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親生兒子殺父之謎——充足理由法(1 / 2)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33.親生兒子殺父之謎——充足理由法

這是一起凶殺案。在死者的頸脖子上插著一把匕首。經偵查認定,是死者的兒子作的案,兒子殺死了父親。因為在凶器匕首上隻有死者兒子一人的指紋。死者的兒子再三為自己辯解說,發現父親被害後,急忙往下取刀,後來一想應該保留現場,於是又將刀放回原處,所以刀柄上留有自己的指紋。但是辦案人員並沒有分析其作案動機,他為什麼要殺死自己的父親?兒子的指紋與父親的被害有沒有必然的聯係?隻是片麵強調凶器上的指紋就是犯罪鐵證。直到這個兒子臨刑前,才從剛破獲的另一案件中發現了真正的殺人凶手,幾乎造成錯殺。這是一件在認定犯罪事實上沒有充足理由的錯案。

所謂充足理由法,是指在思維過程中,一個判斷被確定為真,就要有真實可靠、並與之有必然聯係的另一個或一組判斷作為理由。簡而言之,一個判斷是真實的,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充足理由律也是一條思維基本規律,其公式是:A真,因為B真,並且B能推出A。

這個公式中的“A”,代表其真實性需要加以確定的判斷,我們稱之為推斷;“B”代表用來確定“A”真的判斷,它可以是一個判斷,也可以是一組判斷,我們稱之為理由。

“A真,因為B真並且B能推出A”,意思是說一個判斷A之所以被確定為真,必定還存在著另一個(或一組)判斷B,並且可以由B真推出A真。或者說,因為B真,並且可以由B真推出A,所以A真。在這裏,B就是A的充足理由。例如:

掌握思維規律是能增進人的知識、提高工作效率的(A),因為思維規律是科學(B1),掌握科學是能增進人們的知識、提高工作效率的(B2)。

在這個例子中的論斷“掌握思維規律是能增進人的知識、提高工作效率的”之所以能夠被確定為真,是因為已經為這一論斷提供了充足理由,即“B1”和“B2”。由於“B1”和“B2”是真的,就能由它們推出“A”真。

充足理由律要求人們對任何對象所作的論斷都應有充分的根據,不能妄加論斷。具體來說,充足理由律的邏輯要求有兩條:

第一,理由必須真實;

第二,理由與推斷之間應具有邏輯聯係,從理由能推出論斷。

這兩個條件作為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缺一不可。隻有同時滿足這兩個要求,論證才有邏輯性,才有說服力,理由才真正是充足的。

違反充足理由律的邏輯錯誤,最常見的有以下幾條:

(1)預期理由。就是據以推出判斷,證明論斷的理由本身是真假還不定,有待證明的設想。例如: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有位教授在1972年曾公然宣稱:“人類將成為計算機思想家的玩物或害蟲”並“保存在將來的動物園裏”。其理由是“機器不僅可以比人聰明,而且人造的理智生命將統治人類”。他這個論斷顯然犯了“預期理由”的錯誤。

(2)虛假理由。就是據以推出判斷、證明論斷的理由不真實,或純屬主觀臆造,無中生有;或屬認識錯誤。例如:

印度電影《流浪者》中,法官拉貢納特在審理案件時,認定“拉茲是賊”。他的理由是:“賊的兒子一定也是賊,而拉茲是賊的兒子。”“賊的兒子一定也是賊”就是一個虛假判斷,所以拉貢納特法官在論證中犯了“虛假理由”的邏輯錯誤。

(3)推不出來。就是理由和要被論證為真的判斷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係,從而推不出所要證明的判斷。例如:

“某甲是殺人犯,因為他到過殺人現場”。某甲到過殺人現場雖是事實,但到過殺人現場的人並不一定都是殺人犯。

司法工作者辦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需要我們具體運用好充足理由法則。正確運用充足理由法,應該掌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偵查案件,要充分掌握犯罪的證據,搞清犯罪的過程,這就是說要找出證明犯罪的理由。其中包括作案的動機、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時間、作案地點、危害結果等等。要全麵掌握證據,以及證據與案件的聯係,才能構成充足的理由。例如:

要證明“死者係他殺”為真,可以提出以下幾點理由:①該死者遍體鱗傷,此乃自殺做不到的;②致命傷由背後用刀刺入所致,不合自殺規律;③現場未發現致傷工具,顯然罪犯已將凶器帶去。由於這三點理由不僅真實,而且從中能必然推出“某死者係他殺”的論斷,所以這個論述符合充足理由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