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為軍事服務的經濟政策
蒙古帝國在半個世紀的時期裏,橫掃東西數千裏,建立了橫跨亞歐的大帝國,靠的不是強大的經濟滲透,而是凶猛的軍事征服。忽必烈在治理漢地以及當了皇帝後,雖然比其祖先更自覺地意識到了發展經濟對鞏固政權的重要性,並在其統治初期實行了一些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措施,但在其統治的中、後期,對老百姓卻強行聚斂,對擄掠和剝奪更加重視,反映出在其思想深處,仍然繼承和固守著蒙古草原貴族的傳統思想,而且把發展經濟、聚斂財富,用來為其進一步軍事擴張服務。所以,從根本上說,他並沒有把發展經濟作為穩定社會、壯大國力、鞏固政權的根本方針,而是以發展經濟服務於軍事擴張,把聚斂財富作為滿足蒙古貴族的需要,換取蒙古貴族對他支持的重要手段。這種經濟思想,就是使元朝在他統治的後期,很快就走上了衰落之路的根本原因。忽必烈的這種思想貫穿於他所采取的經濟、財政政策和措施的各方麵。
一、為軍事服務的農、工政策
在農業方麵,忽必烈確實實行了一係列鼓勵農業,興修水利的政策。忽必烈本身就是靠治理漠南漢地民戶起家的,他深知發展農業經濟,是獲取中原民心,鞏固蒙古汗國在中原地區統治的根本措施。於是在繼位不久,就“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司”。中統二年,又立勸農司,管理農桑水利。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專掌農桑水利。有元一代所修水利工程,遍及大漠南北、黃河上下,其中規模較大,效益良好的如沁河、漳河、滏河及中興、漢延、唐來等渠的工程,均為忽必烈時期所修。他還組織人力,不止一次地在漠北打井開河,如至元二十五年,發兵千五百人詣漠北浚井,第二年又派遣侍衛軍千人,進口溫腦兒河渠。與此同時,禁止蒙古軍隊變農田為牧場,如中統四年,詔“阿術戒蒙古軍,不得以民田為牧地”。這些政策,的確對恢複多年遭受遼、金、蒙古輪番進攻的北方地區的農業生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相比之下,實行得最好、效果最顯著的當為屯田。
元代屯田大多都是在忽必烈統治時期設立的。早在蒙哥當政時期,忽必烈就“以忙哥、史天澤、楊惟中、趙璧為使,陳紀、楊果為參議,俾屯田唐(今河南唐河縣)、鄧(今河南鄧縣)等州,授之兵牛,敵至則禦,敵去則耕,仍置屯田萬戶於鄧,完城以備之”。繼位之後,把屯田納入各種管理機構之中,如樞密院管理前後左右中五衛屯田、左翼屯田萬戶府、右翼屯田萬戶府、忠翊侍衛屯田、左右欽察衛屯田,這些屯田都屬於軍屯,分布於大都附近的東安州(今河北安次縣西),南及永清縣(今河北永情縣)東,霸州、保定、滄州、昌平之太平莊、河間、大同、隆興、太原、平陽、益津、香河、河西等等;大司農管理永平屯田總管府、營田提舉司、廣濟署屯田,這些屯田屬於民屯,分布於灤州、武清、崖黃口、濟南、河間、真定、保定等地;宣徽院管理淮東淮西屯田打扮總管府、豐閏署、寶坻屯、尚珍署等屯田,這些屯田為軍民合屯形式,分布於淮東淮西、薊州的豐閏縣、寶坻縣、濟寧路的兗州。另外,腹裏、嶺北、遼陽、河南、陝西、甘肅、江西、江浙、四川、雲南、湖廣等處行省,高麗國、謙謙州、稱海、別失八裏、和林等處也設置了不少屯田。可見忽必烈在東自高麗,西到別失八裏,北自和林,南至江浙的廣大地區內,都設置了屯田。這足以說明他對屯田的重視,有些屯田已收到良好的效果,如芍彼(在今安徽壽縣南),於至元二十一年收米二萬餘石。樞密院從至元二十三年蒙古軍一萬人的屯田中,除獲歲費之外,糶鈔三千錠。屯田極大地減輕了元朝的經濟負擔。但是,忽必烈之所以十分重視屯田,還因為屯田與軍事有密切關係。屯田,尤其是軍屯,敵至則禦,敵去則耕,與蒙古的探馬赤軍“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元史》卷98《兵誌》。)的性質一樣,既減輕了國家的軍費開支,又可以部分解決士兵的軍餉問題,同時也起到了防禦敵人、保衛軍事重地的作用。
從總的方麵看,由於忽必烈受漢族知識分子的影響,確實施行了一係列發展農業的政策,但他的思想深處,與中國曆史上曆代皇帝重農的傳統,還是有距離的。他雖口頭上稱“司農非細事,朕深諭此”,卻同時不顧大臣們的反對,把司農之事並入提刑按察司管理。他所頒布的一些農業政策,沒有超過以前任何王朝所實施的農業政策。
他的農業思想和政策,較之其先輩雖有一定進步,然而他基本上仍然是沿著窩闊台時期農業政策的思路繼續前進,雖有一定進步,但其重點仍在向農民勒索,並把發展農業的目的置於擴張戰爭的要求之下。
蒙古汗國從成吉思汗起就實行官營手工業、商業的政策,成吉思汗及其子孫將所俘獲的中亞工匠,帶回蒙古本土,以他們不同的技藝編入不同的手工作坊,並為他們建立“匠籍”。忽必烈繼承了他祖先的傳統,不斷括匠戶,不斷設立新的匠局,如至元二十一年,他從江南括十一萬戶為匠戶。(《元典章》卷18,《記部》四,)“不收繼”。在他的上都,各種官營手工作坊達一百二十餘處,有氈局、異樣毛子局、軟皮局、靴子局、鐵局、泥瓦局、織造局、器物局、葫蘆局、金銀器盒局、尚的局、尚醞局,集聚的工匠有2999戶。(《元典章》卷30,《禮部》三,)“婚配”。由於工匠人身嚴重受政府束縛,其所生產的產品自然由政府直接壟斷,這本身就帶有奴役的性質。
