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最正當的“劫富濟貧” (2)(3 / 3)

3 所得額在2000—3000元部分 15 150

4 所得額在3000一4000元部分 20 300

5 所得額在4000一5000元部分 25 500

采用超累稅率的稅額可依照超累稅率的定義計算如計算所得額為2500元的應納稅額。

1.1000元適用稅率5%:

稅額=1000元×5%=50元

2.1000~2000元部分適用稅率10%

稅額=(2000-1000)×10%=100元

3.2000-3000元部分適用稅率15%,2500元處於本級:

稅額=(2500-2000)×15%=75元

應納稅額=50元+100元+75元=225元

但依照定義計算的方法過於複雜,特別是征稅對象數額越大時,適用稅率越多,計算越複雜,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

因此,在實際種,采用速算扣除數法。

應納稅額=用全額累進方法計算的稅額-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全方法計算時采用的稅率即是征稅對象全額在超累稅率表所處等級的稅率。

這種計算方法的出發點,是全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簡單。按全額累進方法計算的稅額,比超額累進方法計算的稅額要多一定的數額,這個多征的數是常數,就是速算扣除數。

計算所得額為2500元時的應納稅額。

用全額累計法計算的稅額為:

2500×15%=375元

用超額累進法計算的稅額為:225元

速算扣除數為

375元-225元=150元

用速算扣除數法計算的超額累進稅額為

25000元×15%-150元=225元

一般認為,稅收是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易憲容研究員認為之所以會在短時間內出現眾多巨富,關鍵在於由於種種原因,社會民眾的大量財富被輕易地轉移到少數人手中,易憲容將其稱之為“掠奪式經濟”。以房地產業為例,開發商往往借助權力以低價從普通市民或農民手中占得土地,“開發”了之後再以超高的價格賣給消費者,房地產業就是通過這種掠奪式的方式發展起來並讓整個社會財富聚集到少數人手中的。

那麼,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對富人征收“累進稅”應不應該呢?完全應該。經濟學上有一條稅收原理叫“支付能力原則”。這一原則認為,人們納稅的多少應該與他們的收入、財富或支付稅收的能力相關聯,其目的在於符合那種社會、是合適的和公正的收入分配。簡單點說,當一個社會的基尼係數突破了0.4的警戒線時,這種分配格局就被認為是“不合適和不公正”的,政府就應該加大對富人的稅收征管力度,以調節分配差距。

從長遠的角度看,如果貧富差距能夠被有效抑製,社會穩定得到了保證,富人將成為他們所交納的“累進稅”的最大受益者,因為他們避免了在社會失序的情況下被清算的命運。

總之,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通過征收“累進稅”來調節貧富差距是合理的,同時也是非常溫和的社會政策,其社會後果是真正意義上的“帕累托改進”,即所有的社會階層都將從這一措施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