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在忽必烈之前,蒙古國的軍事、行政管理機構,由適應草原貴族統治遊牧民的簡單型、原始型,逐漸向統治中原農業民族的複合型、複雜型過渡。既保留了原蒙古的主要官職,又大量采用了遼金朝的各項官職,而且“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元史》卷85《百官誌》。)因事設職,因人而官,對投降者,因其故宮而授之,以示崇榮,並不一定有實職,官職正處於新舊交替時期,應該說,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係和製度。
忽必烈即位之初,雖然無暇顧及官職製度的厘定,但一開始他就十分重視行政官吏的配備。中統元年即立行中書省,以王文統為平章政事,張文謙為左丞,“以總內外百官之政”。中書省下設左三部、右三部,將中原各地劃分為十路,即燕京路、益都濟南路、河南路、北京路等、平陽太原路、真定路、東平路、大名彰德路、西京路、京兆路等,設十路宣撫司,“以總天下之政”。隨著統治地區的擴大,以及注意力逐漸集中於內政和地方治理,行政管理和職官的設置愈來愈顯得重要。到至元八年,正式建國號為元,同時命劉秉忠、許衡等原定行政體製和官職,使忽必烈時期元朝的行政體製和官職,更加規範和完善。
忽必烈根據多年來的經驗和曆代行政製度,在中央一級設立中書省、樞密院和禦史台,分別管理全國行政、軍事和監察。中書省下又設立各部。部的數量有過很大的變動,中統六年時,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兵、刑、工為右三部,左右部各設尚書二員、侍郎二員等,實際是合署辦公。至元元年,左三部中分出戶部,右三部中分出工部,各單獨為一部,中央分為四部。立國號後,中央始為六部。中書省設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設右丞相、左丞相各一人,由他們總領省事;設平章政事四員,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以及其他各種官員。樞密院掌管軍事機密及宮禁宿衛軍官選授簡閱等,設知院六員,同知四員,副使二員等官員。禦史台設置較晚,至元五年經高智耀建議,始“置禦史台以糾肅官常”(《元史》卷125《高智耀傳》)……禦史台掌管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設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禦史二員,治書侍禦史二員等官員。
在中央行政機構中,比較具有特殊意義的是總製院的設置。西藏從貴由汗時就歸附於蒙古。1252年忽必烈奉命征伐大理,途中須經過吐蕃之地,遂命人前往涼州(今甘肅武威)召請已在那裏的藏傳佛教薩迦派班智達貢噶堅讚,欲利用其威望,幫助蒙軍順利經過吐蕃。但當時貢噶堅讚已死,其侄八思巴應召於1253年謁見忽必烈,遂被留於王府。忽必烈即位後,於中統元年尊其為國師,授玉印,並命其管理西藏地區。後忽必烈委托他用藏文字母創製蒙古文字,這就是所謂“八思巴蒙古新字”。在忽必烈時期,這種文字主要用於官方的詔誥公文等。到至元初年,由於西藏事務日益繁忙,遂設總製院,由國師八思巴直接領管,設總製院使1人,正二品,同知1人正三品等及其他官員。至元二十五年,改總製院為宣政院,設院使10員,從一品。其任務是“掌釋教徒及吐蕃諸族之事,遇吐蕃有事,則設分院往蒞”(《元史》卷58《地理誌》一)……這一官職的設立,反映忽必烈對佛教和西藏的重視,也是中國曆代官職中的一個創舉。
中央其他辦事機構仍以寺、以監、以衛、以府為名。中統年間,中央政府又根據各地情況和事情的性質,以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的名義在各地區設辦事機構,即所謂行中書省事(簡稱行省)、行樞密院事(簡稱行院)、行禦史台事(簡稱行台)。元朝建國號後,地方官職和機構進一步規範,將原來十路宣慰使改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在行省之下設路、府、州、縣。行省數量在建國號之前,並不固定,建國號後,逐漸確定為十三個左右,但仍時有變動,再加上各種各樣的宣慰使都元帥府等,使地方行政設施與官員,事出而立,事息而撤,縱橫交錯,難於理清。但大體的框架,是忽必烈時期奠定的。
忽必烈時所設中央機構和地方行政機構,雖不完整,但對統一政事和軍務,消除草原遊牧貴族領主勢力和中原地區武裝集團的割據,起了很好的作用,對元朝中央政令的推行和國家的統一,都是十分必要的。當時人評論忽必烈對中原政治上的統一說:“蓋嶺北、遼陽與甘肅、四川、雲南、湖廣之邊,唐所謂羈縻之州往往是在,今皆賦役之,比於內地”,“漢唐極盛之際,有不及焉。”許有壬:《至正集》卷32《送蔡子華·序》。
四、進一步削弱和淡化親王貴族分封製
