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首日。與圓滿日。上供儀如常。唯當各用一疏。疏語應切合所講經義故不備。
證義曰。律中謂五夏已前。專精戒律。五夏已後。方乃聽教參禪。故我釋尊廣說經律。旨歸拈花。至於法流東土。亦先經律而繼禪宗。可見經律與禪宗並重。住世模範。所以冬參夏學。相須而不相違也。今之禪宗。於經律二者。漠不留意。誤矣。至聽經學律。須明五要。第一要信諸佛境界。吾人各具。本無差刖。不生退怯。第二要會歸自己。不可說食數寶。第三要虗心樂善。稍有長者。皆師友之。所謂擇其善者而從之。無友不如己者。第四要悲湣一切。凡堪以此意相警者。不惜苦口。第五要恕人責己。人不如法。發哀湣心。勿見其過。若自生放逸。長憍慢。則斷斷不可。每見世人。欲學經律入講肆者。有種種障難。汝今遇良緣。反慕浮淺。豈不惜哉。又凡講經者。須會佛祖意。莫隻依文解義。反障學者見地。當知代佛宣揚。人天矚目。不可忽也。按正法念處經說。凡人間講經。受戒。修道。證果。及舉行佛事。從地神報空神。如是展轉上報三界諸天。乃至諸佛。禪宗秘要雲。隨餘法師講維摩經。有李錄事者。死後。其鬼時依附人。共人言論。師問曰。今講此經。感何人聽。答曰。自人頭已上。便是鬼神。上及諸天。重級充滿。然見諸天。聞法師酒氣。皆回麵而聽。餘。即悔過。不復飲。鬼又曰。非唯此會獨感諸天。但有法事。無不來降。據此。凡作法事。允宜誠敬。
講堂規約(凡一十二條)
夫禪之與教。非有二也。教為禪詮。禪為教髓。執文義而守詮。禪亦為教。離文義而契心。教亦名禪。即行儀以彰真如。依模範而成妙道。善財遍法界參求。釋尊示有學成覺。為參學標榜。作後昆楷模故知由信解以行證。因開示而悟入。典至重矣。非有條章。莫由持守。謹列於左。幸各式遵。
講經期內倘有破根本戒者。飲酒放逸者。諍人我是非者。毀謗講法。及法師同學等者。以上若犯一法。即擯出院。 託故在外閑遊。及應經懺者出院。 不隨眾者罰。 出入衣冠不正者罰。 每日早粥後。聽經者到大殿。搭衣誦本經一卷。或禮懺一時。以求消障增慧。 每日小食後。請師講經。須齊到聽講。講大座經。三回不到者出堂。 別經雜典。槩不許看。違者出堂。 預日先細閱大座所講經文。庶聽講時。易於領會。有不解處。下座後請問。如懈怠不看。聽講時。昏沉放逸者出堂。 聽經須解義。可期開悟。隻圖消文。而不解義。決無悟期。若並文亦不消。隨行逐隊。虗應故事者出堂。 講小座。先鳴鐘三下。內外俱到。倘小座講錯含糊處。不得戲咲輕慢。有貢高不聽者罰。 講小座人。上方丈告座。乃至大眾前。總告座。大眾亦同站班。當值一人亦上香。小座人須回禮至講完後。仍如前告座。 每日輪次小座外。抽籤講小座。以驗日進。除真愚鈍者。
以上條約。各宜遵守。有疾病者。或尊客等隨喜聽者。不拘常例。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附座主條約(凡九條)
夫講堂規約。皆學人事。竊謂座主。亦有當守之則。當悉之義。良以講經一事。乃代佛宣揚之時。人天拱聽之地。理宜敬慎。昔阿難結集法藏。登座執筆。感得相好如佛。集經講經。其義一也。是非遠離諸過。豈易為萬一之稱哉。故約例九條以肅威儀。以昭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