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例:山東某市居民路丙在毆鬥中被人重傷致死,偵查人員認定凶手是路甲,路甲本人供認不諱。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經審查,發現有三處疑點:一是被告人供認使用釘耙行凶,與法醫鑒定死者傷痕不符;二是被告人雖然供認罪行,但又時有翻供,並竭力回避其子路乙參加毆鬥;三是路丙死前曾說過是路乙捅了他。檢察官認為被告人路甲作案理由很不充足,遂協助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後查明了被告人路甲之子路乙才是真正的凶手。路甲之所以供認,是企圖“代子受罰”。
第二,審查起訴,更需要有充足的理由。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搞清犯罪情節,掌握確鑿證據,準確認定罪名和性質,否則公訴將失去充足理由,缺乏說服力。同時,由於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審查起訴時還必須查清: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等。隻有全麵查明這些情況,才能確保公訴不錯不漏,盡到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
請看這樣一個案例:被告人淩某一天深夜身帶鋼絲鉗,竄到南昌縣某村附近,爬上450鐵路戰備通訊線路的81號和90號電線杆上,剪下鋼線18根,長850米,重60多千克。同時又剪下鐵線4根,長180米,重10多千克,總價值400餘元。淩某將竊得的鋼線、鐵線背回家中埋藏起來,後兩次外出銷贓,得款40多元。由於淩某的行為,南昌鐵路分局有線電話線路曾一度中斷。檢察院以盜竊罪對淩某提起公訴。但同級人民法院以破壞通訊設備罪對淩某處刑。法院的理由是:①從認定事實來看,被告人竊取的鋼、鐵線並非倉庫中儲存的材料,而是安裝在鐵路沿線正在使用的通訊設備;②淩某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有兩個:首先是公共安全,其次才是公共財產,所以應定為破壞通訊設備罪。法院對本案的定性理由是充足的,說服力很強。而檢察院認定淩某犯盜竊罪理由並不充分。
第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要實事求是,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要有充足的理由來證明自己的論斷的正確性。例如:
巴基斯坦故事片《人世間》中的女主角拉基雅,當她被逼得走投無路時,對她的丈夫——一個惡棍連開五槍,使這個惡棍倒在血泊之中。她因殺人而受審。老律師曼索爾根據充分的理由,證明了拉基雅不是殺死丈夫的凶手,她是無罪的。曼索爾是這樣證明的:
如果拉基雅是凶手,那麼她的手槍發出的五粒子彈至少有一粒打中了她的丈夫。可是現場檢查她手槍的五粒子彈全部打在了對麵的牆上。而且,如果拉基雅是殺死丈夫的凶手,那麼子彈一定從前麵打進丈夫的身體,因為她是麵對麵地向丈夫開槍的;但是屍體檢驗發現子彈是從背後打進去的。
曼索爾以真的判斷——充足理由去推出拉基雅不是凶手,辯護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第四,法院審理案件定罪量刑時,充足理由也有著重要的作用。請看這樣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成功的案例:
被告人董某與被害人韓某在乘涼時因瑣事吵罵。董趁韓不備,用一尺多長的木棒朝韓的頭部猛擊,致韓昏倒在地。醫院診斷為腦震蕩,右頸枕骨線型骨折8厘米,頭皮血腫6×4厘米。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董某提起公訴。
法院開庭審理後,對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其理由是:①被告人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認罪;②被告人已兩次被行政拘留,共19天;③被告人賠償了醫藥費、營養費100元;④被告人無新的犯罪。
檢察院認為,法院判處董某免予刑事處分的理由不充分,所依據的四條理由不能必然地得出“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在這四條理由中,隻有第一條理由符合法定從輕的情節,其餘三條都不是法定從輕情節。因為行政處分不能代替刑事處分;賠償受害人營養費、醫藥費是法定要求;而無新罪,隻能說明不需對被告人數罪並罰。因此檢察機關對本案依法提出抗訴。經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撤銷了一審法院對董的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改判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