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忽必烈和他的理財大臣(1 / 3)

第五章 忽必烈和他的理財大臣

阿合馬、盧世榮、桑哥是元朝初期忽必烈重用過的三位人物,他們主要是以貪財聚斂、網絡私黨、禍亂朝綱等罪行而著名元朝曆史。他們相繼在忽必烈身邊“理財”三十餘年,也就是說,忽必烈在位的大部分時間,是由這三位人物相繼為他“理財”的,他們與忽必烈時期的經濟政策、財政製度、內外貿易等,都有直接的和重要的關係。對這三個人的評價,直接關係到對忽必烈時期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涉及對忽必烈個人用人、理財、治國思想的評價。

蒙古建國後,並無完整的財政稅收政策。成吉思汗時期,在蒙古人內部,完全沿用蒙古草原部落製度時期以農奴製為基礎的“差役”和貢奉製度,而對被占領的地區,主要是通過搶掠、封賞的辦法,將占領地區的財產、人口、土地按領主的等級瓜分、占有,各領主再根據自己搶占的多少,上繳中央汗廷一部分。以後隨著蒙古占領區的擴大,在農業地區逐步改變單純掠奪、破壞的做法,開始采取一些保護農民生產和居民安居的措施。窩闊台時期,隨著滅金戰爭的勝利,中原大片領土逐漸轉入蒙古統治者之手,同時大批契丹人、女真人及漢人歸附於蒙古,在他們的幫助之下,蒙古統治者逐漸建立起了初步的財政和稅務製度。在窩闊台時期,對蒙古財政和稅務製度的建立起了重大作用的,首推契丹人耶律楚材。

耶律楚材曾任金宣宗時留守中都行尚書省左右司郎中,蒙古攻克金中都(後為燕京,即今北京西南隅),應成吉思汗之召,歸附蒙古,得到成吉思汗的賞識。窩闊台繼位後,又為窩闊台所重用,耶律楚材亦為窩闊台出謀劃策,並參照遼、金舊製,製定了蒙古國的許多規章製度。在窩闊台滅金後,麵對蒙古國財政空虛軍用不繼的情況,蒙古貴族中最守舊、最愚昧的貴族,如像中使別迭這種人竟然提出“漢人無補於國,可有空其人以為牧地”的建議。耶律楚材等針對這種說法,建議窩闊台“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餘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助”。窩闊台聽後十分欣喜,遂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議,並命他按他的建議施行。耶律楚材根據他當時掌握的中原戶口數字,最初規定漢族農民以戶為單位,每戶科粟二石;西域人多從事商業,以丁出賦,繳納商稅。他向當時的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陽、真定、東平、北京、平州、濟南等處派出十路征收課稅使,去按規定征稅。他所派遣的這十路征稅使,都啟用懂得征收賦稅、清正廉潔的漢族士人充當,僅用時一年,“十路鹹進廩籍及金帛陳於廷中”(《元史》卷146《耶律楚材傳》)……窩闊台十分欣喜。耶律楚材任中書令後,始逐步為蒙古統治者在中原地區,初步建立了賦稅和財政製度。

至忽必烈即位後,基本上仍沿用著窩闊台以來,由耶律楚材初步建立起的賦稅和財政製度。但忽必烈時期,他所統治的地區,畢竟有了很大的變化和發展,而且忽必烈時期,軍需更加擴大,官僚機構日益龐雜,中央財政開支更加膨脹。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更加嚴密、有序而又能收取更多賦稅的製度和新的方法。麵對這種形勢,忽必烈更加重視賦稅和理財的工作,一批以用各種合法手段、更多收取百姓財物為能事的“理財”官員湧現出來,並受到忽必烈的長期重用。

一、任用阿合馬

中統三年(1262年),忽必烈任命阿合馬為領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專負財政賦稅之責。阿合馬是中亞費爾幹納一帶的突厥人,幼時為蒙古軍掠至蒙古,在弘吉剌部按陳(阿勒赤)那顏家為牧奴。中統初,按陳那顏之女察必被立為忽必烈的皇後,阿合馬入後宮為察必之侍臣,因其辦事勤謹,善解人意,狡黠多謀,被忽必烈看中,並被委以重任,讓他想辦法開辟增加國庫收入的門路。

