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
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二審和再審法院多次提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頒布的《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從該通知的內容來看,其目的在於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但是從目前社會的發展實際來看,這種維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做法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例如,在土地承包初期,由於生產負擔較重,農民耕種土地的收益不大的情況下,許多農戶沒有簽訂或者簽訂後放棄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是隨著農業生產收益的增加,因此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許多農戶希望能夠再次訂立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這些農戶變可能無法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
因此,本案中二審和再審法院均支持了盧某的主張,維護了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穩定,但是事實上也使得張某無法獲得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機會。
四、本案對我們的啟示
(一)重視新增人口對承包土地的需求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發現農戶對土地的需求時十分強烈的,同時作為新增人口對承包土地的需求也應當值得我們的關注。根據《土地承包法》第28條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在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調整土地時,應當將這些土地用於調整承包地;在因出生、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時,應當將這些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口。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在目前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將集體預留的機動地、經開墾等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既有利於保持已有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也有利於解決無地少地農民的土地問題,符合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發包方應當將這些土地嚴格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目的,不得隨意將這些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出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可以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
(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機動地是發包方在發包土地時,預先留出的不作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於解決承包期內的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的人口。預留的機動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掌握,或由集體暫時統一經營,或短期承包給某些農戶。預留機動地曾是農村土地承包中的靈活做法,一旦發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機動地來解決,不必進行土地調整,既解決了無地農民的土地問題,也有利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主要指通過開墾未利用地,滿足新增人口對土地的需求。但是,在開墾荒地時特別要注意依法進行,開墾荒地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39條規定:“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的情況。承包方自願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規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因從事非農業產業、進城務工或者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等原因,不願繼續耕種土地,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情況。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也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二)保障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措施
1.明確新增人口可獲得承包地的條件
新出生人口、嫁入人口、外來遷入戶等新增人口中,有資格獲得承包地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2)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人口生死相抵未出現淨增人口的,新增人口可視為有承包地人口;婦女在嫁出方有承包地的,可視為有承包地人口;外來遷入戶未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屬無承包地人口。
2.努力擴大可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麵積
主要措施可以包括:第一,積極開墾、複耕土地。可用於開墾、複耕的土地主要有荒地、廢舊窯廠、空心村廢棄的宅基地等。第二,鼓勵自願交回承包土地。承包戶中有死亡、遷出人口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協調,使承包戶自願交回承包地並形成書麵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給自願交回承包土地的農戶一定經濟補償的辦法,鼓勵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第三,依法收回應收的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應依法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城鎮戶口的,發包方應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婦女嫁入方已分配承包土地,嫁出方應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的土地應在承包期滿後收回。
3.嚴格執行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獲得可用於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後,進行發包時,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依照程序進行發包、確權、承包證書的變更。對於通過開墾、複耕不利於分戶承包的地塊,可將地塊依法整體出租,其收益按新增人口應得比例分給新增無承包土地人口,多餘的留歸集體。
4.鼓勵承包土地依法流轉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農戶之間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特別要動員撂荒承包地的農戶,將承包地自願轉包、轉讓給人多地少的農戶,緩解人地矛盾。鄉鎮和村兩級要搞好協調工作,實現最大限度地抵償轉包、轉讓。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在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的成員或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後,可給予承包地流轉受讓方適當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