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尹宣先生的翻譯遺作《聯邦論》(舊譯《聯邦黨人文集》)麵世。這本書必定不會是二〇一〇年法學類書籍中銷量最好的一本,但卻應當是最為重要的一本。
《聯邦論》一書之所以重要,首先在於它是我們研究美國憲政不可不讀的一本書。它既是對美國憲法最權威的解釋,也是二百年來美國政治發展的理論源泉。
一八七六年美國各邦民眾看到的是一個內容無比簡約的成品憲法,對其中細節及原則並不明晰。製憲會議之後,十三邦中許多人民,包括部分重要的製憲會議代表在內,對憲法仍有抵觸之意,憲法的批準成了一大難題。
在馬薩諸塞,製憲會議重要代表喬治·梅森因憲法中沒有包含權利法案條款而號召本邦人民反對批準憲法。但馬薩諸塞還不算壞的,最終還是經由妥協批準了憲法。紐約邦的局勢就複雜了。製憲會議時,紐約邦的三個代表中有兩個反對成立聯邦,抵製製憲會議,中途就返回紐約了,隻剩下漢密爾頓一人出席。根據紐約邦的授權規定,漢密爾頓一人不能代表紐約投票,因此漢密爾頓作為製憲會議代表一直被晾在一邊。製憲會議後,紐約邦的反憲法力量占據上風,但其中的紐約市卻作為支持憲法的力量領先,支持者甚至威脅如若紐約邦不批準,紐約市就脫離紐約邦成立獨立一邦加入合眾國。
在此緊要關頭,漢密爾頓聯合麥迪遜和傑伊共同撰寫係列文章,闡述聯邦憲法精神,宣揚聯邦主義政治理論,加深了美國民眾對聯邦憲法的理解,有力推動了各邦對憲法的批準進度,同時也在紐約邦凝聚了共識,避免了分裂。由於該書的三位作者都是美國開國先賢,參與了美國獨立、製憲及建國的過程,所以該書對美國憲法原始含義的解釋具有權威地位。如托馬斯·傑斐遜所言,《聯邦論》是“對政府原則最優秀的闡述”。
美國建國之後,其憲政製度的發展主要圍繞兩大問題展開:其一,聯邦權力和地方各邦權力的界限問題;其二,政府權力和人民權利的界限問題。製憲之時,地方各邦的政治地位及經濟實力高於聯邦。在之後的兩百多年中,聯邦權力逐步擴大,地方邦的權力相應縮小。在聯邦政府逐步壯大的過程中,《聯邦論》貢獻良多,它所闡述的聯邦主義政府原則,正是聯邦擴權的理論源泉和司法判決的法理基礎。
在一八一九年的馬卡洛案中,最高法院判決聯邦政府有權設立合眾國銀行,各邦政府不得幹涉。在判決中,首席大法官認為:“聯邦政府雖在其權力方麵受到限製,但在其行動範圍以內卻是至高無上的。”馬歇爾是一個堅定的聯邦主義者,他的這一論述在《聯邦論》第四十篇可以找到淵源。在該篇解釋憲法中的“必要和適當權力”含義的論述中,麥迪遜寫道:“毫無疑問,實施各項一般權力時,所需的所有具體權力,通過不可避免的推斷,全部歸於政府……既有需要實現的目的,就要有得到授權的手段;無論如何,一旦為做一件事而授權一項權力,就包含著做這件事所需要的所有具體權力。”在後來的大蕭條中,羅斯福正是借助這些理論,前所未有地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
較之商務印書館的舊譯本《聯邦黨人文集》,《聯邦論》在文字風格上改變很大。尹宣先生在序言中特別說明,由於“三位作者都是文人,都注重英文的結構美和音韻美”,因此翻譯時不能接近口語,要防止“質勝文”。為了使譯著達到原文所具有的文字韻律,尹宣先生甚至聘請學生定時朗誦《古文觀止》和《紅樓夢》,就是為了“尋找並使自己處身於漢語的音樂感之中”。
讀新譯《聯邦論》中的文章,確實感覺沒了舊譯《聯邦黨人文集》那種“質勝文”的複雜長句所帶來的閱讀困難,字裏行間氣勢恢宏,每篇文章都像一篇精心準備的演講稿。例如第十五篇《聯邦已臨近全麵崩潰》一文。漢密爾頓在論及美國麵臨的“喪權辱國”局麵時,一口氣拋出九個嚴厲的質問,緊接著連用七個“可是”引出孱弱聯邦所麵臨的屈辱,讓人讀了如醍醐灌頂。這種風格很有煽動性,很符合論戰文章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