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默念雲。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上偈念一遍。下呪當念七遍。其入廁洗淨去穢。各各有呪。詳如餘處。清規雲。按大藏纓絡經雲。夫登溷者。不念此呪。假使十恒河水。洗至金剛際。亦不能淨。律中小遺。亦洗之。然後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不淨汙身汙衣。受禮禮他。皆得罪。小解時。須在缸邊。不得向缸中解作聲。及臭氣薰人。褊衫是襯法衣。禮敬之服。故不宜著小便也。偏衫。原非佛製。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請僧入內供養。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遂作偏衫。施綴於左邊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為偏衫。今隱覆肩衣名。通號兩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須開後縫。截領。方合原式。
睡臥第十四
臥須右脇。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脇臥。
凡臥須安枕。或曲肱為枕。不得頭著席。仰是修羅臥。覆是餓鬼臥。左脅是貪欲人臥。沙門應如師子王臥。順身右脅著席。累足合口。頭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至後夜即起正座。思惟己業。亦不得齁聲臥。雲何如師王臥。謂一切獸中。勇捍堅猛。師子最為第一。出家人。亦以發勤精進。勇捍堅猛最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故名吉祥也。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為防惡人。恐有梵行難。故聽同室也。
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
同事。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麵。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掛。
附 不得脫裏衣臥。
裏衣。是近身著者。若上若下。皆名裏衣也。
不得牀上笑語高聲。
前誡禪堂中臥語話。此誡房中睡時語聲。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擕溺器過。
聖像是佛菩薩像。或羅漢祖師像。溺同尿。小便也。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交頭是雜話之端。彈垢則臭氣熏人。大律雲。若毛髮。爪甲。涕唾。皮血。餅果。毒藥。著火中。皆得罪。清規雲。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烘焙與太久。皆妨礙他人。箴規雲。淨髮圍爐。禮宜謙讓。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問訊。謂發言詢問。生年戒臘。及興居安利否。學業日進否。若有得失言語。即乞歡喜。不得經宿。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雲。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入時預告。免彼有失儀倉卒。滅時預問。慮他須用。亦不得釘破墻壁掛燈懸物。果報如僧護經說。時時須檢點火燭。勿令失誤。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口吹即失儀。復令臭氣熏人。及傷食火之蟲。亦不得以手風扇滅。當用物折去殘炷。徐隱油中。高聲則動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經雲。八福田中。看病為第一。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以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雲。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便利唾吐。三有慈湣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營湯藥至瘥或終。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生歡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嚮。及高聲語笑。
嚮同響。物應聲也。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謂無事之故。不得輕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
異座謂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別。座必須分。故也。
不得為非時之說。
謂非宜說法之時。則不應為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謂不得論說其是非好惡。及彼形貌也。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書以達意。疏以陳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縫補。洗浣即漿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慚染。及招譏謗。故不聽也。
不得手為淨髮。
謂不得親手。為其剃髮。成範雲。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廚教作美食。非師差使。縱過尼寺門。不得擅入。
不得屏處共坐。
一生漸染。二令他疑謗。
附 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
單進則令他譏議。送禮即非出家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