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在經濟理論家中有一種傾向,即把假想的完全競爭狀態作為順利運行經濟的一種準則。對於這種研究法,在形式上是不難論證的。其結果就等於(據上述第三章)證明:對於完全競爭,並且那種因規模上的經濟或不經濟而產生的邊際私人成本與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不存在的情況,理想的產量不是不可能形成的。此外(第三章第三節)還或明或暗地討論到,如果經濟活動真是到處都在完全競爭條件下進行,則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就不可能發生。因此,據說經濟上可能存有一種控製資源分配的原子製度,能同人們想象的任何精確的集中管理製度產生同樣滿意的結果。
這隻要求每個企業的指導者都照完全競爭的方式活動,也就是說,把他的產品按照等於邊際成本的價格銷售並隨同價格的調整使在數量上其總供給恰恰等於總需求。
根據第三章所用的前提而得出的這種看法形式上的正確性,現在似乎是無可非議的。隻要價格處處等於(社會)邊際成本,我們就必定會得到所定義的理想產量,因為任何兩個商品邊際成本的比率會等於其價格的比率,從而(圖3-1中的)轉換曲線也必然要與相關的社會無差異曲線相切。但是我認為,這種見解雖在指定的限度內可以說是正確的,但歸根到底隻能說是錯誤的,或者至少是一種誤導,其理由有一些已在本文各處有所揭示。
理想產量的整個概念,與消費者主權的概念關係很密切。消費者擁有主權的經濟,大概是依據他的偏好來決定各種貨物和勞務的相對產量的經濟。由於經濟中的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同時由於任何經濟過程對其成員福利的影響,大部分又是在消費(包括閑暇的消費)過程中實現的,因此可以近似正確地說:當消費者的需求完全統治了經濟的時候,它最有效地實現了成員的願望。
我們可以這樣看一看情況。每個經濟成員通過財富的分配,都會對社會一定比例的資源取得了支配權。某人擁有的資源是不是最佳的比例,可暫且不問。這是一個現行的所得分配是否合意的問題,因為缺乏可應用的標準,直到現在一直被忽略。這樣一來,該消費者如果有理性,又有一定的偏好尺度,那麼他在自由市場上用這種比例購置商品,就會使得他在其中任一商品上比方說多花一元錢,同把這一元錢花在別的商品上,將得到一樣的滿足。但如果價格是按照上麵講過的完全競爭體製來調整(所有的社會成本都等於價格),那麼價值這額外一元的任何商品,就會要求用相同數量的資源來生產。因此個人就會用這種方式安排他的消費,使得他所消費的任何商品增產量所使用的微小資源增量,同把這種資源增量改用在其他任何商品上,恰好得到同樣的滿足。換句話說,該消費者所支配的資源分配因而就會最合乎他的偏好。
再者,如果任何消費者的支配資源的效力,同任何其他人對其本人資源的使用無關;如果每個人所得到的滿足隻是取決於他所消費的貨物和勞務,那麼他就沒有理由去注意別人是否最能使其得到滿足地使用資源。因此,如果每個人使用的資源都對本人產生最大的滿足,其結果就是大概為這些或那些消費者所支配的社會資源,被使用得最符合於消費者整體的願望。
另外,假設任何一個人使用資源的效力部分地取決於別人各自使用其命令資源的狀況。價格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要求就暗示:對任何商品花了的一元錢,會命令生產該商品所必要的資源要有所增加。另外還可能在先前所使用的資源上增補(正的或負的)一部分,使其達到補償在後者效力變化所必需的程度。因此,當任何人改變資源的配置時,他事實上就會在這一過程中放棄或接受一定數量的資源,使其恰好(按照所要求的增減量)能補償其他每一個社會成員,使其既不比以前差也不比以前好。因此說,這種環境安排就是要使他的決定影響隻涉及他本人,他通過竭盡全力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會竭盡全力追求消費者的整個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