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為實現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而對共有部分實施的符合建築物需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那種認為對共有部分任何使用都必須征得全體共有權人同意和許可的觀點,顯然將共有權推向了極端,悖於社會實情,也不利於發揮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效用。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離的統一結構體關係,業主為達到對專有部分的使用,往往需對共有部分進行必要使用。這在樓梯、走廊等共有部分的使用上體現得尤為明顯。但各區分所有權人(包括使用人)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方式必須合理,不得違背該部分的目的、性質及構造而為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功能的行為,不得改變該部分的設施和結構,不得損害業主的共同生活秩序。
三、本案對我們的啟示
(一)業主應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使用作出約定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於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為了避免在以後使用過程中發生糾紛。業主應當對共有部分的使用作出約定。本案的糾紛在於,徐某和甲公司裝修外牆立麵的行為沒有得到業主委員會的認可,進而發生的糾紛。在二審的過程中,業主委員會向法院提交了業主大會對外牆立麵使用的決議和外牆立麵的使用方案,但是上述的證據材料作出的時間均發生在裝修行為之後。也就是說在發生爭議之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才對外牆立麵使用作出決議,這些決議能否對抗徐某和甲公司的行為還有待商榷。因此,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業主應當盡早的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使用作出約定。
(二)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物權法》第78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條是關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的規定。業主大會是業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組織,是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業主大會依據法定程序作出的決定,反映了建築區劃內絕大多數業主的意願。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實施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其作出的決定,對業主應當具有約束力。當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一致時,業主應當服從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但是,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不違背社會道德,不損害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決定,上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否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沒有約束力。《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過全體業主。
(三)除業主外業主委員會對於爭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實踐中,也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不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某些決定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對於這種情況,《物權法》第78條第2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物權法》的這一規定賦予了業主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
同時,《物權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侵害行為,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處理:第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第二,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共同受到侵害的業主,推選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本案而言,業主委員會認為徐某和甲公司對大廈外牆立麵的裝修改變了大廈外牆立麵的顏色,更改了大廈的外觀是對全體業主利益的侵犯。事實上,保持整體建築物外觀上的美觀不僅可以給區分所有人帶來精神上的愉悅,而且還會增加區分所有人住宅的經濟價值,所有區分建築物整體上的美觀涉及全體區分所有人的利益。這就要求每一個區分所有人行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權利時,負有不得影響或者破壞整體建築物外觀的義務。因此,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起訴並無不當,法院最後也支持了業主委員會的主張,要求徐某和甲公司恢複大廈的外牆立麵。
(四)業主應當合理使用建築的共有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是一種不可分割、隻能隨同專有權的轉讓而轉讓的權利。權利人有權按照共有部分的種類、性質、構造、用途正當使用共有部分,有權分享整幢房屋或者房屋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有權製止對整幢房屋或者房屋共有部分的任何侵害。
在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權利狀態下,由於整幢房屋以及房屋內的所有共用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全體區分所有人需要對整幢房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他們在此與一般的共同共有不同,可以形成一種團體性的法律關係。因此,業主除了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外,在實踐中還應注意履行應盡的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業主負有的義務主要體現在:維持共有部分現狀,不得請求分割;維護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狀態,不得侵占、改動或破壞;負擔合理分攤的維護共有部分正常使用狀態,不得侵占、改動或破壞;負擔合理分攤的維護共有部分正常使用所需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