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500×5%+(1500-500)×10%=125(元)
2.5級超額累進稅率。
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
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製不合理的收入。
例如王教授出版一部專著,一次性獲得稿酬20000元,那麼他應納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20000×(1-20%)=16000(元)
應納稅額=16000×(1-30%)×20%=2240(元)
庇古稅——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
【經濟學釋義】
根據汙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排汙者征稅,用稅收來彌補排汙者生產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使兩者相等。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這種稅被稱為“庇古稅”。
【與讀者侃經濟】
庇古揭示出這樣一個問題:一個廠商的(私人)生產成本也許並不能反映產品所有的社會成本。當廠商生產產品時,他們考慮的僅僅是私人成本——勞動力,原材料以及必須購買的資產。但生產不可避免地要汙染環境,而這些代價卻是由那些既未生產又未消費的第三者來補償。在這裏,生產的社會成本超過了私人成本;其他人代替廠商和消費者承擔了產品的部分生產成本。
在這種情形下,僅依靠市場並不能實現最佳結果。我們擁有了過多汙染環境的產品。既然汙染成本被強加於第三者的身上而與廠商無關,廠商當然樂於采用會產生更多汙染的技術。這一切的後果是,市場體係造就了太多被汙染的空氣和水源,以及城市過度的噪音和擁塞。例如,鐵路的修建固然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但不可避免地也為鐵路周邊居民的生活帶來了不良的影響,對此,庇古主張鐵路應補償那些因火車的火花及煙霧危害而遭受損失的農民和其他財產所有者。如果這樣,他們將不得不更加小心並減少火車的運營數量。這樣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將不再矛盾,外部性被內部化,或變成經由鐵路運輸的商品成本的一部分。
按照庇古的觀點,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一致,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因此,糾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隻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與相應的社會成本和社會利益相等,則資源配置就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這種糾正外部性的方法被稱為庇古稅方案。
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采用的“誰受益,誰投資”的政策、環境保護領域采用的“誰汙染,誰治理”的政策,都是庇古理論的具體應用。
西方發達國家利用稅收政策來加強環境保護始於20世紀70年代。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征收硫稅。從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據主要能源產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計算征收。碳稅最早由芬蘭於1990年開征,碳稅一般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設計定額稅率來征收的。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應用經濟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這方麵,丹麥堪稱楷模。推行生態稅收製度不僅有效地保護了丹麥的環境,而且為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發展積累了資金,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使丹麥在歐盟國家中成為經濟增長率最高的國家。
許多國家的探索和實踐證明,利用稅收手段治理環境已經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控製,環境質量有了進一步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