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本應嚴懲的罪犯為什麼要從輕處罰——辯證思維法(1 / 3)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34.本應嚴懲的罪犯為什麼要從輕處罰——辯證思維法

這是一份交通肇事案的判決書。其理由部分是這樣表述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身為汽車司機,忽略交通安全,違犯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通過繁華街道交岔路口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和《北京市交通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機動車在距離交通崗位五十公尺以內不準超車’的規定,造成撞死二人的重大事故,後果嚴重,責任重大,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嚴肅法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表現較交通秩序,本應從嚴懲處。但念被告人冀某平時工維護首都好,第一次走這條專線,道路不熟,肇事後積極搶救,態度較好,故酌情予以從輕判處……”

這份判決書寫於1979年,所以沒有引用刑法條款。上述理由部分分析得深入細致,有理有據,體現出了案件的個性。“違反交通規則”造成“重大事故,後果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通常是交通肇事案的共性。但被告人“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第一次走這條專線,道路不熟,肇事後積極搶救”,這是它不同於別的汽車肇事案的地方,應該說是本案的個性。

這裏把具體案件的共性和個性結合起來,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進行綜合分析,就是運用了辯證思維的方法。

所謂辯證思維法,就是指人們在加工製作感性具體以形成思維抽象,又進一步從思維抽象上升到思維具體的過程中所運用的思維方法。

辯證思維的最根本特點是把對象看做一個具有多樣性的統一整體,從其內在矛盾的運動、變化、發展中考察對象,以便從本質上完整地認識對象。

辯證思維法屬於辯證邏輯研究的範疇。辯證邏輯是研究人們認識真理過程中思維運動發展的形式及其規律的邏輯科學。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1)辯證思維的基本規律問題。這種規律既要體現出唯物辯證法最一般規律的作用,又要體現出辯證思維自身的特殊性。

(2)辯證思維的形式問題。這種形式不是思維的“外在形式”,而是包含有深刻內容的形式,是與人的認識過程密切聯係著的形式。

(3)辯證思維的方法問題,這主要是指分析與綜合相統一的方法、歸納與演繹相統一的方法、邏輯的與曆史的相統一的方法、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等。

辯證邏輯是研究理論思維的科學。研究和掌握辯證邏輯,能使我們的思維深刻地全麵地把握認識對象,徹底克服形而上學的思維方法,提高人們的辯證思維能力,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提供重要方法。

辯證邏輯是一門正在發展和逐步完善的辯證思維科學,其研究內容也較廣泛。本章主要結合司法工作,簡單介紹幾種主要的辯證思維方法的一般知識。

(1)分析與綜合相統一的方法。

這是辯證思維方法係統中的重要思維方法之一。分析是在思維中將一個作為有機整體的事物分解為各個部分、各個方麵、各個層次加以考察,並從中獲得具有普遍性本質的認識方法;綜合則是在分析的基礎上將各部分、方麵、層次的屬性在思維中組成一個有機的、多樣性的統一整體的方法。

分析與綜合是方向相反的過程,但不是彼此孤立的。二者是相互聯係、相互依存和相互滲透的。分析是綜合的基礎,綜合是分析的前導;分析離不開綜合,綜合也離不開分析。一般說,對事物的分析,正是為了對事物的綜合,以達到對事物更正確、更深刻、更全麵的認識。事實表明,在思維過程中,總是包含著最初的綜合、分析和再次的綜合。如果隻分析不綜合,就會隻見樹木,不見森林;反之,如果隻綜合不分析,對事物就隻會有混沌的表麵認識。隻有通過不斷的綜合、分析,分析、綜合,才能使認識不斷地深化和完善。

分析和綜合可以說是思維過程的核心,任何思維過程都離不開分析和綜合。無論認識什麼事物或解決什麼問題,都要經過多階段、多層次的分析和綜合,我們司法工作也不例外。某市檢察院刑事檢察處通過對多起刑事案件出庭公訴過程的分析,綜合歸納出了在法庭上被告人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一般規律:

①從事實的認定上進行辯護,主要是在被告人拒供,供證有矛盾,或使用間接證據定罪的案件上,往往會利用案件的次要矛盾來否定其犯罪事實。

②從主觀動機、目的上進行辯護,主要出現在特定的動機、目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幾種犯罪,通過否定其特有的動機目的,進而否定其犯罪構成。如呼喊反革命口號,不供認有反革命的動機目的;以贏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不承認其贏利目的等等。

③從案件性質上進行的辯護,主要發生在容易混淆的犯罪上。如搶劫與搶奪、強奸與流氓、殺人與傷害致死等。有的把過失犯罪說成是緊急避險、意外事件,把犯罪未遂說成是犯罪中止等,以此來混淆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④從犯罪的情節上進行辯護,往往強調案件發生的客觀原因,情節較輕,後果不嚴重,認罪態度好,以此來否認犯罪的嚴重性。從客觀上尋找犯罪的社會根源,往往強調受不正之風的影響、規章製度不健全等。從被害人身上尋找犯罪借口,往往強調被害人作風不正,品行不端。從被告人方麵尋找從輕處罰的條件,往往強調被告人出身好、表現好、係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