忽必烈時期,各種商人有很高的地位,“斡脫”製仍然十分盛行。他成立了斡脫局、斡脫所、斡脫總管府,發放高利貸,收取羊羔息。斡脫資本,主要由政府發放,少數由官僚、士人、百姓籌措,但商人從中牟利,特別是“官商”,得利最多。商人還享有與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等的同等優待。他們還可以買辦鹽引,不預苦役,貨幣不納稅錢等等。他們還擁有承擔為政府收取賦稅及壟斷茶、鹽、醋、酒等經營的特權。他們為忽必烈聚斂民財起了很大作用。
上述一些政策,不管其目的如何,對發展生產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而忽必烈的賦稅製度,其掠奪性就十分突出和明顯了。
二、具有掠奪性的賦稅政策
忽必烈時期的主要賦稅有兩項:科差和稅糧,另外還有俸鈔、商稅、額外稅、和雇、和買、椿配等。
忽必烈時期,對投下分封製,即蒙古貴族被封予土地和農戶的農奴製,又進行了改革和限製,極大地削弱了中原農民對蒙古貴族的人身依附。按窩闊台時期五戶絲製規定:投下州縣(即屬蒙古貴族的地區)“每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本位”(《元史》卷93《食貨誌》一,)“科差”……忽必烈對此進行了改革,定二五戶絲製,規定“每戶科絲二十二兩四錢,二戶計該絲二斤一十二兩八錢。其二斤即係納官正絲,內正絲、色絲各半。外將每戶剩餘六兩四錢攢至五戶,滿二斤數目,副本投下支用,謂之二五戶的。以十分明之,納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80)……這種二五戶絲製與五戶絲製比較,投下絲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貴族從中書省驗數支取,改變了過去就征於州郡的辦法,這對蒙古貴族的特權,無疑是又多了一些限製。但同時,較過去對投下戶的料的征收,增加了將近一倍,政府所收絲料也增加了一倍,隻是增加了投下州郡百姓的負擔。對一般民戶,也規定“每十戶輸絲十四斤”,隻是將包銀由原來的白銀四兩,減為白銀二兩。對於絲料和包銀的交納日期,卻不斷提前。中統二年,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中統三年,又令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平定江南之後,科差製被推廣。至元二十八年,製定《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進一步保證了國家對科差的征收權,所征的料、包銀,除了保證政府開支、歲賜之外,大部分充軍費。
忽必烈所征稅糧主要針對農業地區,稅糧的征收南北異製。北方既有丁稅,也有地稅,而南方隻征地稅。北方的丁、地稅分三種情況征收,第一,對僧、道、儒、也裏可溫、答失蠻等征收地稅,白地每畝一升,水地五升。第二,對軍戶、站戶按畝征,其中四頃以內免征,四頃以上按畝征。第三,對普通農民征收丁稅,不計所種畝數,每丁二石。至元十七年,又令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繳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的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雖然不斷變化征收辦法,但稅額隻增不減,最高的丁稅從二石增至三石,加之包銀、絲料,北方人民的負擔比唐初的租庸調還沉重。從忽必烈對北方人民所實行的賦稅製度來看,不僅數量增多,而且把宋代原有的兩稅法(以畝為主征收)製度,改為相當於隋唐的租庸調製度,這是經濟史上的倒退,也充分反映了北方地區在經曆長期戰亂後的衰敗。對於南方,從至元十五年征服之後,到至元十九年,“除江東、浙西之外,其餘獨征秋稅。”至元十九年,忽必烈才下令“令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時隔不久,“又令輸米三之一,其餘並入鈔以折”(以上均見《元史》卷93《食貨誌》一,)“科差”……從表麵上看,忽必烈對南宋原來地區,依宋舊製,征地稅,但總以鈔、綿、絹等折合,這之中又多了一層剝削,其聚斂性質不言而喻。忽必烈取得江南後,把江南看做是他的糧庫,每次軍事行動,都要從江南征調大量糧食。此外,大漠南北的糧食供應,都來自江南,他啟用張清等負責南糧北運、修築運河等,都是為了把江南的糧食運往北方。然而由於他連年征討,致使國庫空虛,運河的修複也半途而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