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一詞出現在歐盟憲法的早期版本的第一條,第Ⅰ—1款中,後來已被刪除。原先的那個版本是這樣寫的:“這個憲法將建立一個聯盟,它反映了歐洲人民和國家要建設一個共同未來的願望……此聯盟中成員國的政策應當互相協調起來,應當在聯邦製的基礎之上確定某些共同的權限。”最後的版本卻截然不同:“這個憲法建立了一個聯盟,它反映了歐洲公民和國家要建設一個共同未來的願望……在此基礎上,在成員國的授權下達成他們共有的目標。聯盟應當協調成員國旨在取得那些目標的政策,並當以共同體的方式運用他們被授予的權力。”問題是,這個憲法在多大程度上仍然算是一份聯邦主義的文件?有些人當然希望是這樣的。2001年12月,在拉肯召開有105名成員的憲法起草大會的時候,主持人宣布它的目標將是“政治聯盟建設”,這與9年前在馬斯特裏克創立的“歐州經濟與貨幣聯盟”相得益彰。拉肯會議之前,法國總統和德國總理發表的一個聯合聲明中,表達了大會應當將歐盟改變成一個“民族國家的聯邦”的願望。2002年1月,希臘總理更是進一步敦促“擴大後的歐盟必須引入一個成熟的政治聯盟,這個聯盟必須要有一套強大的政府製度和聯邦性質”的政策。
應當強調,就一些方麵而言,歐盟已經有了一個準聯邦的特點,這在法律領域尤為明顯。歐盟的立法占所有歐洲國家新出台的立法大約一半。歐洲憲法的Ⅰ—10條不過是重申了——也許還起到加強的作用——長期以來的一個既定的原則,那就是歐盟法的地位高於成員國的國內法。歐洲已經有了一個“人權公約”,它是由斯特拉斯堡的一個獨立的人權法庭來維持的。但是,歐盟憲法包括了一個新的基本權利憲章,這個憲章屬於歐洲司法法院的解釋範疇,這樣一來就提高了這個(位於盧森堡的)法院作為歐洲最高法院的地位。歐盟憲法也提議創立跨境犯罪的新類別,由此將歐盟的權限延伸至刑法領域。
如果隻從字麵上看,歐盟已經擁有許多人會認為一個聯邦才有的政治機構:不僅僅有最高法院,還有德國人所稱的聯邦參議院(即代表成員國政府的部長會議),一個國會、一個中央銀行,和一個永久官僚機構。歐盟憲法條約所構想的主要製度變化不僅在於為這個“初始聯邦”提供合法性,而且還賦予它實際的個性。因而,每季的歐洲理事會的任期不再由所有成員國接連擔任6個月,它將由理事會的成員選舉產生的個人來擔任,任期可達5年之久。相比之下,歐盟委員會主席一職由歐洲理事會指定,但要求獲得歐洲議會的多數選票以得到正式確認。這兩個位置哪一個將會以主導地位出現呢?鑒於歐盟委員會的會議開得更為頻繁,幾乎可以肯定是後者。在歐盟委員會裏也有一個專員擔任外交部長的職責。而目前,這個職務由兩個不同的人分擔著,其分工並不明確。
然而,憲法中最為含蓄的聯邦條款是那些清楚說明歐盟及其成員國,和成員國地區、地點各自權限的條款。僅有限的幾個領域的政策迄今為止是受製於我們所知的歐洲部長會議的有效多數投票權的加權體係。其他領域的決議則需要全體一致通過方可。換言之,隻要有一個成員國反對,議案就會被否決。憲法並沒有取締成員國否決權的做法,但是它將否決權的使用限製在外交政策、國防和稅收的決議上。有效多數投票權將在70個領域裏得到運用,包括移民和社會政策。新憲法的影響最大的條款中聲稱歐盟的權限不僅將覆蓋外交和國防政策,而且還覆蓋“成員國間經濟和就業協作”(Ⅰ—11與Ⅰ—14條款)以及“共同商貿政策”(Ⅰ—12條款)。它也授予歐盟“為達成目標和貫徹政策所需的任何”資金募集的權利(Ⅰ—53條款)。與歐盟手中將擁有的赤裸裸的財政大權相比,憲法對於國家主權本身——這裏指的是“權力授予原則”以及“權力分散原則”——的侵蝕,則實在有些模棱兩可。關鍵是,歐盟立法的倡議權仍將由歐盟委員會所壟斷。根據一項估計,歐洲部長會議上的有效多數投票權的擴展和改進將極大地增加歐盟委員會的提案生效的概率。
綜合上述所有這些原因,如果新憲法被其成員國所接受,歐盟至少將在實際操作中成為一個更接近聯邦的歐洲合眾國。
文化
毫無疑問,(實際上,這幾乎是一個老生常談)歐洲的政治文化正越發具有自我意識了,並與美國的政治文化日益分道揚鑣,甚至變得更加敵視美國了。2003年由皮尤研究中心做的一項調查顯示,法國、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國絕大多數人現在傾向於一個更為獨立的歐洲外交政策。這無疑是民眾普遍反對美國領導的伊拉克戰爭的一個結果。1999年—2000年間,在接受調查的英國人中,不低於83%的人對美國比較“有好感”;到2003年3月,這個數字下降到了48%。同時期在法國,美國支持率也減半了,從62%下降到了31%。在意大利這個支持率從3/4下降到了1/3,在德國則更是從原先超過3/4的比率下降到了1/4,西班牙則從一半人數下降至14%。戰爭持續期的短暫以及戰後對薩達姆·侯賽因政權所揭露出來的罪行雖然部分扭轉了這些趨勢,但總體沒有完全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