作為一個草原遊牧民族,一旦建立政權,他們所采取的基本的行政製度,就是貴族領主分封製度,即對可汗或首領的子弟、有功大臣,按其地位和功勞,分給他們一定數量的土地及人民,作為他們的“湯沐”之地,這塊土地和附著於其上的牧民,就成為這位貴族的領地和屬民。這是古代遊牧草原民族政權行政製度的通例,也是草原遊牧經濟所需要的基本管理形式。蒙古作為遊牧草原部落民族,在其建立政權後,對土地和人民的管理,也無例外地采取了這種製度。正如史籍所記,成吉思汗即位後,說:“哥哥弟弟們商量定,取天下了嗬,各分地土共享富貴”(《元典章》卷9《吏部》三,)《改正投下達魯花赤》。這是他們跟隨成吉思汗出征打仗的目的,因此也是取勝後必然獲得的結果。在成吉思汗即汗位時,他的兄弟、諸妻子都得到了一塊封地和一定數量的屬民。到成吉思汗後期,又給其四個兒子劃分了封地。經過窩闊台、貴由和蒙哥汗,這些封地又有了許多新的變動和新的分配,但就其範圍來說,蒙古貴族所占封地,主要是當時蒙古汗國所控製的適合遊牧的地區,包括蒙古本部及其西北地區和今新疆北部、中亞以及大興安嶺東西等地。
隨著蒙古擴張戰爭進入中原金朝領域,蒙古貴族在戰爭中所占的土地和居民,除大部分為蒙古大汗所有外,各貴族將領也均有自己的私屬,所謂“國初方事進取,所降下者,因以與之,自一社一民,各有所主,不相統屬”(《元文類》卷57,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窩闊台時,命耶律楚材為“中書令”,耶律楚材根據中原情況,提出一係列限製諸王貴族搶掠土地、百姓和財富的政策,加強中央政府對州縣的管理。1234年,窩闊台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下令:“不論達達、回回、契丹、女真、漢兒人等,如是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做作牲口;因而在處住坐,於隨處附籍,係是皇帝民戶,應當隨處發差”(《元典章》卷17,《戶部》三)“戶口條畫”。限製了諸王貴族對新占州縣百姓的隨意霸占。1235年,窩闊台又將中原諸州和民戶分封給諸王貴族。按以往慣例,分封給諸王貴族的州縣百姓,諸王貴族就有權派官管理,直接收取和勒索貢物,征發各種雜役。這一慣例,極不利於中原地區社會安定、經濟發展,也是對蒙古中央政府權力的極大削弱。耶律楚材立即向窩闊台建議,認為這樣做“‘尾大不掉,易以生隙,不如多與金帛,足以為恩。’上曰:‘業已許之’,複曰:‘若樹置官吏,必自朝命,除恒賦外,不令擅自征斂,差可久矣。’從之。”(《元文類》卷57,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命各位止設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征兵賦”(《元史》卷2《太宗本紀》)……從此後,給諸王貴族封賜州縣百姓的事,雖然年年都有,但對這些分地的管轄權,卻逐漸轉歸中央政府,諸王貴族隻是按一定數量——即五戶絲,從州郡政府處領取賦稅,大大地減弱了百姓對諸王貴族的人身依附。
忽必烈即位之初,於中統元年對五戶絲製,即諸王貴族按封地大小所得的收入,進行了改革。原來“五戶絲”從州郡官員處領取,漢族諸大臣認為:“如此是恩不上出,事又不一,於政體未便”,要求今後“五戶絲”都上交“大都總藏,每歲的各投下差官赴省,驗數關支”(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80《中堂記事》)……這又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進一步拉大了諸王貴族與其封地之間的距離。至元元年,又頒聖旨,“切禁約投下人員,無得似前亂行招收(民戶)”,而且罷除了由諸王貴族在各封地所設達魯花赤。平定李後,對各路漢族軍閥,忽必烈乘機“罷諸侯世守,立遷轉法”,所有漢族世侯的封邑,被迫自動邀還、撤銷,即所謂“改隸民籍”。對一些宗王的封地,也作了調整,並“敕諸投下官,隸中書省”,把諸王貴族在自己封地上的代表,全部撤銷,大大削弱了諸王貴族封建割據的勢力。
忽必烈畢竟還是一個長期在遊牧貴族分封製下生活的蒙古貴族,他當然不可能對分封製撤底廢除,所以他盡管對分封製進行了許多改革和限製,但他仍然多次進行分封,即所謂分授“湯沐邑”於諸王。除此而外,他還先後把自己的兒子封為王,使其鎮撫一方。其中如忙哥剌被封為安西王,鎮關中;南合木為北平王,鎮阿力麻裏;闊闊出為寧遠王,鎮漠北;奧魯赤為西平王,鎮河西;脫歡為鎮南王,駐揚州;忽哥赤為雲南王,駐昆明;“汴梁以南至江,以親王鎮之”,“依安西王故事”。這些王雖然與以前各蒙古大汗所封諸王對封地所擁有權力的性質,已大不相同,但是,其權力依然很大。如安西王,有自己的王府,有自己的官員,擁有重兵,“凡河東、河南、山之南與陝西食解池鹽地,皆置吏督其賦入,悉輸王府”(《牧庵集》卷18《提舉太原鹽使司徐君神道碑》)。“凡官關中者,職與不職,聽其承製遷黜”同上書,卷23《高良弼神道碑》。“其大如軍旅之振治,爵賞之予奪,威刑之寬猛,承製行之。自餘商賈之征,農畝之賦,山澤之產,鹽鐵之利,不入王府,悉邸自有”(同上書,卷10《延赤碑》)……其中一些權力,按規定並不屬親王,但這些親王駐守地方,對當地各項行政、稅收之事,不可能不插手,也不可能不將地方財稅攫為己有。但他們畢竟不同於封建割據的草原貴族。因為按規定,他們是不能幹涉地方州縣的行政和財富,一般也不許設立王府及其官員,他所鎮撫地區的老百姓,更不是他的投下戶,所鎮地區也不是他的“兀魯斯”。鎮撫親王的職能,實際上主要是一種直屬於忽必烈的、有超過一般監督權力的特殊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