補償事實上並沒有做到,那又如何?我們是否有理由假定一組個體用貨幣衡量的利得大於另外不同一組個體用貨幣衡量的損失,就認為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是得益?我們作一個很粗略的說明,假定因革新而得利的人都很富,同時所有的損失者都處於相當貧困的境況。然而我們有理由假定貨幣的主觀值並不因群體的不同而有差異嗎?富有的一組人的(貨幣)所得稍稍多於貧窮的一組人的所失,這種事實肯定不足以表明滿足與不滿足之間是已經真正地相互抵消了。確實看上去很有可能,等量的貨幣,它代表窮人損失的主觀價值遠遠大於它所代表的富人相應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