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五泄之要法也。
此總結上文。言當審其在腑在髒。淺深久暴。推源而治。故曰要法也。
五十八難曰。傷寒有幾。其脈有變。不。然。傷寒有五。有中風。有傷寒。有濕溫。有熱病。有溫病,其所苦各不同。
傷寒有五者。指五病俱統於傷寒一門。而分其所苦之不同也。風為陽邪。寒為陰邪。故先列中風,次列傷寒。寒者。皆冬月之正病也。濕溫發於濕土之令居多。熱病發於盛夏。溫病即仲景傷寒經中春溫病也。乃見前之五邪。從本原來。非此之傷寒熱病。故各立其法也。注家以疫症指此溫病,非也。
中風之脈。陽浮而滑。陰濡而弱。(陰陽即尺寸脈下同)濕溫之脈。陽濡而弱。陰小而急。傷寒之脈。陰陽俱盛而緊澀。熱病之脈。陰陽俱浮。浮之而滑。沉之散澀。溫病之脈。行在諸經。不知何經之動也。各隨其經所在而取之。
此發明上文五病之脈。上四病之脈。本文自明。此獨論溫病之脈。行在諸經者。經言溫脈必行於諸陽。然不知在諸陽何經以動。動者。脈盛也。諸陽。三陽也。各隨其經取之者。刺之也。
如仲景雲。太陽病至七日以上。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
先刺風池風府。即此義也。
傷寒有汗出而愈。下之而死者。有汗出而死。下之而愈者。何也。然。陽虛陰盛。汗出而愈下之即死。陽盛陰虛。汗出而死。下之而愈。
陽虛者。邪實於表。而表之陽氣虛也。陰虛者。邪實於裏。而裏之陰氣虛也。此即邪實正虛也。在表汗。在裏下。此定法也。
寒熱之病。候之如何也。然。皮寒熱者。皮不可近席。毛發焦。鼻槁。不得汗。肌寒熱者。皮膚痛。唇舌齒槁。無汗。骨發寒熱者。病無所安。汗注不休。齒本槁痛。
傷寒一門。最為關係。故首節先定其名。示後人不得紊亂。次節明風濕寒熱溫五證之脈。三節言傷寒表裏自有一定汗下之法。不可誤行。此節明當汗當下之義。寒熱病者。即傷寒中風之總名也。皮寒熱者。即仲景所謂太陽之表。風用桂枝湯。寒用麻黃湯。汗之而愈。肌寒熱者。即仲景所謂邪在半表半裏。用小柴胡湯。和解而愈。骨發寒熱者。裏發寒熱也。即仲景謂正陽陽明裏症。用承氣湯下之而愈也。乃見先聖後聖。其揆一也。
中峰雲。苟非明達仲景者。未能明達此義。
五十九難(誤列四十二難)曰。人腸胃長短。受水穀多少。各幾何。然。胃大一尺五寸。徑五寸。長二尺六寸。橫屈受水穀三鬥五升。其中當留穀二鬥。水一鬥五鬥。小腸大二寸半。徑八分。分之小半。長三丈二尺。受穀二鬥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回腸。(回腸即大腸)大四寸。徑一寸半。長二丈一尺。受穀一鬥。水七升半。廣腸(廣腸一名直腸)大八寸。徑二寸半。長二尺八寸。受穀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故腸胃凡長五丈八尺四寸。受水穀八鬥七升六合。八分合之一。
此腸胃長短。受水穀之數也。
肝重二斤四兩。左三葉。右四葉。凡七葉。主藏魂。
肝本兩大葉。左三右四者。小葉也。
心重十二兩。中有七孔三毛。盛精汁三合。主藏神。
脾重二斤三兩。扁廣三寸。長五寸。有散膏半斤。主裹血。溫五髒。主藏意。
肺重三斤三兩。六葉。兩耳。凡八葉。主藏魄。
腎有兩枚。重一斤二兩。主藏誌。
膽在肝之短葉間。重三兩三銖。盛精汗三合。
胃重二斤十四兩。(其長廣容水穀之數與首節同故不錄)小腸重二斤十四兩。左回疊積十六曲。(其廣長容水穀之數與首節同故不錄)大腸重三斤十二兩。當臍右回疊積十六曲。(其長廣容水穀之數與首節同故不錄)膀胱重九兩二銖。縱廣九寸。盛溺九升九合。
口廣二寸半。唇至齒。長九分。齒以後至會厭。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舌重十兩。長七寸。廣二寸半。
咽門重十兩。廣二寸半。至胃長一尺六寸。
喉嚨重十二兩。廣二寸。長一尺二寸。九節。
肛門重十二兩。(其長廣容水穀之數與首節同故不錄。)此章備細發明髒腑之形者。是發明內照之法也。其所以知之者。聖人之全知全能也。內經雖有岐伯曰可剖而視之之句。此不過釋疑問之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