阿合馬上任後,想出的第一個生財門路就是在鈞(今河南開封)、徐(今江蘇徐州)等州,開發鐵礦,興辦冶鐵業,將當時新括戶3000戶撥去專門從事該項事業。中統四年開始,一年之內竟得鐵1037000斤,鑄農具20萬件,為國庫換得糧食4萬石。又在東平(今山東東平縣)等地組建巡禁私鹽軍,巡查私販食鹽的活動。由於食鹽是每一個人都要消費的物品,所以利潤十分豐厚,且中國許多地區,食鹽產量並不豐富,所以它也是涉及國泰民安的大事,因此對食鹽的生產和銷售,從漢代起,就曾多次實行官營,禁止私販。自耶律楚材建立稅法,從窩闊台時開始,蒙古在中原地區加強了對食鹽生產的控製和稅收。窩闊台二年由河間(今河北河間縣)稅課所置辦鹽場,撥灶戶2376戶生產食鹽,所產食鹽由政府賣與鹽商,每袋為一引,每引四百斤,賣銀十兩,年產約34700引。此後官辦鹽場日益擴大,又設有山東鹽場、大都鹽場、遼陽鹽場、四川鹽場等,所產食鹽數量也有很大增長。管理鹽政的機構,也屢有變更,蒙哥二年(1252年)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專管鹽政。至中統元年,又以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這時,政府雖有專管鹽政的機構,食鹽不得私販,但由於鹽利甚豐,所以食鹽私販的活動十分嚴重,國家收入因而減少很多。就以河間鹽場來說,“太原民煮小鹽,越境私販,民貪其價廉,競相買食,解鹽以故不售,滄清深鹽使所鹽課減至7500兩”。為了增加中央政府財政收入,阿合馬的第二項措施就是在主要產鹽區的東平等地,建立巡查私鹽的專門軍隊,同時還規定,在鹽場區不問僧道軍匠均征收鹽稅。

阿合馬理財僅兩年時間,竟為中央政府增加多項收入,深得忽必烈的歡心。至元元年八月,又加阿合馬以中書平章政事之職,給以榮祿大夫之銜,專管財賦。至元三年,專門設立治國用使司,管理財賦,並由阿合馬兼任。從設立此部門最初的活動看,對增加當時中央財政收入,還是起了良好的作用。如開采別怯赤山的石棉、紡織防火布,這在世界曆史上也是很先進的技術。至元七年,會治國用使司,改立尚書省,以阿合馬為平章政事,與中書省並立。尚書省職權較之治國用使司,擴大了許多,“凡銓選各官,吏部擬定資品,呈尚書省,由尚書省谘中書聞奏”,阿合馬也隨之逐漸掌握了用人大權。但尚書省隻維持了兩年,至元九年並於中書省,竟以阿合馬為中書省平章政事。阿合馬實際上不僅擔負理財重任,而且掌握了很大一部分中央行政權力。

至元十二年忽必烈正式大規模伐宋,軍費浩繁,理財一事更為重要,也更加倚重於阿合馬。隨著伐宋戰事的順利進展,江南大片領土歸於元朝,阿合馬建議,在江南各地統一貨幣和實行鹽法。宋代所用交鈔,分大鈔、小鈔兩種,大鈔以貫為單位,分一貫、二次、三貫、五貫、十貫,小鈔以百文為單位,分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七百文等五種,均與銅錢一並使用。南宋末年,鈔法敗壞,不能繼續使用。元統一江南後,也不擬再使用交鈔,用元鈔代替宋代交鈔,勢在必行。雖然有一部分朝臣反對,忽必烈還是支持了阿合馬的建議。在換鈔的過程中,江南老百姓當然也受到了一定的損害。在江南推行鹽場,最主要的仍是禁止食鹽私賣,這對江南老百姓,特別是一般鹽戶的損害,是十分大的。此外,對江南的藥材買賣,也加以限製,百姓不得私相貿易。

至元十二年以前,由於征收稅賦項目和數量日增,曾將專管稅賦的轉運司撤銷,地方稅賦鹽鐵諸事交由各地總管負責。到至元十二年,阿合馬又以“國用不足”為由,建議恢複轉運司,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為轉運使,負責稅賦及鹽鐵諸事,並直接向中央負責。忽必烈允準了這個建議,並由阿合馬委任自己的親信為各路轉運使,實際上完全控製了全國的財政。至元十五年,忽必烈又命阿合馬通過轉運司廣貯糧秣,管理國家在各地所設糧食倉庫。財糧大權,完全落入阿合馬之手。

從中統三年(1262年)命阿合馬領中書省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到至元十九年(1282年)阿合馬被殺,他執掌財糧大權達20年之久。期間正是平定阿裏不哥、李之亂以後,忽必烈完全鞏固了自己的地位和政權,急於整頓內政,恢複和發展經濟,保持社會穩定,並在此基礎上,實現了消滅南宋、統一中國的一個曆史時期。忽必烈清楚地認識到,這時期的關鍵問題,是要保證中央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的錢財和糧秣,財政和生產問題,是當時最大而且至關重要的問題。而阿合馬的才能,適應了這時期的要求,也為忽必烈所發現和賞識。忽必烈明確表示:“夫宰相者,明天道,察地理,盡人事,兼此三者,乃為稱職。……回回人中,阿合馬才任宰相。”(《元史》卷205《阿合馬傳》。)忽必烈正是有感於他當時所麵臨的形勢,才說出這番話的。

應該說,阿合馬的一係列理財措施,在當時情況下,是收到了可觀的效果,對保證元朝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對伐滅南宋政權,在財政上提供了必要的條件。阿合馬為了能順利解決財政問題,需要有一定的人事和其他權力,忽必烈為了能使之為他聚斂到更多的經費,實際上也滿足了他的各種權力需要和欲望,對此,不應被看做是什麼過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